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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20001.7-2017《标准编写规则 第7部分:指南标准》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上海市康复医学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上海市康复治疗质量控制中心、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昆明市儿童医院、嘉兴市妇幼保健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江滨医院、柳州市潭中人民医院妇儿医院、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康复医院、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杜青、郑洁皎、唐亮、杨红、孙克兴、刘芸、李晶、洪梅、廖立红、张英、张伟锋。

新型冠状病毒疫期儿童康复诊疗防控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时期对儿童康复诊疗疫情防控的建议,包括康复医疗机构/部门中儿童康复医务人员管理,就诊患儿及家属管理,康复诊治防疫措施,医疗废弃物品管理,以及儿童康复科普宣教。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儿童康复的各级康复医院、各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以及从事儿童康复的其他部门、机构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文件。

·GB 27952-2011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的卫生要求

·WS/T 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T 368-2012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WS/T 511-2016经空气传播疾病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

·WS/T 512-2016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

·WS/T 591-2018医疗机构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T/SRMA 6-2020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时期康复医疗疫情防控指南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0)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疾病预防控制局,2020)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修订版)》(政策法规司,2018)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康复诊疗工作综合指导意见(第二版)》(中国康复医学会,2020)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

β属冠状病毒,有包膜,颗粒呈圆形或椭圆形。2020年2月12日,国际病毒分类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n Taxonomy of Viruses,ICTV)将其正式命名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2,SARS-CoV-2)。

3.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

是201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肺炎,简称“新冠肺炎”。

3.3 ·儿童(children)

从出生到18岁之间的人群。

3.4 ·个人防护用品(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PPE)

用于保护医务人员避免接触感染性因子的各种屏障用品。包括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面罩、防水围裙、隔离衣、防护服等。

3.5 ·飞沫传播(droplet transmission)

带有病原微生物的飞沫核(> 5 μm),在空气中短距离(1 m内)移动到易感人群的口、鼻黏膜或眼结膜等导致的传播。

3.6 ·隔离(isolation)

采用各种方法、技术,防止病原体从患者及携带者传播给他人的措施。

3.7 ·消毒(disinfection)

消除或杀灭传播媒介上的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3.8 ·预防性消毒(preventive disinfection)

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和场所进行的消毒。

3.9 ·卫生用品(sanitary products)

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卫生保健目的,直接或间接与人体接触的日常生活用品。

3.10 ·普通物体表面(general subject surface)

各种场所如学校、托幼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家庭等的用具、物品及设施的表面。

4 总则

指导开展儿童康复诊疗的各级康复医院、各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以及从事儿童康复诊疗的其他部门、机构根据本指南给出的建议,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科学、可操作的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时期儿童康复诊疗防疫措施,规范儿童康复医务人员和机构人员行为,指导儿童居家康复的实施,降低新型冠状病毒在儿童康复诊疗中的传播风险。

5 需考虑的因素

5.1 ·从事儿童康复的医院/科室/其他部门、机构的人员管理

5.1.1 康复防控工作组的组建要求按照T/SRMA 6-2020中5.2.1执行。

5.1.2 建议康复防控工作组在儿童康复领域的职责还需包含以下方面:

a)制订新冠疫情期间的应急预案(包括门诊发热患者处理流程,住院患者发热诊治流程,心搏骤停、癫痫、骨折、灼伤等急救预案,火警、停水、停电应急预案等);

b)通过远程网络信息技术对所有参与儿童康复诊疗工作人员的新冠疫情防控知识、应急预案等动态培训。

5.1.3 儿童康复医务人员和从业者防护措施,如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监测、流行病学史的调查、人员流动与管理、值班与备班、查房与教学等按照T/SRMA 6-2020中5.3相关要求执行。

5.2 ·儿童康复诊疗中患儿及其家属/陪护人员的管理

5.2.1 人员筛查与处置

5.2.1.1 设立预检区进行人员筛查,其职责如下:

a)对患儿及其家属/陪护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记录;

b)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特点询问新冠病毒肺炎流行病学接触史、群体活动史并记录;

c)询问患儿及其家属有无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症状并记录;

d)做好个人身份信息核验和登记。

5.2.1.2 若患儿或家属有发热、相关症状或可疑流行病学史,应正确引导其至指定医院的发热门诊就诊,并立即做好消毒隔离措施,同时上报医院疫情防控组,由医院疫情防控组统一管理。

5.2.1.3 加强针对接触疫区或出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患儿或接触确诊感染、疑似感染的患儿及其家属的筛查,一旦发现应及时上报,并配合采取消毒隔离措施。

5.2.1.4 所在医院/机构无条件收治传染病患者,对暂不能转运的疑似/确诊患儿,应安置在通风良好的隔离观察室。

5.2.1.5 建议仅允许1位固定家属/陪护人员陪护,患儿及其家属应全程佩戴口罩。

5.2.2 儿童康复患者接诊管理

5.2.2.1 门诊接诊儿童康复患者的管理

5.2.2.1.1加强多渠道预约制,实施预约就诊,分时段就诊,合理安排候诊区域,保持人员安全距离,避免候诊患儿集中,减少交叉传染可能。

5.2.2.1.2一人一诊室原则,避免诊室内人员聚集。

5.2.2.1.3就诊前参照本标准5.2.1进行人员筛查与处置。

5.2.2.1.4门诊病史中需进行相关流行病学信息记录。

5.2.2.2 病区收治儿童康复患者的管理

5.2.2.2.1参照本标准5.2.1的要求对患儿及其家属/陪护进行人员筛查与处理。

5.2.2.2.2住院患者应按要求填写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流行病学调查表,并放入病历保存。

5.2.2.2.3停止收治来自疫区、疫情高发区的儿童康复患者。根据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结合当地卫健委、医院规定,严格收治患者标准,对确需康复,且已按要求居家隔离满14天,与其密切接触的家属成员无任何流行病学接触史,无发热等任何临床症状者可严格对照收治标准评估后收治。

5.2.2.3 会诊儿童康复患者的管理

5.2.2.3.1会诊时参照本标准5.2.1的要求对患儿及其家属/陪护进行人员筛查与处理。

5.2.2.3.2不建议康复医师进入收治疑似或确诊新冠病毒感染患儿的病区进行康复会诊,尽可能通过视频、网络与隔离病区一线临床医师讨论等方式进行会诊。若必须进行会诊,会诊医师需采取二级或三级防护。具体医务人员防护分级要求参照WS/T 511-2016中附录A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中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南的要求选择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5.2.2.4 儿童康复机构接收患者的管理

儿童康复机构接收儿童患者的管理参照本标准5.2.2.1执行。

5.2.2.5 特殊教育学校接收特殊需要儿童康复训练的管理

5.2.2.5.1特殊需要儿童返校接受校内康复训练参照当地教育管理部门、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5.2.2.5.2特殊需要儿童返校接受康复训练前应参照本标准5.2.1的要求对特殊需要儿童及家属/陪护进行人员筛查与处理。

5.2.3 儿童康复患者评定的管理

康复评定实行预约制,并参照本标准5.2.1.1门诊接诊儿童康复患者的管理要求进行筛查、等候及记录。康复评定中尽量避免“一对一”的肢体接触。

5.2.4 儿童康复患者治疗的管理

5.2.4.1 治疗前预检与治疗过程的管理

5.2.4.1.1儿童康复患者治疗前参照本标准5.2.1进行预检与处置。

5.2.4.1.2儿童康复治疗实行预约制,按预约时段来院/机构/学校治疗,避免治疗区域、候诊区域人员聚集。

5.2.4.1.3康复治疗期间医技人员、患儿及家属应全程佩戴医用口罩。

5.2.4.1.4各治疗位置间预留应急隔离空间,患儿间保持安全距离。

5.2.4.1.5尽量避免近距离接触,注意近距离接触防护,医技人员、患儿及家属均应严格执行手卫生要求。

5.2.4.1.6建议疫情期间暂缓进行面对面及近距离观察、训练和指导的相关康复治疗项目,如呼吸训练、认知训练、言语训练、吞咽治疗等,如确实需要开展此类治疗,应在做好严格防护的条件下酌情实施,但须避免采用体外振动排痰治疗。

5.2.4.1.7避免采用水疗、药浴等有可能接触到患儿尿液及粪便排泄物的治疗方法。

5.2.4.1.8尽可能减少“一对一”的肢体接触治疗。

5.2.4.2 门诊儿童康复患者治疗管理

5.2.4.2.1参照本标准5.2.4.1要求进行儿童康复治疗管理。

5.2.4.2.2停止局部注射治疗等侵入性康复治疗项目。

5.2.4.3 病区儿童康复患者治疗管理

5.2.4.3.1参照本标准5.2.4.1要求进行病区儿童康复治疗管理。

5.2.4.3.2合理安排患者各项治疗的时间,交错治疗,避免治疗室内患者聚集。

5.2.4.4 床边儿童康复患者治疗管理

5.2.4.4.1床边儿童康复治疗参照本标准5.2.4.1中相关规定实施。

5.2.4.4.2不建议康复治疗师进入收治疑似或确诊新冠病毒感染患儿的病区开展康复训练,如确有康复需求,尽可能通过视频、网络或科普图册发放等多种间接方式给予康复指导,或由已在收治新冠肺炎隔离病区的一线临床医师或康复医师会诊时按需进行康复指导。

5.2.4.5 儿童康复机构康复患者治疗的管理

儿童康复机构的康复患者治疗管理参照本标准5.2.4.2执行。

5.2.4.6 特殊教育学校特殊需要儿童的康复训练管理

特殊儿童返校康复治疗管理参照本标准5.2.4.1要求进行。

5.2.5 建议非急需康复医疗患儿,疫情期间暂缓或减少进行直接接触性康复医疗工作。

5.2.6 患儿及其家属/陪护的管理

5.2.6.1 住院患儿及其家属/陪护的管理

5.2.6.1.1加强住院患儿及其家属管控和动向管理,实施全封闭限流管理,严格人员出入,如必须外出,劝其办理出院手续,或按所在医院最新规定处理。

5.2.6.1.2参照本标准5.2.1.1进行患儿家属/陪护人员的筛查、登记、处置及个人防护。

5.2.6.1.3建议除照顾患儿必需的家属/陪护外,其他人员暂停探视。

5.2.6.1.4住院期间对患儿及其家属进行每天2次体温和症状监测。

a)若患儿出现体温异常或呼吸道等相关症状,应按本院住院患者发热诊治流程处理;

b)若患儿家属/陪护出现体温异常或呼吸道等相关症状,应立即暂停陪护并按照本院门诊发热患者诊治流程引导至门诊就诊,提供合理的防护用品进行防护,实施场地消毒措施等,并及时上报。

5.2.6.2 门诊患儿及其家属/陪护的管理

5.2.6.2.1参照本标准5.2.1.1的筛查要求对患儿及其家属/陪护的筛查、登记与处置。

5.2.6.2.2参照本标准5.2.4.1的要求配合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若非必须,患儿家属/陪护不得进入治疗区域,在候诊区等候。

5.2.6.3 机构患儿及其家属/陪护的管理

儿童康复机构诊疗的患儿及其家属/陪护的管理参照本标准5.2.6.2执行。

5.2.6.4 特殊教育学校特殊需要儿童及家属的管理

5.2.6.4.1特殊需要儿童返校接受康复训练建议仅允许1名固定陪护人员陪护或参照当地教育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并做好个人信息及流行病学史调查、登记。

5.2.6.4.2返校接受康复训练的儿童及陪护人员,每次入校前参照本标准5.2.1进行人员筛查、登记与处置。

5.2.7 加强医患/家校沟通

本部分内容按照T/SRMA 6-2020中6.4的要求执行。

5.3 ·儿童康复诊疗过程中的人员、设备、环境的防疫措施

5.3.1 儿童康复评定及治疗人员、特殊教育工作者务必按照本标准5.1.3的要求做好防护措施。

5.3.2 环境管理

5.3.2.1 儿童康复诊疗区域应与成人分开,自成一区,出入分离。

5.3.2.2 如所在医院/医疗机构不具备收治传染病患儿的条件,应将单独的、通风良好的房间设置隔离观察室,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及流程,备有充足的消毒和防护用品;隔离观察室应避开与患儿通道入口相近的位置,并设立明显警示标识。

5.3.2.3 儿童康复诊疗区域应通风良好,应配备适量的流动水洗手设施和/或配备速干手消毒剂。

5.3.2.4 儿童康复诊疗区域应配备合格、充足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相关设施与物品,包括体温计(枪)、手卫生设施与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卫生用品、卫生洁具、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清洁和消毒灭菌产品和设施等,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按GB 27952-2011的要求执行。

5.3.2.5 不同污染程度的区域环境及物品表面按WS/T 512-2016的要求进行清洁与消毒。

儿童康复诊疗环境按环境污染程度可分为:

a)轻度环境污染风险区域:医务人员办公室等区域;

b)中度环境污染风险区域:候诊区、诊室、康复病房、康复评定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等区域;

c)重度环境污染风险区域:言语治疗室等区域。

5.3.2.6 儿童康复区域地面的清洁与消毒、物体表面的清洁与消毒,以及污染物品的处理按照WS/T367-2012的要求执行。

5.3.2.7 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及管理、空气净化按照WS/T368-2012的要求执行。

5.3.2.8 卫生间环境及普通物体表面的清洁和消毒参照WS/T 591-2018。

注:新型冠状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56℃ 30分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

5.3.3 有效控制康复评定室、治疗室人员密度,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建议暂停开放式治疗室。

5.3.4 康复评定用品防护

5.3.4.1 运动发育评定用具的消毒管理按照本标准5.3.2.6执行。

5.3.4.2 言语语言发育评定尽可能借助言语评定软件或康复云设备进行评定,评定用具的消毒管理按照本标准5.3.2.6执行。

5.3.5 治疗用品防护:电极使用、气压治疗、吞咽治疗、言语训练、呼吸训练相关防护按照T/SRMA 6-2020中7.4中相关要求执行。此外,尽量选择易于消毒的设备进行各项康复治疗。

5.3.5.1 持续性被动活动建议采用布套包住患者肢体实施治疗。

5.3.5.2 平衡训练仪、功率自行车、减重步态训练仪等不与患儿皮肤、黏膜直接接触的治疗设备治疗时,建议可能与患者接触部分使用一次性治疗方巾或用布套。

5.3.5.3 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尽量指导患者实施主动性康复训练,避免接触式治疗措施,可借助训练工具进行主动训练。训练尽量选择患儿自备的辅助器具或物品,公用的辅助器具或物品一人一用一消毒,训练器具消毒按照WS/T367-2012的要求执行。

5.4 ·儿童康复诊疗场所废弃物品的管理

5.4.1 诊疗结束后不可复用的医用耗材及一次性个人防护用品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理。

5.4.2 日常垃圾管理,按《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的要求处理。

5.4.2.1 严格区分日常垃圾和医疗废弃物(医疗垃圾、感染性垃圾),日常垃圾做到半日清(根据垃圾产生量调整清理频率)。

5.4.2.2 加强垃圾暂时贮存设施、设备的消毒和清洁。

5.4.2.3 每天使用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

5.5 ·儿童康复科普与宣教工作

5.5.1 儿童康复患者科普宣教原则

5.5.1.1 疫情期间充分利用视频、微信、平台等远程网络手段,对需康复医疗的患儿进行线上康复诊疗及指导。

5.5.1.2 对不可避免需至医院就诊的患儿,建议其就近诊疗,参照本标准5.2.2.1的要求预约就诊,做好个人防护,尽量避免选择公共交通工具。

5.5.1.2.1儿童出现咳嗽、发热,确定无外出、无接触感染或疑似感染患者史,先监测体温,居家治疗普通呼吸道感染。若体温持续不降,或咳嗽加重、出现呼吸困难、精神不佳时,建议做好防护,就近至医院儿科门诊就诊。

5.5.1.2.2儿童出现咳嗽、发热,有接触感染或疑似感染患者史,建议做好个人防护,至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5.5.2 可借助游戏、卡通等形式加强患儿及其家属的防控知识宣教:防护用品(口罩等)的合理规范使用、预防性消毒、呼吸卫生和咳嗽礼仪(咳嗽和打喷嚏时,用纸巾或屈肘遮住口鼻)、“手卫生”规范等。

5.5.3 编制儿童及家长居家防护、居家营养、居家身体活动相关的科普读物、微信小视频等,指导患儿居家防护与活动,增加体能训练。

5.5.4 加强远程网络信息技术运用,通过远程指导实施居家康复,推广居家运动康复适宜技术。

5.5.5 重视患儿及其家属心理健康,及时提供康复心理支持和心理疏导,提供康复科普适宜运动技术指导,帮助自我调节,修正认知,保持良好、积极心态。必要时建议患儿及家属至相关专科接受专业诊治。

5.5.6 将自助康复理念融入疫情中的任何对象、任何时段,以及任何场所。

5.5.7 在疫情控制后,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愈患者后遗的功能障碍,可循序渐进康复介入和宣教指导。 J8aAFruZh99ADHduj360By3uL4LCkQc+fNih/NqOuTq+ZMWvEdEO/EgU65vX81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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