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国家已是人民耳熟能详的概念,但是其具体内涵目前尚无统一界定。就理论渊源而言,创新型国家概念源于迈克尔·波特(1990)的国家竞争优势发展阶段理论,他将国家竞争优势的发展历程分为要素导向、投资导向、创新导向和财富导向等四个阶段,并将处于创新导向型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称为创新型国家。概括而言,“创新型国家是以创新为主要发展动力的国家”
,即主要依靠科技创新、组织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而不是生产要素和物质资本投资的数量扩张来推进经济发展、形成国际竞争优势。因此,对于创新型国家而言,相关生产要素和经济资源主要向创新领域集聚,创新活动在全社会资源配置中处于优先地位,由此形成高数量、高质量、高层次、多样化的创新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充足的动力支持,使创新而不是资本成为财富再生产的主导因素,进而形成具有显著国际竞争优势的科技实力、经济实力和文化实力。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人们常常提到的创新型国家的四个典型特征,即创新投入高(R&D支出占GDP的比例2%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高(70%以上)、自主创新能力强(对外技术依存度指标30%以下)、创新产出高,尽管其中涉及的量化标准未必具有普适性,但是这无疑可以为我们思考创新型国家建设相关问题提供很好的参考基准。
创新型省份是创新型国家概念在省级行政区的延伸,主要是指创新能力和水平以及创新绩效达到创新型国家标准要求的省份。官方推行的《建设创新型省份工作指引》(2016年)也并没有对创新型省份概念作出明确界定,仅强调“创新型省份是对建设创新型国家发挥显著支撑作用的有关省份”,要求科技创新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战略支撑作用,具有吸引高端创新要素、培育集聚高端创新主体、广泛支持大众化创新创业的政策和氛围。但是,从其中公布的创新型省份评价指标体系我们可以看出,创新型省份应具备四个基本特征,即较强的区域竞争力、较强的区域创新能力、良好的区域创新创业生态、显著的区域创新特色优势。
创新型国家是一个宏观战略,其具体实践必然要落脚到相应的区域上。当前,我国推行的就是一种从中央到地方沿着行政区划层级自上而下层层分解的建设思路,如备受关注的创新型省份、创新型区县(市)、创新型乡镇以及创新型城市试点就是这种建设思路的体现。这种建设模式看似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其实蕴含着三种不同层次的逻辑关系。其一,从一种简单的系统分解逻辑来看,一个国家的每一个细分区域都是创新型的,那么加总之后的整个国家应该也是创新型的。其二,从一种复杂的系统集成逻辑来看,每个区域都可以看成一个子系统,每个子系统都以创新为导向进行自我完善,整个创新过程是开放的,不同子系统之间可以进行不同层次、不同方向的能量交换,既在合作互补中完成子系统的自我完善,又在竞争博弈中保持子系统的活力,从而在国家层面达到系统整体功效大于各子系统之和的集成效应。其三,从一种动态的系统控制逻辑来看,不同子系统所产生能量的规模和方向存在显著差异,任其无序运行可能会对整个系统产生严重的负面作用,而这种由点到面的试点式推进方式,显然有助于控制系统整体的风险,也能够为列入试点的区域提供一定的外在压力。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区域差异显著的大国而言,有着特殊重要意义。
鉴于省级行政区在我国行政区划体系中的特殊重要地位,建设创新型省份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举足轻重的支撑作用,是如期实现创新型国家建设阶段性目标的根本路径和必然要求。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进程来看,将省级行政区作为重要抓手,着力建设创新型省份,至少有如下三个优势。
其一,创新活动覆盖范围优势。省级行政区的土地面积普遍较大,除了四大直辖市和港澳台之外,只有宁夏和海南面积较小,其他省区均在10万平方公里以上,在如此广阔的地域上,既能够更便捷地开展各种创新实践,也更有利于在加总逻辑下实现创新型国家的目标。目前,我国8个创新型省份建设试点省份的土地面积合计超过15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比重超过16%。随着创新型省份建设的不断推进,创新活动在我国的覆盖范围也将不断扩大,进而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坚实的支撑。
其二,创新资源动员能力优势。省级行政区在我国地方行政区划体系中属于最高级别,在科技、教育、人事、财税、金融等方面享有高等级且相对完备的地方行政管理权限,能够比较充分地调动辖区内的各种资源,从而真正确立创新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地位。特别是在长期的行政主导的科技和教育体制下,我国省级层面累积形成了大量的科技创新资源和教育资源,部分科教大省的创新资源存量相当巨大,能够对全省乃至全国的创新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同时,作为中央与地方之间最为直接的联系纽带,省级行政区对上能够更准确领会中央意图,把握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成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实施主体和实践单元;对下能够更充分了解地方实情,掌握市县乃至乡村在创新方面的优势与劣势、成绩与不足,更容易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创新政策,探索高效率的创新路径、培育特色化的创新模式,从而使创新驱动战略在不同地区落地生根。因此,省级行政区一方面可以在与中央的博弈中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更好地利用国家层面的资源优势来推动本地区的创新,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整合本地区的创新资源,形成自主创新的合力。
其三,竞合互动效应和示范带动效应优势。在我国长期形成的行政区域经济体制下,省级行政区域之间的分割界限最为清晰、竞争也最为激烈,这种区域之间的竞争与比较能够有效激发各省区的创新热情,各省区层出不穷的吸引创新资源的政策竞争和不断攀升的创新投入指标竞赛就是最好的证据。在多个省区开展创新型省份建设试点,可以形成百舸争流、你追我赶的格局,使相关省份均不遗余力地开展创新工作。竞争有利于激发创新,但是,许多创新也需要合作,特别是那些具有显著正向外溢效应的重大科技创新和跨越行政区的制度机制创新,更需要区域之间的合作。而在省级层面开展跨区域合作创新也有一定优势,除了在省内可以便利地推动不同市县乡镇之间的合作创新之外,在省外也可以凭借在产业、商贸、文化等领域长期累积形成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合作关系而推动合作创新,特别是在省级层面能够更理性地达成合作共识、组织更高层次的合作磋商机制。同时,省区之间和省区内部区域之间的双重差异也有利于发挥创新型省份建设试点的示范带动效应,一方面,不同省份之间的差异有助于形成特色化的创新模式,探索形成多种类型创新型省份或创新型国家建设路径;另一方面,省份内部的差异既有助于形成次层级的发展模式,也有助于增强不同地区间模式借鉴的包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