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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政要

〔唐〕吴 兢

《贞观政要》,十卷。唐吴兢编撰。通行本为元戈直采柳芳等二十二家注释,于元至顺间整理编注的“集论”本。另有明洪武初南雍刊本、清初朱载震刊大字本、1919年上海扫叶山房《百子全书》本等。日人原田种成有《贞观政要定本》,包括正篇二百五十章,附篇二百五十章,补篇十五章,搜罗较备。2004年中华书局出版谢保成《贞观政要集校》。

吴兢(670—749),汴州浚仪(今河南开封)人。唐史学家。自幼励志勤学,博通经史。武周时,入史馆,编修国史,直书不讳,被誉为“当今董狐”。武则天以朋党为是非界线,史录多不实,他别撰《唐史》、《唐春秋》,立志留信史于后人。唐中宗时任右补关、起居郎、水部郎中,曾与当时著名史学家刘知幾等人先后参与编撰《则天实录》、《睿宗实录》二十卷、重修《则天实录》三十卷、《中宗实录》二十卷。唐玄宗时任卫尉少卿,兼修文馆学士,累迁太子左庶子。《旧唐书》卷一〇二、《新唐书》卷三二有传。

《贞观政要》约成于唐玄宗开元八年(720)。它分类编撰贞观年间(627—649)唐太宗和魏徵、房玄龄、杜如晦、王珪诸大臣的策问、诤谏、议论与奏疏,内容广泛,较全面地反映了贞观之治的光辉业绩。吴兢值“开元盛世”,他透过繁荣昌盛的景象,看到初露端倪的社会政治危机,深感要继承和发扬贞观之治,必须引起唐玄宗统治集团的警觉,使认识到创业维艰,守成亦不易。因此,他用编撰《贞观政要》,“缀集所闻,参详旧史,撮其指要,举其宏纲”(《贞观政要序》),以为史谏,进呈唐玄宗,“望纡天鉴,择善而行,引而伸之,触类而长”,庶使“贞观巍巍之化,可得而致矣!”(《上〈贞观政要〉表》)

《贞观政要》实际上是对唐太宗君臣治国政治经验的总结。全书十卷四十篇,二百五十八章,共八万字左右。具体篇目为:君道第一,政体第二,任贤第三,求谏第四,纳谏第五,君臣鉴戒第六,择官第七,封建第八,太子诸王第九,尊敬师傅第十,教戒太子诸王第十一,规谏太子第十二,仁义第十三,忠义第十四,孝友第十五,公平第十六,诚信第十七,俭约第十八,谦让第十九,仁恻第二十,慎所好第二十一,慎言语第二十二,杜谗邪第二十三。悔过第二十四,奢纵第二十五,贪鄙第二十六,崇儒第二十七,文史第二十八,礼乐第二十九,务农第三十,刑法第三十一,赦令第三十二,贡赋第三十三,辨兴亡第三十四,征伐第三十五,安边第三十六,行幸第三十七,畋猎第三十八,灾祥第三十九,慎终第四十。在总结“贞观之治”的历史经验时,对唐太宗的政绩及其晚年的衰退腐化,均直书不讳,尤为难能可贵。

《贞观政要》一书以《君道》篇开首,而终以《慎终》篇。如此安排,体现了作者的用心良苦和深远见地。《君道》篇开宗明义指出“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安天下,必须先正其身”,并以这两句话为总纲贯穿全文。如“天子者,有道则人推而为主,无道则人弃而不用”(《政体》),“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教戒太子诸王》)。它的主要政治思想如下。

一、安人宁国。唐太宗及其统治集团吸取隋朝骤亡的教训,“动静必思隋代,以为殷鉴”(《刑法》)。他们从各方面指出隋炀帝残酷地剥削人民,“徭役无时,干戈不戢。外示严重,内多险忌,谗邪者必受其福,忠正者莫保其生。上下相蒙,君臣道隔,民不堪命,率土分崩”(《君道》)。最终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推翻了隋王朝。为了李唐王朝的长治久安,缓和同人民的矛盾,唐太宗君臣总是紧紧围绕“安人宁国”这个总题目施政行法。这在《贞观政要》中有较详记载。“贞观二年,太宗谓侍臣曰:‘凡事皆须务本。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凡营衣食,以不失时为本。夫不失时者,在人君简静乃可致耳。若兵戈屡动,土木不息,而欲不夺时,其可得乎?’”(《务农》)谏议大夫王珪十分赞同太宗的看法,并点出其关键在于“安人”,希望太宗“慎终如始,以尽其美”(同上)。太宗认为他说得很对,并加以总结说:“公言是也,夫安人宁国,惟在于君。君无为则人乐,君多欲则人苦。朕所以抑情损欲,克己自励耳。”(同上)

二、明正赏罚。唐太宗君臣十分重视赏罚对治理国家的重要作用。“国家大事,惟赏与罚。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咸惧。则知赏罚不可轻行也。”(《封建》)魏徵也指出,赏用以劝善,罚用以惩恶。所以,赏罚之得失,关系国家的安危。必须做到赏不遗疏远,罚不阿亲贵,“不以贵贱亲疏而轻重者也”(《刑法》)。如果“所爱虽有罪,不及于刑,所恶虽无辜,不免于罚,此所谓爱之欲其生,恶之欲其死者也。……若赏不遗疏远,罚不阿亲贵,以公平为规矩,以仁义为准绳,考事以成其名,循名以求其实,则邪正莫隐,善恶自分”(《择官》)。此外,《贞观政要》记述唐太宗君臣关于执法不畏权贵的言论和事例也较多,如贞观二年(628)太宗和中书令房玄龄等讨论公平执法问题时,赞扬诸葛亮“尽忠益时者,虽雠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公平》)。他还要求执法官吏“按举不法,震肃权豪”(《贪鄙》),不畏权贵,公平执法。

三、求谏纳谏。唐太宗从谏如流,这在封建帝王中是首屈一指的。在他“恐人不言,导之使谏”的思想影响下,许多臣僚都能犯颜直谏,面折廷诤。太宗深知治国必须有忠良辅佐,并使他们敢于犯颜直谏,以匡正自己的过失。“人欲自照,必须明镜;主欲知过,必借忠臣。”(《求谏》)在唐初大臣中,以魏徵的犯颜直谏最为突出。他所陈谏多达二百余事,多为太宗所采纳。对匡正太宗的失误,大有裨益。魏徵病故后,太宗悲痛地说:“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朕常得此三镜,以防己过。今魏徵殂逝,遂亡一镜矣!”(《任贤》)他并发布诏令,号召群臣以魏徵为榜样,做到直言无隐。太宗懂得自己的才智有限,统治天下,事务繁多,必须“百司商量,宰相筹画,于事稳便,方可奏行”(《政体》)。必须群策群力,发挥臣下的才智,“岂如广任贤良,高居深视,法令严肃,谁敢为非?”(同上)贞观十一年(637),他还下诏,要求臣下各尽其言,共同治理好国家。“夫为人臣,当进思尽忠,退思补过,将顺其美,匡救过恶,所以共为治也”(《君道》)。封建帝王能有这样的认识,难能可贵。

四、宽简恤刑。《贞观政要》记录了大量有关法律方面的君臣议论,总的观点是立法应公平宽简,执法应审慎恤刑。唐太宗君臣强调立法公平,法律应成为衡量人们行为的统一标准。魏徵说:“且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公平》)切不可舍法不用,徇私枉法,任凭喜怒。太宗在即位之初就宣称,要“以天下为公,无私于物”。并赞扬诸葛亮立法公平:“昔诸葛孔明,小国之相,犹曰‘吾心如称(秤),不可为人作轻重’,况今我理大国乎?”(同上)必须做到公平立法,不以私乱法。同时立法务求宽简。太宗即位后,贞观元年(627)就下达了“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在宽简”(《刑法》)的诏令;贞观十年(636)则更全面而具体地谈到立法宽简的问题:“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赦令》)并强调立法应稳定,“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且汉祖日不 给,萧何起于小吏,制法之后,犹称画一。今宜详思此议,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刑法》)。唐太宗君臣更总结隋炀帝“生杀任情”的历史教训,要求执法“务在宽平”(《刑法》)。建立死罪案件应经九卿审议,并经“五覆奏”方可执行的制度。

《贞观政要》的有关记事远较《唐书》、《资治通鉴》为详,为研究唐太宗和初唐政治的重要参考资料。所用专题记事、分类排纂的史书编纂方法,亦有独创的特色。本书宋元间已有二十余家注本,近现代也有不少校本和译注本。

(杨鹤皋 朱顺龙) kQDdGcksMhrq+neO7v1ngbppNOmXqDRrTFp8zrXe6ukn3useVgBBLlKDcOSw/K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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