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郑公集》,四卷。唐魏徵撰。通行本有清光绪间王灏辑《畿辅丛书》本、1937年上海商务印书馆《丛书集成初编》本。
魏徵(580—643),字玄成,巨鹿(今属河北)人,后迁居至相州内黄。唐初政治家。幼年丧父,生活贫苦,但学习刻苦,博览群书。隋末农民大起义爆发,他持观望态度,暂时当了道士。后参加瓦岗起义军,任参军掌记室。李密败,降唐。又被窦建德所获,任起居舍人。建德失败,入唐任太子洗马,为李建成心腹。建成被杀后,太宗重其才干,擢任谏议大夫,历官秘书监、侍中等职。曾主持梁、陈、齐、周、隋诸史的编撰,封郑国公。在职期间,先后向太宗陈谏二百余事,多被采纳,对太宗的政策措施发生极有益的影响。其政治法律言论见于《贞观政要》。另撰有《隋书》序论及《梁书》、《陈书》、《齐书》总论,主编《群书治要》。《旧唐书》卷七一、《新唐书》卷九七有传。
《魏郑公集》,记载了魏徵向太宗谏诤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法制和礼仪等各个方面,大体上构成了贞观时期的主要施政蓝图。《魏郑公集》的主要思想如下。
一、居安思危。唐太宗晚年,由于国家经济情况好转,对隋末战乱的印象逐渐淡薄,开始傲慢奢侈,魏徵乃上疏谏诤,希望他“居安思危”,“戒奢以俭”,善始善终:“诚能见可欲,则思知足以自戒;将有作,则思知止以安人;念高危,则思谦冲而自牧;惧满盈,则思江海下百川;乐盘游,则思三驱以为度;忧懈怠,则思慎始而敬终;虑壅蔽,则思虚心以纳下;惧谗邪,则思正身以黜恶;恩所加,则思无因喜以谬赏;罚所及,则思无以怒而滥刑。总此十思,宏兹九得。”(《十思疏》)从十个方面指出“居安思危”的问题,可说切中时弊。
二、仁义为本,刑罚为末。认为仁义和刑罚,都是治理国家的手段,但重要性并不相同,仁义为治道之本,刑罚为治道之末。“故圣哲君临,移风易俗,不资严刑峻法,在仁义而已。故非仁无以广施,非义无以正身,惠下以仁,正身以义,则其政不严而理,其教不肃而成矣。然则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为理之有刑罚,犹执御之有鞭策也。人皆从化,而刑罚无所施;马尽其力,则有鞭策无所用。由此言之,刑罚不可致理,亦已明矣”(《理狱听谏疏》)。君主要移风易俗,致天下于治,不能依靠严刑峻法,而在于行仁由义。“古来帝王以杀戮肆威者,实非久安之策。”(《对人君所务宽厚》)
三、法是“国之权衡”。《理狱听谏疏》指出,法是“国之权衡”,是衡量人们行为的统一标准。“且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今作法贵其宽简。罪人欲其严酷,喜怒肆志,高下在心,是则舍准绳而正曲直,弃权衡而定轻重也,不亦惑哉?”法律要像度量衡那样公平,像准绳那样平直。要“惟奉三尺之律,以绳四海之人”。这种法律观无疑是可贵的。
四、慎刑狱。吸取了隋代刑讯逼供,以致许多无辜者含冤而死的教训,一再反对主观臆断,出入人罪,强调禁止严讯,注重事实。“凡理狱之情,必本所犯之事以为主,不严讯,不旁求,不贵多端,以见聪明。故律正举劾之法,参伍其辞,所以求实也,非所以饰实也。”(《理狱听谏疏》)理狱断罪必须以事实为主要根据,凡与案情无关的不能任意牵连,不旁求罪证,不要以为线索发展得越多越好。这样,案件才能正确处理。这种反对严讯,主张“求实”的司法原则,是非常值得注意的。
(杨鹤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