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晚上,陈先生正在庆祝妻子的生日。可就在这个欢乐时刻,妻子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
陈先生吓坏了,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接线员却说,这附近暂时没有急救车可调派,需要从其他地方调来急救车,但无法确定具体时间。
陈先生焦急万分。他知道自己已经喝了不少酒,但也不能眼睁睁地看着妻子处于危险之中。最终,他下定决心,自己开车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
陈先生开车没走多远,就被交警拦截了。酒精测试结果高达223 mg/100 ml。眼见陈先生的妻子病情刻不容缓,交警立马将她送往医院抢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检察院以陈先生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起诉。
在庭审过程中,陈先生的辩护律师认为:当时陈先生的妻子面临生命危险。在外界无法提供帮助的前提下,陈先生迫于无奈才醉酒驾车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
法院审查全案相关证据后认为: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为了救人生命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理解。当人们面临生命危险时,法律允许他们在必要的情况下采取行动,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所以,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陈先生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不负刑事责任。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庭和社会负责。但是,本案比较特殊,不具有普遍性。
关于酒后驾车,大家要了解以下几点内容:
(1)血液酒精含量小于20 mg/100 ml,不违法,但也不提倡开车;
(2)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 mg/100 ml,小于80 mg/100 ml,属于酒驾,会被行政处罚,吊销驾驶证;
(3)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 mg/100 ml,涉嫌危险驾驶罪,最高判处6个月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