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衡州集》,一名《吕和叔文集》,十卷。唐吕温撰。宋本与《骆宾王集》十卷、《李元宾集》六卷,合而为《唐人三家集》;另有上海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影印述古堂精钞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标点本等。
吕温(722—811),字和叔,一字化光,河中(今山西永济)人。唐代思想家。从陆贽治《春秋》、梁肃为文章。唐德宗贞元末擢进士第。历任左拾遗、侍御史、户部员外郎等职。与韦执谊厚,因善永贞革新集团主要人物王叔文,永贞革新败,王叔文等坐贬,吕温因随张荐出使吐蕃未还,得以免受牵连。宪宗时因与宰相李吉甫有隙,举发不实,贬为均州刺史,久之,徙衡州,治有善状,世以吕衡州称之。《旧唐书》卷一三七、《新唐书》卷一六〇有传。
《吕衡州集》的政治法律思想主要如下。
一、宽猛相济。《吕衡州集》继承了儒家德主刑辅的思想,在德刑关系问题上,认为必须坚持“导之以德”,以期使人“迁善远罪”。至于刑罚的宽和猛问题,要求做到相互为用,“宽则人慢,纠之以猛;猛则人残,施之以宽”,务期达到“宽以济猛,猛以济宽”的要求(见《人文成化论》)。
二、反对法律特权。唐代法律,和历代封建王朝一样,是等级特权法,同一犯罪,因身份贵贱而刑罚有轻重之别;犯罪者如在“八议”之列,则享有更优的法律特权。《吕衡州集》倡法律平等之说,反对政治上的特殊等级得享法律宽恕。对当时“功臣恕死”,即对有功勋的大臣预先免除死罪的法律规定,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人生有欲,不可以不制;天讨有罪,不可以不刑。盖刑者,圣王所以佐道德而齐天下者也。功济乎物,不可以不赏,赏劝乎功,不可以不信。盖信圣王所以一号令而惇天下者也。然则恕死之典,弃信而废刑,何以言之?……若乃猾如狗盗,庸如黥徒,未有罪而先恕之死,是不许其慕生廉耻,自周名节,非所以导之以德,而劝小人之善也。”(《功臣恕死议》)圣明的君主,对有功之臣,应“安之以爵禄,护之以纪律,明之以好恶,耸之以祸福”,以使其“迁善远罪,保勋全名”。恕死的规定,“挠权乱法,以罪宠人,堕信赏必罚之典,亏昭德塞违之道”(同上),实为圣明君主所不取。
三、反对纳粟除罪拜爵。认为赏罚乃国之大本,应严肃对待。喜必待功而赏不僭行,怒苟得罪而罚无轻赦。今许纳粟除罪、拜爵,乃废法以罚人,废功以赏人,使忘其本业,沮劳而惠奸。“何以言之?惟名与器,不可假人,而班爵于并兼之家,析圭于滞积之室,使屠沽贱隶凌驾英豪,苟有怀于廉耻之心,岂复致患难之死?虽月要天地,日誓山河,而赏不足以劝矣。天讨有罪,刑兹无赦,而挠权于残贼之徒,屈法于奸宄之党,使凶人酷吏言暴无伤,苟开必免之门,孰惩罔极之恶?虽临以斧钺,驱于鼎镬,而刑不足以威矣。”(《复汉以粟为赏罚议》)造成赏不足以劝、刑不足以威的局面,是由于纳粟除罪、拜爵的实行,致使刑赏二柄被弃置于无用之地。另一方面,国家的爵位和刑罚,如果可以用粟米换取和免除,则贪生爱利之徒,有谁不愿“空陇亩而贷圭组,竭仓廪而救死亡”?这必然导致农业荒废的恶果:“拜爵者坐等封君,遂忘其本业;免罪者如释悬磬,曷保其生聚,虽使三公九卿躬执耒耜,而啬不可以务矣。”(同上)所以,这种纳粟除罪拜爵办法的实行,是“习近古之失策,采庸臣之诡论”,不利于国家,亟应废除。
(杨鹤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