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明令》,始编于1367年旧历十月,因是年正月朱元璋始称吴王,故书原称《吴令》。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朱元璋建立明朝,改称《大明令》,正式颁行。领衔编撰人为杨慈等。现存版本有国家图书馆藏《皇明制书》明刻本,清人据明刊本翻刻《陆庵丛书》本,及日本延享年间(1744—1747)翻刻本。另有多种抄本。点校本有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大明令·问刑条例》(辽沈书社,1990年),杨一凡点校《皇明制书》(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等。
杨慈,生平事迹及生卒年皆无考。仅知其于洪武年间曾任中书省中奉大夫、中书省参知政事、太子詹事丞等。
令为古代一种法律形式,秦汉时指君主发布的诏令文告;曹魏以后,令成为规定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各方面制度的法典,与律并列,所谓“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晋书·刑法志》引杜预《律序》)。曹魏、晋、隋、唐、宋各代都曾编令,但均亡佚。现存唯一完整的令即《大明令》。
《大明令》全书一卷,共一百四十五条。分为吏令二十条、户令二十四条、礼令十七条、兵令十一条、刑令七十一条、工令二条。以六部分篇,不同于前代以事项分篇的编制传统。
《大明令》前载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元年(1368)正月十八日旨,称:“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令以教之于先,律以齐之于后。古者律令至简,后世渐以繁多,甚至有不能通其义者,何以使人知法意而不犯哉!人既难知,是启吏之奸而陷民于法。朕甚悯之。今所定律令,芟繁就简,使之归一。直言其事,庶几人人易知而难犯。”这是明初立法的指导原则,相当程度上也是《大明令》的特点。《大明令》仅一百四十五条,是历代令中条文最少的(如唐永徽令,条文多达一千五百四十六条)。《大明令》文字简朴,直言其制,使人容易诵读,便于民间掌握其内容。
在有关国家政治制度方面,《大明令》注重对各级官府的实际政务操作进行规范。如吏令“公事程限”条:“凡内外衙门公事,小事五日程,中事七日程,大事十日程,并要限内结绝。”又如吏令、兵令,对各级衙门的司吏及衙役数额作出明确规定。对有关中央及地方各级衙门的设置未作规定,但对诸如急递铺设置、出使官员所带随从人数、地方官员的到任离任等等都有明确、具体规定。
古代的令是积极性规范,一般不在条文中规定处罚方法。《大明令》刑令则几乎占一半篇幅,主要规定有关诉讼审判的各类制度。如“狱具”条规定了戒具、刑具的各种规格及行刑制度。“警迹年限”条规定:“凡窃盗已经断放、或徒年役满,并仰原籍官司收充警迹”,协助官府巡逻警戒,捉拿贼盗,“有能拿获强盗三名、窃盗五名者,不限年月,即与除籍起刺,数多者依常人一体给赏”。有些条文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性质,如“窃盗并赃”条:“凡窃盗众人、盗一家财物者,并赃论。若盗二家以上者,各从其家赃多者论。”
值得注意的是,《大明令》有不少民事财产方面的规定。如户令“子孙承继”条,“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上,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又如“户绝财产”条,“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
《大明令》言简意赅,涉及面相当广泛。在内容上注重实际可行性,避免繁琐冗文,是古代法典的代表作之一。其编制体例与《大明律》相仿,是古代法典编纂的一次较大改革。作为现存唯一完整的古代令典,在中国法制史上有重要意义。
(郭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