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陆在一次贩卖毒品时被警方抓捕,而他的同伙小钱还在逃。
面对自己的错误,小陆产生了悔过的念头,并表示愿意积极协助警方抓捕小钱。警方计划,让小陆打电话给小钱,通过假装进行“交易”,在约定地点与小钱见面。
当日,警方在现场秘密埋伏,小陆作为“会见人”与小钱见面时,警方果断出击,成功将小钱缉拿归案。随后,检察院以两人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小陆的辩护律师提出,小陆在本案中协助警方抓捕同案犯小钱,应当认定为立功。
法庭审查全案证据后认为:小陆被抓后交代了与同案犯小钱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系,积极协助警方抓获同案犯,应该认定为立功。
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了小陆具有立功表现,对他进行从轻处罚。
协助抓捕同案犯,哪些行为可以立功?
(1)协助公安机关现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
(2)带领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
(3)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抓获了同案犯;
(4)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
(5)但是,如果只是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很大可能不属于协助抓捕同案犯的行为,不能算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