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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筋凤髓判

〔唐〕张

《龙筋凤髓判》,四卷,一百篇。唐张 撰。有明弘治十七年(504)沈津刊本、清乾隆三十年(1765)《四库全书》本等。别有明刘允鹏注、清陈春补正的注补本四卷。

(约660—约740),字文成,自号浮休子。深州陆泽(今河北深县)人。唐文学家。聪颍绝伦,博览群书。高宗调露年间进士。中书侍郎薛元超特授其襄乐尉。不久调岐王府参军。再授长安尉,迁鸿胪丞。凡四参选,判策尤工,为全府之最。为人傥荡无检,性浮躁,开元宰臣姚崇等甚薄之。御史李全交劾其多口语诽谤时政,将其流放岭南,刑部尚书李日知讼所斥过重,乃追敕移于近处。开元中,入为司门员外郎,卒。 下笔敏速,著述尤多,虽浮艳芜杂,但言语诙谐,通俗流畅,当时颇为流行。日本、新罗使者常以重金购求其文。作品流传后世者,除《龙筋凤髓判》外,尚有《朝野佥载》和《游仙窟》等。

《龙筋凤髓判》选唐代中央及地方各级官司关于行政、司法、军事、教育诸种措施事迹,并引经据典,判其是非曲直。按各官署分为五十门,附左右卫将军及军器监二门,每门下列数条事例,以短文简述,后以骈文作判。

《新唐书·选举志》载:“凡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辩正;三曰书,楷法猷美;四曰判,文理优长。”可见断案拟判的能力是唐代取得官职的重要条件之一。所以唐判并非实判,即不是法吏断案时所作的判决书,而是为参加铨选考试所作的拟判。张 根据事实、案件创作的《龙筋凤髓判》,原告、被告名姓皆属假托,判词则是张 的拟作。例如“御史严宣前任洪洞县尉日,被长史田顺鞭之。宣为御史,弹顺受赃二百贯,勘当是实。顺诉宣挟私弹事。勘问,宣挟私有实,顺受赃不虚”,“令史王隆每受路州文书,皆纳贿钱,被御史弹付法,计赃十五匹。断绞,不伏”,“洛阳人祁元泰贿司勋令徐整,作伪勋插入甲奏。大理断泰为首,整为从,泰不伏”,“内侍元淹,心狠貌恭,善柔成性。两京来往,威福甚高。金帛祗承,则妄于延誉,迎侯先行,辄加鞭挞”等篇,是其典型的例判。张 并非审理那些案件的法吏,所以判词多不具体引用律条正文。同时,判词一般不具体记述犯罪过程和事实情节,而是用主要篇幅分析犯罪性质,强调其危害,或评判曲直,论证事理。此外,判词皆为骈文,文辞华丽,语句典雅,多用典故,在唐代颇负盛名。

有关本书的研究有田涛、郭成伟《龙筋凤髓判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钱大群《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相关章节等。

(杨鹤皋) kQDdGcksMhrq+neO7v1ngbppNOmXqDRrTFp8zrXe6ukn3useVgBBLlKDcOSw/K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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