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他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公司的名义,通过公司的公众号和其他平台宣传,向外界不特定公众借款,用于公司经营。
最终,该公司共向小陈等200人借款,总金额6000万元。然而,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金额高达3900万元。
小陈等债务人追债无果之后报警,杨某被公安机关抓捕。检察院以杨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庭审过程中,杨某辩解:“借款是用于公司经营,公司行为与我个人无关。我也没有任何获利,我是无罪的。”
法院审查全案证据,认为借款行为确实属于公司行为,而且借款也是用于公司经营。但是,公司没有公开向不特定公众借款的资格,属于违法融资。该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法院最终认定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杨某作为公司的直接主管人员,也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单位还会构成犯罪?还有些人想利用单位实施犯罪,以为能够规避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利用单位犯罪的行为人,也会被认定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后与单位同时构成犯罪。
所以,想利用单位实施犯罪,规避法律责任的想法是不成立的。
单位构成犯罪,哪些人可能会是办案机关重点侦查的对象呢?
一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是财务负责人;
三是公司运营负责人;
四是各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销售团队的负责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