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事态发展使有关证据的问题变得更加紧迫。互联网的兴起、社交媒体的广泛运用、新冠疫情、人们对气候变化的日益关注、2020年美国总统大选、2021年1月6日美国国会大厦骚乱事件和特朗普(Donald Trump)政府的总体执政情况,这些都是当代事件的明显例证。在这些事件中,有关事实和为证明事实而提供的证据的争议成为焦点。证据的使用和误用越来越突出,这让一些人大吃一惊,那些人还以为证据只是律师制定的一套用来规范审判过程的愚蠢规则。但证据不仅与审判和法律有关,也有关科学、历史与心理学;最重要的是,它与人类的理性有关。我们知道什么,又是如何知道的?更具体地说,我们对这个世界的事实了解多少,又是如何了解的?
我们不能寄希望于任何一本书能把证据这个主题讲透彻。但是,证据在公共政策和个人决策中的重要性日益增长,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对于那些占据着新闻头条、遍布于公共政策中、影响着我们日常生活决策的证据问题,忽视科学家、哲学家、历史学家、心理学家甚至律师所能教给我们的东西就是我们的不对了。在本书中,我借鉴了这些观点及其他观点,来理解人们决策的证据层面。尽管我希望本书能为哲学家、律师、心理学家及其他人对证据的学术讨论做出贡献,但我的主要目标是向学术界内外人士阐明证据在政治、政策和其他各个领域中的作用。在这些领域中,事实很重要,而弄清正确的事实则更重要。
各种公职人员——多半是前总统特朗普(及其律师)——发表的“毫无证据”的言论和采取的“毫无证据”的行动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媒体上,这是本书最初的灵感来源。这种现象在2020年总统大选后愈发凸显,在2020年11月5日的电视讲话中,特朗普声称自己赢得了大选。他坚称,只是因为普遍存在舞弊现象才让相反的结果成为可能。此后不久,宾夕法尼亚州共和党参议员帕特·图米(Pat Toomey)指出,“没有人向我出示过任何表明腐败或舞弊普遍存在的证据”,因此总统“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提出了非常、非常严重的指控”。伊利诺伊州共和党众议员亚当·金青格(Adam Kinzinger)也呼应了这一观点,他坚称,“[如果]对舞弊有合理的担忧,那就拿出证据来并诉诸法庭”。特朗普的长期盟友、新泽西州前共和党州长克里斯·克里斯蒂(Chris Christie)则直截了当地抱怨说:“拿出证据来。”到2021年2月第二次弹劾审判前夕,参议院是否会听取现场证据的问题被着重讨论和辩论,尽管得出的结论在意料之中,但也许还是令人沮丧:参议院将在完全不听取任何此类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尽管一些政治家和新闻媒体注意到了证据的重要性,这一点值得称赞,但公众和政治界对证据的讨论往往停留在证据是什么、证据从何而来和如何评估证据这样松散而肤浅的层面。例如,关于各种问题的评论者经常将缺乏证据与虚假混为一谈,认为缺乏证据就等同于陈述虚假的证明。这样的混淆有待明辨。同样,在公共讨论中,“证据”这一概念常常与众多限定性的、令人讨厌又费解的形容词联系在一起。诸如“确凿证据”“直接证据”“具体证据”“决定性证据”以及许多其他形容词都误导性暗示,缺乏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压倒性证据就足以否定某个结论,即使实际上至少有一些证据支持这个结论。这种普遍现象也需要更严格的审视,专家的角色——不仅是专家如何使用证据,也包括专家如何得出结论——也需要更严格的审视,因为这些结论之后都会成为那些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的人做决策的证据。在应对当前事件时,我们经常看到公职人员和其他人对真正的专家在证据基础上得出的结论表现出无知无畏的不尊重,但这些事件有时也会赋予专业人士、专家和专业机构一种远远超出其专业范围的权威。
本书的另一个灵感来源于我几十年前作为一名出庭律师每天处理证据法的经历,以及之后四十多年关于证据法的教学、研究和写作。本书不是关于法律的,但它偶尔会从法律中汲取智慧,时不时引用法律中具有启发性的例子。
如果一本关于证据的书低估了为其论断提供证据的重要性,那将是一种讽刺。因此,我尽一切努力为后面的分析和论证提供参考文献。大量的注释不仅为文中的论点提供了支持,也为想更进一步或更深入地了解文章内容的读者提供方便。而且,最重要的是,在一些人看来,足够多的参考文献是我承认你能从本书中发现的见解都建立在前人见解基础上的方式。为此,即使没有其他目的,参考文献多一些总比太少要好得多。
对大多数读者来说,好消息是,对这些参考文献和偶尔略有用处的题外话的注释是尾注,而不是脚注。读者在阅读正文时无须参考注释——这使读者无须为在正文和注释之间来回穿梭而分心,就像在网球场中央观看网球比赛一样——但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在阅读完每一章后快速浏览一下注释,看看注释中是否提供了有用的阐述。
这本书和我以前的书一样,是作为一本书来写的,而不是把以前发表过的文章略作修改后松散地拼接在一起。从头开始写一本书需要时间和资源。我非常感谢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特别是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基金会以及为基金会提供资金的慷慨校友和朋友们,是他们的支持才使本书得以完成。虽然本书并没有收录我以前发表过的作品,但其中的一些观点和主题在我以前的著作和演讲中已经出现过。为此,我很高兴能在此感谢以下场合中听众的评论:达特茅斯学院、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罗格斯大学(Rutgers University)、萨里大学(University of Surrey)、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得克萨斯大学、弗吉尼亚大学、墨西哥自治大学、马克斯·普朗克学会公共财富研究所(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Research on Collective Goods,在波恩)、达克社会认知会议(Duck Conference on Social Cognition)、麦克阿瑟基金会法律与神经科学项目(MacArthur Foundation Project on Law and Neuroscience)、牛津大学法理学讨论组和赫罗纳大学证据推理世界大会(World Congress on Evidential Reasoning at Girona University),以及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World Congresses of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Philosophy of Law and Social Philosophy)第28届(里斯本)和第29届(卢塞恩)世界大会。我尤其受益于罗恩·艾伦(Ron Allen)、阿马利娅·阿马娅(Amalia Amaya)、大卫·伯恩斯坦(David Bernstein)、张美露(Ruth Chang)、达米亚诺·卡纳莱(DamianoCanale)、大卫·伊诺克(David Enoch)、瓦伦丁·哈特曼(Valentin Hartmann)、莎拉·莫斯(Sarah Moss)、迈克尔·帕尔多(Michael Pardo)、马丁·雷歇瑙尔(Martin Rechenauer)和利瓦伊·斯贝克特(Levi Spectre)对这些论文和演讲的评论。此外,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的众多同事与我非正式但同样有价值的交谈也很有帮助,尤其是我的同事、朋友兼办公室邻居约翰·哈里森(John Harrison)。他的知识库仿佛无所不包,与之匹配的只有他对自己还不知道的少数事情的真正好奇心。哈佛大学出版社的两位匿名审稿人为本书提出了详尽而又令人印象深刻的建设性意见,这对本书最终定稿帮助很大。芭芭拉·斯佩尔曼(Barbara Spellman)本人也是研究证据心理学和证据法的杰出教师和学者,她使我避免了许多实质性的错误,也纠正了我认为把句子写长一点也没关系的不良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