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既不关于法庭审判中遵循的证据法,也不关于电视电影里所描绘的证据法(这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尽管如此,我们在考查人们在公共政策和日常生活中实际以及应有的对待证据的方式时绕不开法律。尽管证据法偶尔会影响到我们对法律领域之外的证据的判断,但这种情况很少见。证据法在法律领域之外的情境中的影响力,更多地来自法律制度在近三个世纪中持续对证据进行的某种程度上的系统性思考,并且这种思考往往很慎重。 [11]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尤其如此。 [12] 有时,法律制度在演化成现在这个样子的过程中,糟糕的观念可能会随时间推移而根深蒂固,因为法律制度偶尔(或者常常)偏好古已有之的糟糕观念,而不是新颖的好观念。事实上,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大法官曾说,被要求遵循先前的结论“令人厌恶”。“那些先例一直存在的唯一理由是在亨利四世(Henry IV)时期它们就已经被定下来了。” [13] 尽管如此,在几百年间,最睿智和最深思熟虑的法官的思考也能产生明智的想法和宝贵的观点,尤其是当这种思考发生在具体案例的情境下,而这些案例涉及遇到实际问题的真实的人时。忽视人类累积的智慧宝库将是一个错误,我在本书中也无意这样做,我也不想忽视自然科学家、社会科学家、历史学家和哲学家等在努力解决证据问题时产生和累积的关于证据的本质和使用的智慧,即便这些智慧并不那么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