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因此,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也具有多元性。从参与人员的身份特征看,其包括了公安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与社区矫正工作密切相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健委等部门的人员,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的人员,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机构的人员。在本文中,笔者所研究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只限于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中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既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中的公职人员,也包括社区矫正机构中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统称为社区矫正工作者。
在现实社会中,不同的职业领域,各有职业倦怠的内在成因、外显形态和结构特征。笔者以“社区矫正工作者职业倦怠”为主题,在中国知网进行检索,没有发现有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者职业倦怠方面的研究。为此,有必要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业倦怠问题进行探讨。
职业倦怠的理论研究,主要有匹配理论、三维度理论、资源保存理论和社会支持理论。匹配理论认为,“职业倦怠产生的概率与员工的付出与报酬、公平等的不匹配程度成正比”。
即当个体与工作环境中的核心要素长期存在失配时,就会产生职业倦怠,失配性越大,产生倦怠的概率就越大,反之亦然。三维度理论“把助人行业人员(教师、护士等)当中出现的对工作上长期的情绪及人际应激源作出反应而产生的心理综合征称为职业倦怠。由于社会对此类人存在普遍的社会期望,造成此类人在进入职业之后不得不持续地投入大量的情绪、生理等方面的精力来满足所服务对象的要求,久而久之,就容易造成身心疲惫的症状”,
提出了职业倦怠的三维度理论模型,即“情感耗竭、去人性化、个人成就感降低”。
资源保存理论认为,“人们总是寻找、努力获得、保持以及积累他们认为有价值的资源,这些有价值的资源可能是与物质有关的事物、工作控制权与决定权、工作自主性、报酬、时间等,也可能是与人格有关的自我效能和自尊等”。
“当有价值的资源丧失或受到限制或不足以满足个人需要,没有达到预期的期望时,职业倦怠就有可能发生。”
社会支持理论认为,“对于个人而言,人作为一个个体若想获得幸福感就必须得到其他子系统的认可和支持,对于组织成员而言,其工作需要得到家庭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的支持”。
职业倦怠,又叫工作倦怠、工作疲倦、工作枯竭、职业枯竭、职业衰竭、职业枯竭症等。职业倦怠这一概念,是1974年由美国心理学家弗洛伊登伯格(Freuden Berger)首次提出的,之后,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拉奇(Maslach)“从情感、态度和行为三个层面”,
将助人工作者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和工作强度过大所产生的疲惫状态,称为职业倦怠,突出表现为“情感耗竭、去个性化和低成就感”。
其中,情感耗竭是核心,是个体情绪方面的状态,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处于疲劳、烦躁、紧张、易怒和过敏等负面情绪;去个性化是指人际关系消极,在工作和生活中处于消极应对的被动状态,对工作对象视为“物”而非“人”,表现出消极、冷漠和疏远的态度;低成就感是指个体对工作满意度的评价,认为个体的工作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感觉不到工作的成就感,主要是自我评价效能感降低和自我消极评价增长等。
社区矫正工作者所从事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助人行业”,不仅要面对社会“消极群体”,而且要强制性地提供必要的服务,具有政治性、法定性、事务性、繁杂性、周期性的典型特征。因此,笔者将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业倦怠定义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因不能有效应对工作压力或工作挫折,而产生的个人能够体验到的,以身心疲劳、焦虑、心力衰竭、情感冷漠与疏离、工作效率低下等为特征的情绪性耗竭现象。
职业倦怠是职业压力的一种,主要来源于社会期望压力、个人成就压力、工作性质压力、人际关系压力和组织机制压力等。其中内涵了社区矫正工作者精神层面、生理层面、行为层面、认知层面的外显形态。从宏观上看,社区矫正工作者职业倦怠最常表现出来的症状有三种:一是对职业发展前景感到失望,情绪烦躁、易怒,丧失工作热情。二是工作态度消极,对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和社区矫正对象没耐心,对工作感到厌倦。三是消极评价甚至负面评价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和价值,跳槽意愿强烈。
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业倦怠,从具体行为表现上看,主要有:一是对工作中的困境无所适从,自我迷失。把握不准社区矫正的工作目标,不能领悟社区矫正的工作原则,抓不住工作重点,理不顺工作思路,不能有效激活工作热情。二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完成工作任务时,不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仔细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导致工作错漏不断。三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在管理教育社区矫正对象时,出现乱作为、少作为甚至不作为的不良情况,所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思想不稳定,接受矫正教育的积极性不强,遵规守纪的表现较差。四是社区矫正工作者易出现畏难情绪,遇到问题时,往往退缩、逃避,停滞不前。五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时,不但迟疑抱怨,自我学习意识松散,而且对新观点、新理念加以全盘否定,拒绝新的科学的工作方法,偏执地使用“老办法”,凭经验主义开展工作。导致个体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脱节,无法契合新时代条件下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环境。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具有综合性、创造性、艺术性、技术性、复杂性的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者产生职业倦怠的成因也具有复杂性。从情绪情感的疲惫感、人际关系的疏离感、工作价值的低成就感、专业知识的枯竭感四个维度上分析,导致职业倦怠的因素既有内源性因素,也有外源性因素。下面就其外显形态进行综合分析。
社区矫正工作者职业倦怠的内源性因素主要是指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心理资本、人格结构、知识技能、实践经验、主观期望、自我认知、角色扮演等影响因素。
1.成就感低
成就感低主要表现在工作认可度与获得感低。产生的原因:一是工作要求多。在工作中,各部门都要求报数据、报指标,不断地考核、验收、评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制订矫正方案、风险评估、定期走访谈话、外出请假审批、生物验证、书面报告、集中学习、公益活动、社会活动、禁止令执行、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察访、出境报备、漏管脱管查找、收监执行报批等;在教育帮扶工作中,建立矫正档案、个别谈话、谈话记录、工作台账、心理矫正、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援助、临时性救助、适应性帮扶等。要完成这些工作要求,就需要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人际关系、工作负荷、技能要求、角色扮演、家庭与工作冲突等方面,不断地努力和付出,动用各种社会资源,消耗自身的心理资本。二是工作任务重。主要体现在“两多”:委托调查评估的案件多和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多。笔者曾对一个县的司法局进行调查,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正式在编人员3人,招聘社区矫正工作者1人;下辖14个乡镇司法所,共有正式在编人员18人,招聘社区矫正工作者14人。共计社区矫正工作者36人。2017年在调查评估工作上,共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等委托调查评估的案件682件,每个司法所平均约49件。全县在册社区矫正对象842人,平均每个司法所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约60人;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最多的司法所正式在编人员2人,招聘的社区矫正工作者2人,管理社区矫正对象107人。可以说,社区矫正工作者整天忙于调查评估和日常杂务,疲于应对。
2.待遇差
在本文研究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两类人员中,第一类的公职人员虽然是国家公务员,但是,绝大多数工作在乡镇基层司法所,除社区矫正工作外,身兼其他工作,不仅工作条件差,工作环境艰苦,而且工资待遇也处在公务员序列的“下等”。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家庭走访、进村入户调查、实地调研等,不仅缺少交通工具,而且没有午餐补助和通信补贴等福利。第二类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大多属于招聘的合同制人员,或者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公司派遣人员,工资待遇更差。据笔者调查,在中部某省份,招聘或者外派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工资水平在2000元至3000元,仅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大多数人并没有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自己的职业选择,也没有把社区矫正作为事业来做,只是作为工作的过渡形式,因此,这类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更换频率是非常高的。
3.职业发展空间的“天花板效应”
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第一类公务人员,大多工作在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乡镇司法所,编制序列处于最底层,在很多地方受制于职位设置的限制,即使被任命为社区矫正科长,或者司法所长,也在科员级别,极少达到四级主任科员的职级。如果达到四级主任科员的职级,绝大多数人就到了职业发展的“天花板”,可以说,社区矫正工作者职业发展通道极其狭窄,发展空间极其有限。至于第二类的招聘或者外派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大多只是打工者的角色,几乎没有长远的职业发展规划,只要有更好的发展机遇,大多都会转行。所以说,社区矫正工作者职业高期望值与职业基层化的矛盾冲突,始终是巨大的困扰因素。
4.职业认同危机
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业认同感,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于社区矫正的工作目标、工作性质、工作内容、社会价值、社会期望、社会评价等方面的整体观点,与社会公众的一致性。二者高度契合,就说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业认同感高度一致,否则,差异越大,说明职业认同感的异质性越大。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者产生职业倦怠的原因之一,就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职业认同感极低,由此产生两种心理现象:
一是角色冲突引发角色焦虑。《社区矫正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要求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而实际上,在社区矫正工作者中,具备单一专业知识的人员所占比例很低,具有两种以上专业知识的人员更是凤毛麟角。这样就产生了四大冲突: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性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非专业性的角色冲突;社区矫正工作要求专业知识的综合性与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知识技能的单一性的角色冲突;社区矫正工作高能力需求与社区矫正工作者低学习机会的角色冲突;对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教育的工作目标与监督管理安全要求之间的角色冲突。
二是自我效能感不足。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自我效能感,是指在面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困难、挫折和应急突发事件时,能够利用专业技能解决问题的自信程度,分为结果期待和效能期待。结果期待是指社区矫正工作者预测到社区矫正中的某一行为会产生特定的结果时,这个行为可能会被选择并执行,是对结果的判断。效能期待是指社区矫正工作者对自己完成某个行为的判断,强调的是对自己能力的判断。
社区矫正工作者由于自我效能感不足,导致职业倦怠。
5.心理一致感失调
心理一致感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社区矫正整体环境进行评估的一种稳定的内在心理倾向,即应对内外压力的自信心。心理一致水平高,就有更强的自信心应对挫折和突发应急事件,对事件作出无压力的评估。也就是说,当压力事件发生时,对于压力事件的心理评估结果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影响远远大于事件本身。总体上表现为社区矫正工作者个体如何应对社区矫正内外环境中的危机,应对危机时所具有的资源以及对生活总体意义性的感受。
职业倦怠的外源性因素主要是指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所产生的社会价值的社会认可和社会力量的社会资源支持紧密相关的一系列影响因素。很明显,社区矫正制度一经产生,在顶层制度设计上,就受制于组织资源在体制机制建构形态和建构水平的影响,特别是社区矫正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文化培育、组织管理绩效考核等,都是影响社区矫正工作者职业倦怠的因素。
1.传统监管压力的挫折感
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全面推行的十几年间,一直定位于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刑罚执行和监督管理成为社区矫正的核心工作。但是,由于法律没有赋予社区矫正机构的行刑权,导致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管过程中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出现了很多难以克服的障碍。在《社区矫正法》制定过程中,关于是否赋予社区矫正工作者行刑权的问题,成为立法的热点问题。2019年12月颁布的《社区矫正法》,并没有赋予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行刑权,社区矫正的工作核心转移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上,使社区矫正工作者产生挫折感。
2.新型矫正教育压力的自我怀疑感
《社区矫正法》把社区矫正定性为刑事执行活动,回归了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从社区矫正的立法精神看,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任务,“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是法定目标,“通过适度监管和有针对性的一些矫正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进行矫治教育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这是对传统社区矫正工作“非监禁刑罚执行”定性和强调刑罚惩罚性的否定。摆在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前的现实是,必须把刑罚执行理念转变为教育帮扶理念。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对社区矫正法定目标和核心任务的转变,出现了失落和迷茫:一是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已经形成惯性思维,从思想认识上难以转变;二是传统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格局已经形成定势,不愿意打破现有工作模式,寻求新的路径;三是面对社区矫正工作新的目标、新的要求,感到无所适从,猛然间不知如何去做。由此,对自己以往的工作方式和工作能力产生了怀疑,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摆在面前,必须适应新的要求作出回应;另一方面不知道社区矫正工作究竟应该从何处着手。
3.社会资本存量不足,资源要素缺失
社会资本是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存在于人际关系的结构之中。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者所拥有的社会资本主要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工作者所处的社会位置直接相关。社区矫正工作者拥有的社会资本主要存在于社会结构中,表现为能够拥有或者直接支配社会公共资源,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机构的社会权威,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信任程度,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的强制力大小,社区矫正参与者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共识,等等。很明显,社区矫正工作者拥有的社会资本是无形的,通过社区矫正参与者彼此之间的合作进而提高社会的效率和社会整合度。但是,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工作者在整体社会中的位置是“微不足道的”,这就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所需要的社会资源要素缺失,社会资本存量严重不足,难以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求。
4.职业培训少,知识技能储量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的综合特性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具有综合性的业务知识。一般来说,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具备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就目前社区矫正队伍的整体构成来看,一方面,能够具备两种以上知识技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都是极少的,亟须进行系统性的培训才能胜任工作;另一方面,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管理结构、岗位需求、资金来源等因素的影响,极少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长时间规范的、系统的业务培训,条件好的地方,也只是进行应急性的短期培训。这样就形成了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知识技能培训的紧迫性与长期得不到培训之间的矛盾冲突。长此以往,导致社区矫正工作者知识技能储量不足,不仅难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提质和升级,而且使社区矫正工作者因职业枯竭而产生焦虑。
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业倦怠,如果从情感衰竭、去个性化和低成就感三个维度来审视,情感衰竭是衡量社区矫正工作者压力的维度;去个性化是衡量社区矫正工作者倦怠人际关系的维度;低成就感是衡量社区矫正工作者倦怠自我评价的维度。因此,寻求克服社区矫正工作者职业倦怠的对策,也必须从社区矫正的制度设计、环境优化和社区矫正工作者认知水平、价值定位、潜力开发等方面着手。
随着《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需要以《社区矫正法》为依托,不仅要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的体制机制,而且对现有制度设计要进行优化提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从顶层制度设计的层面,亟须建立统一规范的社区矫正机制,包括社区矫正委员会和社区矫正机构。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省级层面的社区矫正委员会相对比较一致,而直接关乎社区矫正具体工作的县级社区矫正委员会,不仅大部分地方没有成立,而且已经成立的职能定位也比较模糊。至于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则更为混乱,有些地方称为“社区矫正管理局”,和司法局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有些地方称为“社区矫正中心”,属于司法局的二级机构。机制的混乱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二是管理机制的优化。依据《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乡镇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而面临的现实是:第一,管理体制的不统一。有些地方的司法所司法局的派出机构,由司法局统一管理;有些地方的司法所是由乡镇管理,司法局只是业务指导。这样就给乡镇司法所的整体管理工作带来了障碍。第二,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但对于怎么委托,委托与被委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怎么设置等,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都没有作出规定,这就使得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实务操作中无所适从。
三是现有管理制度调整。社区矫正工作现有制度是在从试点到全面推行的十几年的探索中建立起来的,有其自身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但是,这些管理制度建立的前提是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以“惩罚性”为核心的。这就需要依照《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精神,将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调整为以教育帮扶为核心,建构以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为中心内容的管理制度和矫正教育模式,实施社区矫正工作重心的战略转移。
四是建立容错免责机制。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行,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工作失职、不作为、乱作为、违法违纪等行为的问责已成常态。客观地讲,问责是依法社区矫正、维护法律尊严、规范运作的要求,也是社区矫正法治化的内在特质,是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但是,问责是有边界的,边界是法定的。在实务工作中,存在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追究责任泛化或追责扩大化现象。社区矫正工作者不是社区矫正对象的上帝,不能为社区矫正对象的一切行为负有无限责任。如果这样,将会极大挫伤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也是对社区矫正法治化建设的破坏。因此,应该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实干、宽容失误,打消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顾虑。
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素质高低。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业务培训,既是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要求,也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心理资本的储备过程。建立常态化的培训制度,是克服社区矫正工作者职业倦态的途径之一。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三全育人”理念,围绕社区矫正工作矫正教育的核心内容,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的课程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网络育人、心理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组织育人、资助育人“十大育人”体系为借鉴,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培训体系,挖掘育人要素,完善育人机制,优化评价激励。建立常态化的培训制度,包含以下三个层面的框架设计。
1.社区矫正整体目标的培训
《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使社区矫正的目标发生了转化,工作的重点发生了转移。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实施细则,这些都需要社区矫正工作者深入地学习、理解、内化,并转化为社区矫正内部动力。因此,建构社区矫正工作者整体目标的培训体系成为目前的工作重心,也是一项需要一以贯之坚持不懈的工作。
2.工作具体需求和工作标准培训(岗位目标)
社区矫正工作者存在着专业背景繁杂、专业知识缺乏和专业技能不足等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系统的、规范的岗位培训,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特别是依据《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和各地的实施细则,使社区矫正工作者掌握最基本的工作制度、工作需求,工作规则和工作标准,明确社区矫正的工作原则、工作具体目标和操作规范,使之胜任不同的工作岗位。
3.个人职业发展目标的培训(职业素养)
基于社区矫正队伍的高度不稳定性,在进行个人职业发展目标的培训中,一是应强化职业认同感教育,只有认同了自己的职业,认同职业的社会价值,才能培育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业兴趣,才会产生内在的工作动机。二是要强化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责任心,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待社区矫正工作,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对社会安全和秩序的重要意义。三是要培育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宽容心、包容心,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法律责任感,善待社区矫正对象,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法律的个别正义。四是增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事业心,不断更新其知识结构,增加知识储备,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奠定基础。五是完善人格结构,提升人格品质,准确定位自身角色,合理责任归因。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对思政课的教师提出六个方面的素养要求:政治要强、情怀要深、思维要新、视野要广、自律要严、人格要正。
这为社区矫正工作者提升自我认知,强化自身素养指明了方向。
1.优化人格特质,提升自我效能感
实践证明,“不现实的理想和期待,较低的自我价值判断,对自己缺乏客观的认识和准确的评价,怯懦、孤僻、冷漠自私、自卑软弱、偏激狭隘、求全责备、贪图个人名利、奉献精神差等”人格特质是产生职业倦怠的内在驱动力。
因此,只有优化社区矫正工作者人格特质,才能提升自我效能感。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者至少在两种心理特质上是必须优化的:一是心理资本。心理资本是一种人格特质。“心理资本是个体在成长和发展过程中表现出的一种积极心理状态,具体表现为:(1)在面对充满挑战性的任务或工作时,有信心并能通过付出必要的努力来获取成功(自我效能感);(2)对现在与未来的成功能够有积极的归因(乐观);(3)对目标锲而不舍,为了能够获得成功,在必要时可以调整实现目标的方式或途径(希望);(4)当身处逆境或被难题困扰时,能够持之以恒,迅速复原并完成超越,以取得成功(韧性)。”
心理资本内涵了自我效能感、乐观、希望、韧性等积极的心理品质,这些心理品质是克服职业倦怠的有力武器。二是心理韧性。人格特质论认为,心理韧性是“个人的人格特质或能力,是稳定的个人心理特征,是个体应对压力、挫折、创伤等消极生活事件的能力或特质”。
2.合理归因
归因理论认为,把失败或者挫折归因到外在因素或者不可控因素,则不会降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效能感。一般来说,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挫折,或者突发应急事件的归因主要有问题产生的来源、影响因素的控制性和稳定性三个方面的分类归因。面对问题,归因影响工作态度。如果将出现的问题归因于社区矫正工作者自身,则产生挫折感、失败感;如果将出现的问题归因于外在的、不可控的因素,则产生积极的态度,并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行为。
3.合理定位自我价值
不能自我合理定位是社区矫正工作者职业倦怠的原因之一。有些社区矫正工作者由于自我价值定位过高,职业期待过大,当期望不能实现或者自我期望与现实差距过大时,就会产生自我焦虑。比如,在《社区矫正法》制定过程中,实务部门的一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期待将社区矫正定性为刑罚执行活动,期望社区矫正机构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务人员变更为警察身份,等等,当《社区矫正法》颁布后,这些期望没能实现,进而引发了一些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失望感、焦虑感,对社区矫正工作产生了失望情绪,工作主动性和成就感明显降低。因此,依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合理定位自我价值和社会角色才能避免产生角色焦虑。
情绪智力是一种内隐性的心理资源,是指社区矫正工作者准确地识别、利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管控的自我情绪情感信息,并由此有效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客观存在的能力总和。根据萨拉维(Salovey)和梅耶(Mayer)“能力取向”理论模型,情绪智力测量包括以下四个维度:情绪知觉、情绪理解、情绪利用、情绪调节。
情绪知觉是指社区矫正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能够感知、觉察社区矫正工作参与主体的情绪、情感状态,能够以合理的方式评估与表达情感需要;情绪理解是指社区矫正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能够理解情绪的价值、意义、复杂性以及认识情绪的转换路径;情绪利用是指社区矫正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能够借助或利用表情、言语和动作等,恰当地运用情绪以促进自己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思维发展;情绪调节是指社区矫正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能够判识和利用相关信息调节和管理自己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情绪,调整消极情绪以唤醒并维持良好的情绪状态。
这是积极的情感体验所产生的效应。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考评制度,优化绩效考评机制,激活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一是结合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岗位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和考评内容,制定考核指标体系。二是规范考评程序,统一考评要求,做到公平公正。三是建立考评反馈评议机制,赋予社区矫正工作者对考评的质疑权和争议问题的解释权,对考评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及时跟进处理。四是充分运用考评结果,真正做到奖优罚劣。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业倦怠,既有内源性因素,也有外源性因素,更多情况下是两种因素交互融合的结果。因此,克服社区矫正工作者职业倦怠的因素,建构和优化社区矫正体制机制,培育社区矫正工作者自身的人格特质,才能激发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激情和热情,才能为社区矫正工作增添内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