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三十卷。唐长孙无忌等奉敕撰。原名《律疏》,后人以其所疏为唐律,文中又冠以“议曰”二字,故名之曰《唐律疏议》。其版本分为三系:一是滂喜斋本系,《四部丛刊》本为通行;二为元至正本系,以《岱南阁丛书》顾广圻校本、沈家本重校江苏书局本为佳;三为日本文化本系,《国学基本丛书》本等属之。上海古籍出版社刊有影印北京图书馆藏宋刻本。
唐律撰定之后,为了统一解决律文在执行过程中的解释问题,并使科举考试的明法科有所“凭准”,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十九人对唐律逐条逐句进行疏释。次年十月撰成奏上,诏令颁行天下。律疏附于律文之下,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长孙无忌(?—659),字辅机,河南洛阳人。唐初政治家。出身于北魏皇族。太宗长孙皇后的长兄。自幼好学,通文史兼具武略。少年时与李世民相友善。数从李世民征讨有功。武德九年(626),参与谋划并发动“玄武门之变”,诛杀建成、元吉。李世民即位后,以贵戚、元勋和大将军出任吏部尚书,继任司空、司徒等职,被封为赵国公。曾奉命与房玄龄等修定唐律。贞观二十三年(649),与褚遂良受命辅立高宗,以太尉同中书门下三品,执掌政事。又奉命与律学之士对唐律逐条解释,成《唐律疏议》三十卷。后因反对册立武则天为皇后,结怨于武。武则天既立,诬以谋反罪,流于黔州,后迫令自杀。《旧唐书》卷六五、《新唐书》卷一〇五有传。
《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律著作。在疏释律义的同时,还着重根据儒家经典及战国以来历代政治法律思想理论,加以发挥,以补充其未周未备。篇目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律文五百零二条,律下附以疏文,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基本属于刑法典,也有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方面的内容。《唐律疏议》的主要思想如下。
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唐以前,不少思想家、政治家对德礼和法律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对立或割裂的倾向。唐代统治者才在认识上把德礼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形成完整的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其中尤以《唐律疏议》的阐述最精辟。“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名例律疏》),说明德礼是行政教化的根本,刑罚是行政教化的表现,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功效“相须而成”,有机地结合起来。统观《唐律疏议》,礼的精神完全融化在律文之中,不仅礼之所许,律亦不禁,礼之所禁,律亦不容;而且“尊卑贵贱,等数不同;刑名轻重,粲然有别”(《贼盗律疏》)。可见礼法结合在此书中已趋完备,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儒家所倡导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历来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订封建法律的根本原则。“一准乎礼”的唐律全面而具体地体现了“三纲”的原则,触犯“三纲”,均列为“十恶”大罪,是刑罚打击的重点。
(一)“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君为臣纲”被置于封建“三纲”的首位,凡违反“君为臣纲”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四条,均列入“十恶”。“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贼盗律》)。谋反是指“谋危社稷”。《疏议》释曰:“案《公平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谋将有逆心,而害于君父者,则必诛之。”(同上)谋大逆是指“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疏议》释曰:“此条之人,干纪犯顺,违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同上)唐律对“背国从为”的谋叛罪也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另外,臣下对于皇帝,若稍有差错而可能危及安全者,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如为皇帝制药有误,制作食物误犯食禁,制造车船误不牢固,擅自入宫门、殿门,等等(见《职制律》、《卫禁律》),都属这一类。唐律对于惩处大不敬罪的法律规定相当完备。如大祀不合规定,上书触讳,攻击皇帝,不执行皇帝命令,等等(见《职制律》),都是大不敬的犯罪行为,要受严厉惩处。
(二)“父为子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父为子纲”是“三纲”的基础,实际上是利用族权来维护封建政权。唐律“一准乎礼”,“父为子纲”在法律上有全面具体的反映,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如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违犯教令,闻父母丧而不举哀,等等(见《户婚律》、《斗讼律》、《职制律》),要分别处以刑罚。
(三)“夫为妻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在婚姻家庭方面,封建法律确认夫权的统治地位,男尊女卑,妻子被认为是从属的,始终处于无权地位。“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根本原则之一,唐律就有不少规定。如妻妾擅自离去,妻殴詈夫,闻夫丧不举哀,居夫丧而嫁,以及“七出”条规,等等(见《户婚律》、《斗讼律》),都有极力维护夫权的法律规定。
三、贵族、官员享有特权。贵族、官员是唐律优容的对象。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官品分别享有免受刑罚、免纳赋税、免服徭役以及世袭爵位、荫及亲属等特权。唐律议、请、减、赎、官当等等即是优容贵族官员犯罪时减免刑罚的规定。所谓“议”,即“八议”。凡属“八议”范围,法律予以减免刑罚的特权,“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名例》)。“请”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和五品以上官爵,犯流罪以下可减一等,死罪则须上请皇帝裁定。“减”适用于七品以上官,以及应“请”者的一定亲属,犯流罪以下可减一等。“赎”适用于应“议”、“请”、“减”范围和九品以上官,七品以上官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也允许赎罪。“官当”适用于九品以上官,他们可以官品抵罪,其规定甚为详细。在这样一套完整的议、请、减、赎、官当制度的庇护下,贵族和官员犯罪,大多能轻易地避免刑罚,可以说是有罪无刑。
四、良贱异法。唐律规定,良人和贱民(分为杂户、官户和部曲、奴婢三等)在政治、经济、诉讼、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地位,都不平等,如贱民不能应考做官,奴婢没有受田资格,官户杂户虽可受田,但有严格限制,等等。贱民中最低等的奴婢被“视同牛马”,唐律点明“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名例律》疏),“奴婢有价”(《诈伪律》疏)。他们没有户籍,没有独立的人格,任凭主人处置,“奴婢视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名例》)。在婚姻方面,禁止良贱通婚:“人各有耦(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户婚律》疏)唐律规定贱民不得娶良人女为妻,违者处以杖一百或一年半徒刑,以奴婢冒充良人为夫妻者,加重,徒二年。在刑罚方面,同罪异罚者甚多。如以杀伤罪为例:主人谋杀奴婢,至多处徒刑一年,而奴婢谋杀主人,不论为首为从一律处斩刑。主人过失杀奴婢不论罪,而奴婢过失杀主人,则处绞刑(见《斗讼律》)。在诉讼方面,唐律规定不许部曲和奴婢告发主人,否则处以绞刑;至于主人告发奴婢、部曲,即使是诬告,也“即同诬告子孙之例,并不在坐限”(同上),即无罪。可见,唐律是一部维护封建特权的法典。
礼法结合的《唐律疏议》吸收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和重要法律原则,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因而成为宋、元、明、清各代法律的蓝本。正如《四库全书总目》所云:“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于唐。”《唐律疏议》广引唐代令、格、式文,保存了大量唐代政治、经济史料,有裨于对唐代阶级和等级关系、官制、兵制、田制、赋役的研究。这部中国现存最早的完整法律典籍,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法律亦有较大影响。1983年中华书局出版刘俊文《唐律疏议》点校本,1996年中华书局又出版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2007年南京师大出版社出版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可供阅读参考。另有徐永康等著《法典之王:〈唐律疏议〉与中国文化》(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是研究本书的专著。
(杨鹤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