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某家公司的财务人员。某一天,他接到办案人员的电话,告知他所在的公司涉嫌巨额诈骗,而公司的老板已经卷款逃跑了。办案人员让他前往公安局协助案件的调查。
小王接到电话后非常慌张。因为他明白,作为涉案公司的财务人员,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短暂的思想斗争后,小王决定前往公安机关,协助警方调查案件。
到达公安局后,小王告诉办案人员:“我会把我所了解的案件细节全部说出来。”做完笔录之后,小王随即被抓捕。
检察院以小王涉嫌集资诈骗罪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小王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小王有自首情节,应该从轻处罚。
法庭通过审查全案证据,认为小王的行为符合“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法律规定,属于自首。
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小王从轻处罚。
(1)办案人员打电话让我们去协助调查案件时,不要紧张,先找刑辩律师咨询。
(2)做笔录的时候,一定记录好做笔录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防止被疲劳审讯。
(3)笔录内容一定要记录是哪位公安人员给你打电话让你来配合调查的,电话号码是多少,是什么时间打的,等等,这样可以证明自首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