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晚上,丁壮和朋友正在烧烤店前观看球赛,举杯畅饮。与此同时,张强也和一群朋友在这里看球赛。
丁壮一直在为A球队加油助威。张强一听就不高兴了,因为他觉得B球队的技术更好,更有可能赢得这场比赛。于是,张强就跑过去和丁壮理论。
丁壮被突然走过来的张强“说教”了一番,顿时火冒三丈。他大声地说:“我支持A球队,关你什么事?”
张强被他这么一骂,心里的怒火更大了,直接一拳打向丁壮,于是双方就打了起来。后来,丁壮意识到不对,停手不打了,决定和张强和解。丁壮说道:“咱们别打了,还是看球吧。”但张强不依不饶,依旧对丁壮拳脚相加。只见烧烤店前,丁壮在前面跑,张强在后面追,场面一度十分混乱。
这时,丁壮气愤地说:“你别再打我了。再打我,我就要还手了!”
但是,张强完全不听,一直追着他打。无奈之下,丁壮只得抡起摆在一旁的小凳子,向张强砸去。经鉴定,张强被砸成轻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院以丁壮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起诉。
在庭审过程中,丁壮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虽然双方有相互斗殴的情节,但丁壮已经很明确地表示要停止打斗,而张强却紧追不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当时丁壮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迫不得已使用小凳子进行反击,这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审查本案全部证据后,采纳了丁壮的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丁壮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在打架中进行正当防卫,本身就是特别复杂的事情。所以,面对这种情况,尽快离开现场。
其次,实在没能离开现场,你就喊救命让路人看到,或者跑到有摄像头的地方警告他:“你再打我,我就要还手了。”这个时候他再打你,你还手就属于正当防卫。而且有路人和摄像头提供证据。
最后,任何防卫都有一个度。怎么把握呢?说实话,很难把握。但是如果他只是打你一巴掌,而你拿刀直接把他捅死了,这就明显属于防卫过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