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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氏长庆集

〔唐〕白居易

《白氏长庆集》,七十一卷。唐白居易撰。编于穆宗长庆年间(821—824),故名。原七十五卷,至宋亡佚四卷。作者自分其诗为讽谕、闲适、感伤、杂律四类,共三十七卷。文三十四卷。有宋绍兴本,明正德八年(1513)蓝雪堂活字本,万历三十四年(1606)马调元刻本,清乾隆三十年(1765)《四库全书》本,1919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本等。1955年文学古籍刊行社据宋本影印,另把法人伯希和劫去的敦煌卷子和北京图书馆摄的胶卷一并印出。1979年中华书局出版顾学颉校点《白居易集》。今人注本有1988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朱金城《白居易集笺校》、2006年中华书局出版的谢思炜《白居易诗集校注》、2011年中华书局出版的谢思炜《白居易文集校注》等。

白居易(772—846),字乐天。祖籍太原,后迁居下邽(今陕西渭南)。生于新郑(今河南新郑)。唐代思想家、文学家。白居易自幼敏悟过人,学习勤奋。精通儒学,对道、法诸家思想也颇有研究,尤以诗作著称于世。年轻时家境贫困,对社会生活和人民疾苦,有较多接触和了解。唐德宗贞元十六年(800)举进士,授秘书省校书郎。宪宗元和年间任翰林学士、左拾遗,后因上表请求严缉刺死宰相武元衡的凶手,得罪权贵,被贬为江州司马。穆宗即位,召回长安。白居易目击宦官擅政,朋党倾轧,政治混乱,自请外出,历任杭州、苏州刺史。文宗时,曾官太子少傅。武宗初以刑部尚书致仕。晚年退居洛阳香山,自号香山居士,以诗酒咏佛为事。《旧唐书》卷一六六、《新唐书》卷二九有传。

会昌五年(845)白居易自撰《白氏集后记》,云:“白氏前著《长庆集》五十卷,元微之为序;后集二十卷,自为序;今又续后集五卷,自为记。前后七十五卷,诗笔大小凡三千八百四十首。”后虽经兵乱,诗文有些散失亡佚,但绝大部分完整保存下来,并以《白氏长庆集》等名传世。

《白氏长庆集》的政治法律思想,较集中地反映在七十五道《策林》中,这是居易为参加“才识兼茂明于体用”制举而写的。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以民为本。本书继承和发扬了儒家的民本思想,要求当政者关心人民疾苦、照顾人民要求,“酌人言、察人情而后行为政”(《策林》六十九)。主张顺从民欲、善政善教:“三皇之为君也,无常心,以天下心为心。五帝之为君也,无常欲,以百姓欲为欲。顺其心以出令,则不严而理;因其欲以设教,则不劳而成。故风号无文(闻)而人从,刑赏不施而人服”(《策林》七)。但后代的君主以己心为心,以己欲为欲,驱使天下百姓以奉他一人之心,满足他一人之欲。因此,“出令而吏或犯,设教而人敢违;刑虽明而寡惩,赏虽厚而鲜劝”(同上)。显然,这是针对以皇帝为首的官僚显贵一意孤行,残酷压榨人民而发的。为了改善人民的生存条件,提出了重农桑、息游惰、节财用、减赋税(见《策林》十九)等主张,反映其关怀国计民生的思想。

二、刑、礼、道交相为用。本书总结自汉以来统治者以儒为主、杂取各家学说以维护统治的经验,提出了刑、礼、道交相为用说。认为法家以法治国,儒家礼乐仁政,道家清静无为,各有不同作用,对于维护封建统治,都不可或缺。“夫刑者,可以禁人之恶,不能防人之情;礼者,可以防人之情,不能率人之性;道者,可以率人之性,不能禁人之恶。”(《策林》五十四)只有刑、礼、道“循环表里,迭相为用”(同上),才能使“王者之化”成功。但在解决现实社会问题时则表现出崇儒尚法、援法附儒的倾向:“是故刑行德立,近悦远安,恩信推于中,惠化流于外”,“若法坏政荒,亲离贤弃,王泽竭于上,人心叛于下。”(《策林》五十一)这种德刑并举、礼法兼用,并援法附儒的主张,正是长期以来儒法合流、礼法结合总趋势的反映。

三、法令贵一。本书揭露了唐代司法中的种种弊端,特别指出,由于法令不统一,司法官吏定罪量刑“重轻加减,随其喜怒;出入比附,由乎爱憎”(《策林》五十六),以致形成司法混乱的局面。并详细地分析了法令不统一的原因及其危害性。“然则令既出,而俗犹未齐者,由令不一也,非独朝出夕改,晨行暮止也。盖谨于始,慢于终,则不一也;张于近,弛于远,则不一也;急于贱,宽于贵,则不一也;行于疏,废于亲,则不一也。且人之心,犹不可以不一而理,况君之令,其可二三而行者乎?”(《策林》十三)统一法令,必须保持法令的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晨行暮止;同时在执法中必须做到不分贵贱,不别亲疏,一断于律。

四、理大罪,赦小过。针对唐代司法状况,认为要人民有“悦服之心”,必须实行理大罪、赦小过的原则。“圣人在上,使天下畏而爱之,悦而服之者:由乎理大罪、赦小过也。……宥其小者,仁也。仁以容之,则天下之心,爱而悦之矣。刑其大者,义也。义以纠之,则天下之心畏而服之矣。”(《策林》五十七)所谓“理大罪”,主要是针对藩镇和长吏,他们权大势重,横行不法,谁也不敢触动。所谓“赦小过”,主要是针对小官吏,他们权轻位卑,即使只有小过小错,却要受到惩罚或诛杀。当时用法状况是“纠察之政,急于朝官,而宽于外官;惩戒之刑,加于小吏,而纵于长吏。是则权轻而过小者,或反绳之;寄(托付)重而罪大者,或反舍之”(《策林》四)。因此,力主对藩镇、长吏的大罪必须绳之以法,而对于小吏的小错小过可以赦而不问。这才是真正的开明仁义之政,才能使天下人“畏爱悦服之化,暗然而日彰于天下矣”(同上)。

五、预防犯罪。本书继承并发挥了前人“富而后教”和“仓廪实而知礼节”的思想,认为人们衣食丰裕,而后礼教能奏效,礼行教立,而后刑罚可措而不用。奸宄并兴,刑狱增多,“虽则暴君淫刑,奸吏弄法之所致也,然亦由天下之人,贫困思邪而多罪也。由是观之,刑之繁省,系于罪之众寡也;教之废兴,系于人之贫富也。圣王不患刑之繁,而患罪之众;不患教之废,而患人之贫。故人苟富,则教斯兴矣;罪苟寡,则刑斯省矣”(《策林》五十三)。说明一个朝代刑罚繁省,取决于犯罪多少;犯罪多少,又取决于人民生活的贫富。贫穷是犯罪的根源。还指出“盖人疲于税重,税重由乎军兴,军兴由乎寇生,寇生由乎政阙”(《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策》),“人之困穷由君之奢欲”(《策林》二十一),这种分析是颇为大胆而深刻的。至于如何消除犯罪,止狱措刑,所提办法是:“富其人,崇其教,开其廉耻之路,塞其冤滥之门,使人内乐其生,外畏其罪。”(《策林》五十五)虽然这只能是一种设想,但其进步意义应予肯定。

通观《白氏长庆集》,充满匡时济世的精神。其政治法律主张,颇能切中时弊,使“权豪贵近者相目变色”、“握军要者切齿”,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杨鹤皋) kQDdGcksMhrq+neO7v1ngbppNOmXqDRrTFp8zrXe6ukn3useVgBBLlKDcOSw/K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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