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在基本统一长江以南地区后,就开始着手准备修订一部治国律法,为之后的称帝建国做准备,具体负责这项差事的人是李善长和刘伯温,李善长虽然地位高于刘伯温,但是在修订这部律法的过程中,刘伯温的建议和作用却更高,在修订律令之初,刘伯温就提出建议,乱世刚刚结束,社会以及人心还未完全安定下来,律法应该相较严苛,方能起到震慑民众、迅速安定社会的作用,朱元璋十分认可刘伯温的这项建议,因此在修订律令之初,就定下了“重典治国”的定调,这部律法修订完成不久后,大明正式建国,当时这部律法还不叫《大明律》,而叫《律令》,在颁布《律令》的同时,朱元璋还颁布了与之匹配的一部《律令直解》,详细阐述《律令》里面的条条匡匡,这就相当于现在的法律解释条例。
一部涵盖整个国家治理的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洪武一朝,朱元璋又对这部律法进行了三次大规模补充修订,第一次是在《律令》颁布六年后,也就是洪武六年,朱元璋在认真总结了这几年来经验后,命当时的刑部尚书以《律令》为蓝本,进行补充修撰,这次修订完成后,正式将《律令》改称《大明律》进行颁布,第二次是在洪武二十三年,这一次修订《大明律》的动作很大,摒弃了之前在形式上大部分遵循《唐律》、《元律》旧有惯例的做法,开创性地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职责进行分类,使大明的司法体系更加清晰,也更加便于执行,但是这一次修订《大明律》依旧保持着朱元璋强调“刑用重典”的立法原则。
第三次是在洪武三十年,此时朱元璋已经垂垂老矣、大限将至,被朱元璋隔代指定的皇位继承人朱允炆,本就生性宽仁,在再加上他从小接受最正统的儒家教育,并不太认可朱元璋“刑用重典、刚猛治国”的理念,于是向朱元璋提出重新修订《大明律》,酌情减轻部分刑罚的建议,朱元璋欣然接受,此次修订《大明律》虽然纠正了以前的部分严刑峻法,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大明律》“刑用重典、刚猛治国”的基本立法原则,此后一直到大明灭亡,《大明律》从未再修。
在数次修订《大明律》的同时,朱元璋还亲自参与制定了一部《大诰》,作为《大明律》的补充,《大诰》中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个是朱元璋训导国民的场面话,实际意义不大,一个是详列一些典型案例以及典型处置方式,这类似于当今的西方司法体系,以法律作为基准、以过往典型案例的典型处置方式作为弹性量刑的经验依据,所以,说起来所谓的西方现代司法体系,其实也是咱们老祖宗几百年前就玩剩下的,一个是“特别法令”,所谓的特别法令就有意思多了,这不是客观的法律条文,而完全是朱元璋个人非常主观的律法意见表达,打个比方,《大明律》中一般只规定某个罪名的笼统惩罚方式,比如杀人偿命但是朱元璋却在《大诰》中根据自己的主观倾向,设定抢劫杀人者该使用什么死刑方式、通奸杀人者又该使用什么死刑方式等,当然以上只是打个比方,但大致如此,无论是《大明律》还是《大诰》,所体现的都是朱元璋的“重典治国”理念,也是封建王朝皇权专制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