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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文件由上海市康复医学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文件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

本文件参加起草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康复医学院、上海健康医学院康复学院、上海市第一康复医院、上海市第三康复医院、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医院、上海金惠康复医院、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上海市康复治疗质量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燕红、郑洁皎。

本文件参加起草人:谢青、杜青、王颖、张键、贾杰、沈玉芹、单春雷、郭琪、周明成、陈瑶、许纲、郝又国、徐伟健、王杰宁、沈利岩。

引言

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将“残疾”定义为损伤、活动受限,以及参与受限。损伤是躯体功能或结构方面的问题;活动受限是人在执行任务或行动的困难;参与受限是参与个人生活环境时遇到问题。

随着疾病谱变化、老龄化社会到来、医学模式转变及医学目的调整,国民健康需求不再满足于生命的延续,更追求生命的质量;不再满足于“躯体没有疾病”,更将其扩展为“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全良好状态”。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提出实现健康全覆盖,而康复是实现该目标的关键因素。针对身体结构和功能、活动与参与、环境因素和个人因素采取的一系列康复措施可以使个体在与环境相互作用中获得和维持最佳功能状态。康复医学是针对损伤、活动受限、参与受限的状态,综合地应用医学的、社会的、教育的和职业的措施,对患者进行训练和再学习,使其能力达到尽可能高的水平。

进入21世纪后,康复医学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只要身体功能有缺陷问题,就需要康复医学干预。围功能期的康复医疗与临床医疗相互融合,催生了康复医学亚专科形成和发展。我国自2011年卫生部颁发《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1〕47号文件)通知后,有效规范了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设置与建设,大力推进了二级、三级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建设。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健康服务体系中的康复》将“应当配备多学科的康复人力资源”作为强推荐。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十三五”规划提出发展康复,每区至少配置一所康复医院,鼓励二级医院功能转型,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院。经过多年发展,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建设逐渐细分到亚专科康复发展阶段。目前综合医院临床各学科,对功能康复需求已经日益上升,如心脏康复、呼吸康复、肾脏康复、神经康复、肌肉骨骼康复、手外科康复、盆底康复、老年康复、儿科康复等。但由于缺乏康复医学亚专科的科目准入标准,尚存在亚专科命名混乱;从事亚专科康复的医师非康复执业医师;亚专科康复技术随意、不规范;亚专科康复的医疗质量水平较低等问题。

自2010年全国教委系统开始建立并完善了康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和康复专科医师培养制度,目前上海康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和康复专科医师培养工作已经比较成熟,为康复医学亚专科化建设奠定基础。为了进一步推进康复医学亚专科规范发展,亟须对康复医学亚专科的设置进行标准化建设。团体标准《康复医学亚专科科目设置要求》的制定,将有利于引导康复医学亚专科向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与发展;有利于开展“围功能期康复医疗全程服务”;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医疗康复质量与安全。

本文件主要参照2011年卫生部颁发《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1〕47号文件),卫生部颁发《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卫医政发〔2012〕17号通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联合颁发的《上海市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发展规划(2016-2020年)》(沪卫计委医〔2017〕002号),结合目前各级医疗机构康复医学亚专科建设现状与需求,经多家机构专家共同牵头、协商及表决后起草。

本文件旨为指导和规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亚专科规范化发展,增强医师依法执业意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康复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综合医院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倡导康复医学亚专科标准化建设。

康复医学亚专科科目设置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康复医学亚专科科目设置要求,包括康复医学亚专科设置命名方法、康复医学亚专科设置形式、准入条件细则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康复医学亚专科科目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计规〔2019〕1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康复医学亚专科(rehabilitation medicine subspecialty)

康复医学的亚专业,是康复医学理论和技术在某一临床专科中的应用。

注:如神经康复、骨科康复、心脏康复、呼吸康复、老年康复、妇产科康复、儿科康复、眼耳鼻喉科康复、精神康复、口腔康复、综合内科康复、综合外科康复等。

3.2 ·康复医学亚专科设置(rehabilitation medicine subspecialty establishment)

综合医院设置康复医学亚专科的部门。

3.3 ·康复医师(rehabilitation physician)

医师资格类别为“临床”,医师执业范围为“康复医学”;具有康复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和康复医学专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经历的医师。

3.4 ·康复治疗师(rehabilitation therapist)

具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人力资源部颁发的卫生专业技术“康复治疗士”或“康复治疗师”资格证书。

3.5 ·康复亚专科门诊(specialty rehabilitation for outpatient)

康复医学亚专科医疗行为发生在门诊。

3.6 ·康复亚专科病房(specialty rehabilitation for inpatient)

康复医学亚专科的医疗行为发生在康复医学亚专科所属的病房或治疗区域。

3.7 ·临床专科病房康复(clinical specialty inpatient rehabilitation)

康复医学亚专科的康复医疗行为发生在临床专科所属的病房或治疗区域。

4 康复医学亚专科设置命名方法

康复医学亚专科设置命名方法宜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a)按照脏器、系统命名:如心脏康复、呼吸康复、神经康复、盆底康复等;

b)按照疾病/病种名称命名:如脑卒中康复、肿瘤康复、运动损伤康复等;

c)按照学科名称命名:如儿童康复、老年康复、骨科康复、精神康复、营养康复等;

d)按照病程病期命名:如围手术期康复、围重症期康复、围孕产期康复等;

e)按照场所、方式命名:如社区康复、居家康复等。

5 康复医学亚专科设置形式

康复医学亚专科设置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a)康复亚专科门诊;

b)康复亚专科病房;

c)临床专科与康复医学科多学科协助;

d)临床专科病房康复;

e)各类临床专科康复会诊。

6 准入条件细则

6.1 ·人员

康复医学亚专科应同时配备康复医师和康复治疗师,人员准入条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

a)康复医学亚专科的专业人员的专业资质和数量;

b)康复医师与康复治疗师配比;

c)床位与护士配比;

d)高级/中级/初级职称配比;

e)学科带头人资质;

f)康复工程及辅助人员配置建议的内容。

6.1.1 康复医师

6.1.1.1 康复医师数量和结构:应符合三级医师责任制等医疗核心制度要求,第一执业地点为本康复医学亚专科机构。

6.1.1.2 康复亚专科门诊:应大于3人;副高级以上、中级至少各1人。

6.1.1.3 康复亚专科病房:每床配备应大于0.25名康复医师;副高级及以上应至少1人,中级和初级至少各2人。

6.1.1.4 临床专科病房康复:康复医学科会诊形式,宜配备中级以上康复医师。

6.1.2 康复治疗师

6.1.2.1 康复亚专科门诊:康复治疗师应至少配备6人。

6.1.2.2 康复亚专科病房:康复治疗师/床位,每床配备应大于0.25名康复治疗师。

6.1.2.3 临床专科病房康复:康复治疗师/床位,每床配备应大于0.5名康复治疗师。

6.1.3 护士

康复亚专科病房:护士/床位,每床配备应大于0.3名护士。

6.1.4 学科带头人资质

应是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执业范围为康复医学。

6.1.5 康复工程及辅助人员

按需配置。

6.2 ·技术

康复医学亚专科应具备的基本康复技术,包括康复评定、物理因子治疗、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和吞咽治疗、康复工程等。

6.3 ·场地

6.3.1 康复亚专科门诊

门诊和治疗室总使用面积应大于500 m 2

6.3.2 康复亚专科病房

康复床位应大于20张,每床使用面积应大于6 m 2 ,床间距应大于1.2 m。治疗室总使用面积应大于300 m 2

6.3.3 临床专科病房康复

康复治疗室总使用面积应大于300 m 2

6.4 ·设备

6.4.1 康复评定设备

6.4.1.1 应根据康复医学亚专科特点,配置相应的康复评定的设备。康复评定设备应至少包括脏器或系统水平的康复评定设备,以及肌力和关节活动度评定设备、运动功能评定设备、作业活动评定设备。

6.4.1.2 康复医学亚专科的康复评定必备和推荐设备,参见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

注:附录以神经系统康复亚专科、运动系统康复亚专科、呼吸循环系统康复亚专科及中医康复亚专科为例。

6.4.2 康复治疗设备

6.4.2.1 运动治疗:应至少配备治疗床、肋木、训练用棍、沙袋和哑铃、肌力训练设备、功率车、训练用阶梯、训练用球、平衡训练设备、运动控制能力训练设备。

6.4.2.2 物理因子治疗:应至少配备低频电治疗设备、中频电治疗设备、高频电治疗设备、光疗设备、超声波治疗设备、生物反馈、传导热治疗设备。

6.4.2.3 作业治疗:应至少配备轮椅、助行器、上肢作业设备、转移设备。

6.4.2.4 康复医学亚专科治疗设备:参见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

注:附录以神经系统康复亚专科、运动系统康复亚专科、呼吸循环系统康复亚专科、中医康复亚专科为例。其他康复亚专科的治疗设备应在以上运动治疗、物理因子治疗、作业治疗设备的基础上,结合亚专科的特点增加治疗设备。

6.4.3 急救设备

应至少配备简易呼吸器、供氧设备、抢救车等急救设备和药物。

6.4.4 信息化设备

应至少配备1台联网电脑。

6.5 ·规章管理

6.5.1 科室管理

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康复医学诊疗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6.5.2 质量管理

应接受上海市康复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

6.5.3 不良行为记录

对于医师执业活动中不良行为应按照《上海市医师不良毕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神经系统康复亚专科必备与推荐设备

A.1 ·本附录中神经系统康复亚专科指神经系统脏器的康复。

A.2 ·神经系统康复亚专科的必备与推荐设备参见表A.1。

表A.1·神经系统康复亚专科必备与推荐设备

续表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运动系统康复亚专科必备与推荐设备

B.1 ·本附录中运动系统康复亚专科指运动系统脏器的康复。

B.2 ·运动系统康复亚专科的必备与推荐设备见表B.1。

表B.1·运动系统康复亚专科必备与推荐设备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呼吸循环系统康复亚专科的必备与推荐设备

C.1 ·本附录中呼吸循环系统康复亚专科指呼吸系统、循环系统脏器的康复。

C.2 ·呼吸循环系统康复亚专科的必备与推荐设备见表C.1。

表C.1·呼吸循环系统康复亚专科必备与推荐设备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中医康复亚专科必备与推荐设备

D.1 ·本附录中中医康复亚专科指运用中医手段进行的康复。

D.2 ·中医康复亚专科的必备与推荐设备见表D.1。

表D.1·中医康复亚专科必备与推荐设备

◆ 参考文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47号)[Z].20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印发《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17号)[Z].2011.

[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沪卫计委医〔2017〕002号)[Z].2017.

[4]世界卫生组织.健康服务体系中的康复[J].邱卓英,郭键勋,李伦,译.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19.

[5]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 设置“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卫计医〔2017〕017号)[Z].2017.

[6]黄晓琳,燕铁斌.康复医学[M].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6. y3Ai2UDe/MD8Kq7q9p6asq5WAc+Xnb3O8uATWsKfDC6XDmXBK9h/pCa2mG4A3v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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