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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苑集

〔唐〕陆 贽

《翰苑集》(或称《陆宣公奏议》),十卷。唐陆贽撰,唐权德舆编。有清雍正元年(1723)年羹尧刻本、1919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本、1936年上海中华书局《四部备要》本和《全唐文》本等。

陆贽(754—805),字敬舆,苏州嘉兴(今浙江嘉兴市)人。唐朝大臣、政论家。大历进士,中博学宏辞科,授华州邓县尉。德宗李适为太子时便知陆贽才德出众,即位后不久,召贽充任翰林学士,参与机谋。建中四年(783),朱泚叛,他随德宗奔奉天,转为考功郎中,时朝廷文件诏令,多由他起草。李怀光叛,德宗被迫逃往梁州,陆贽扈从,转谏议大夫。德宗还京后,转为中书舍人。贞元七年(791),拜兵部侍郎,知贡举,余职皆解。次年,拜中书侍郎、同平章事。不意两年之后,便为户部侍郎裴延龄所谗,罢相,贬为忠州别驾。十年后,顺宗李诵即位,欲诏还,诏未至即卒。追赠兵部尚书,谥号宣。《旧唐书》卷一三九、《新唐书》卷一五七有传。陆贽有著述多种,除权德舆《序》称“制诰奏议”而外,曾有《诗文赋集》等。《新唐书·艺文志》著录“议论表疏十二卷”、“备举文言二十卷”、“遣使录一卷”、“集验方十五卷”。

《翰苑集》所收制诰属贞元中叶以前的诏诰文书,涉及当时诸多政治事件,对研究这一时期政治、经济、军事以至民族关系,颇有价值,奏草与中书奏议均属陆氏个人奏疏。因陆氏出入禁闱,掌握巨柄,所条陈之事,亦涉及当时政治生活重心,为研究唐史的珍贵资料。《新唐书》例不录排偶之作,独录贽文十余篇。司马光作《资治通鉴》,尤重贽之议论,采奏疏三十九篇,“有足为万世龟鉴者,故历代宝重焉”。

《翰苑集》主要内容着重是关于时政方面,被称为“经世有用之言”,“昭昭然与金石不朽者”,流传甚广,古今评论甚多,如《新唐书》称:“论谏数十百篇,讥陈时病,皆本仁义,可为后世法。”(《新唐书·陆贽传》)本书的政治法律思想主要如下。

一、先德后刑。《翰苑集》是唐中期一部儒家代表作。特别是表现在德与刑的关系问题上,完全承袭了儒家德刑兼用、先德后刑的思想。认为人君治国,根本问题在于掌握权柄;而掌握权柄的关键,则在于“明其德威”和“审其轻重”:“夫人君之柄,在明其德威;立国之权,在审其轻重。德与威不可偏废也,轻与重不可倒持也。蓄威以昭德,偏废则危;居重以驭轻,倒持则悖。恃威则德丧于身,取败之道也;失重则威轻于己,启祸之门也。”(《论关中事宜状》)德和威二者虽不可偏废,但并非齐头并进,不分主次。认为德教优于刑罚,所以主张先德后刑。“政理之体,先德后刑。礼义兴行,故人知耻格;教令明当,则俗致和平。然后奸慝不萌,暴乱不作。古先哲后,莫不由斯。”(《平朱泚后车驾还京大赦制》)这是本书对于封建治国之道的总结。

二、约法省禁。《奉天论赦书事条状》篇指出:“刑谪太峻,禁防伤严,上下不亲;情志多壅。”其结果必然是社会危机的加深。于是奸人乘机起事,皇帝也不得不远迁奉天。朱泚叛乱平定后,由皇帝出面,承认过去所设繁法严刑的举措失当:“夫人情不常,系于时化;天道既隐,乱狱滋丰。朕既不能宏德导人,又不能一法齐众,苟设密网,以罗非辜,为之父母,实增愧悼。”(《奉天改元大赦制》)于是决定必须约法省禁,削除苛法:“朕既不德,致寇兴祸,使生灵无告,受制凶威,苟全性命,急何能择?或亏废名节,或贪冒货利,陷于法网。事匪一端,究其所由,自我而致。不能抚之以道,乃欲绳之以刑,岂所谓恤人罪己之诚,含垢布和之义?涤清污俗,咸与更新,可大赦天下。”并且规定:“自兴元元年七月二十三日昧爽已前,大辟罪已下,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见系囚徒,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平朱泚后车驾还京大赦制》)这虽然只是就朱泚叛乱事件中附逆的那些人而说的,但反映出当时刑事政策的变化,即由严刑峻法到除苛省禁。

三、严明赏罚。唐德宗怀疑心重、刚愎自用,常以意代法,赏罚任情。“人君运意出于法外”,以致天下之吏“奉朝廷之意而不奉其法”,法律成为具文,国法军令不能贯彻。“今将之号令不能行之军,国之典刑不能施之将;上下遵奉,以苟岁时”,甚至“欲褒一有功,虑无功者怨,嫌疑而不赏;欲责一有罪,畏同恶者竦,隐忍而不诛”(《新唐书·陆贽传》)。长此以往,势必国将不国。《翰苑集》认为赏罚是人君之二柄,凡欲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莫不恶诛罚而喜庆赏。因此,圣明的君主应据民之所欲,以求其功,故为爵禄以劝之;据民之所恶,以禁其奸,故为刑罚以威之。人君只有出以公心,信赏必罚,方能治理天下:“信赏必罚,霸王之资;轻爵亵刑,衰乱之渐。信赏在功无不报,必罚在罪无不惩。非功而获爵则爵轻,非罪而肆刑则刑亵。爵赏刑罚,国之大纲,一纲或棼,万目皆弛,虽有善理,末如之何。”(《又论进瓜果人拟官状》)所以说,一定要明正赏罚,严肃地维护赏和罚这种国家的纲纪。

四、轻徭薄赋。在治国理民方面,《翰苑集》强调民为邦本,“立国之本,在乎得众”(《奉天论前所答奏未施行状》)。所以重视人民生计,主张轻徭薄赋。然而,当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统治者骄奢淫逸,地主豪强“厚敛促征,皆甚公赋”。官税每亩收五升,地主豪强却私收租税“殆有至一担者”,二十倍于官税,极不合理。因为“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夫之所为,而兼并之徒,居然受利。官取其一,私取其十,穑人安得足食,公廪安得广储,风俗安得不贪?财货安得不壅?”(《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六条》)在《优恤畿内百姓并除十县令诏》、《请谴使臣宣抚诸道遭水州县状》等篇中,反复申述轻徭薄赋的主张。特别是在“四赋”中,强调提出“阅稼以奠税,度产以衰征,料丁壮以计佣,估商贾以均利”,即根据年成丰歉、收入多寡和劳力强弱等,来确定赋税徭役轻重,不难看出对国计民生的关心。

《翰苑集》提出的许多政见,当时虽未能施行,但对后世的影响甚大。如《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五〇评曰:“其文多出于一特匡救规切之语,而于古今政治得失之故,无不深切著明,有足为万世龟鉴者,故历代宝重焉。”这个评论是较为中肯的。清人张佩芳有《陆宣公翰苑集注》,附年谱一卷。今人则有刘泽民校点《陆宣公集》(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王素整理《陆贽文集》(中华书局,2006年)等。

(杨鹤皋) kQDdGcksMhrq+neO7v1ngbppNOmXqDRrTFp8zrXe6ukn3useVgBBLlKDcOSw/K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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