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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失眠症的西医诊断与鉴别诊断

一、诊断标准

慢性失眠障碍是指频繁而持续的睡眠起始和维持困难,导致个体对于睡眠时间或质量不满足,并存在白天觉醒期间的功能受损症状。睡眠维持困难包括夜间醒来再难入睡,或最后醒来远早于期望的起床时间。临床上以混合型睡眠困难患者最为多见,单纯性维持困难患者次之,单纯起始睡眠困难患者最少。此外,患者的睡眠主诉可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不是维持不变的。例如,有些患者可由入睡起始困难转为入睡维持困难,反之亦可。也有些患者两种症状在发病初期均可出现,后来演变为保留其中之一者。睡眠质量差、睡后无清醒感等主诉常常伴随于睡眠起始困难和维持困难,注意当其单独作为主诉时,不足以诊断为失眠症。

目前对于慢性失眠症的诊断主要基于患者的主诉或者他人的观察结果。主要有ICSD-3、DSM-5、ICD-10等国际公认的诊断标准。

(一)ICSD-3

ICSD-3包含慢性失眠、原发性失眠、继发性失眠、共病性失眠、入睡和维持障碍等。诊断标准:以下(1)~(6)条均需具备。

(1)存在以下1条或多条睡眠异常症状(主诉):①睡眠起始困难。②睡眠维持困难。③早醒。④在合适的作息时间不能上床睡觉。⑤没有父母或看护人干预无法入睡。

(2)存在以下1条或多条与失眠相关的症状:①疲劳或全身不适感。②注意力不集中或记忆力障碍。③社交、家务、职业或学习能力下降。④情绪波动或易激惹。⑤日间瞌睡。⑥出现行为问题:冲动、多动、攻击。⑦兴趣、精力减退。⑧容易出错或发生事故。⑨因过度关注睡眠而焦虑不安。

(3)失眠问题非单纯为无睡眠条件(没有足够的睡眠时间)或睡眠环境不合适所致。

(4)每周至少出现3次睡眠紊乱和相关日间症状。

(5)睡眠紊乱和相关日间症状至少持续3个月。

(6)睡眠紊乱和相关日间症状不能用其他类型睡眠障碍解释。

(二)DSM-5

1.诊断要点与ICSD-3基本相同,除了(1)~(6)条,还包括睡眠紊乱不能归因于某种物质(如滥用毒品或某种药物)的生理效应。

2.急性和短期失眠,即症状持续少于3个月,但符合频率、强度、痛苦和(或)损害的全部标准,应被编码为其他特定的失眠障碍。

3.共病性问题的观点基本一致,可独立或共病于精神障碍等。但DSM-5特别指出失眠障碍的诊断应该是在失眠足够严重或需要临床关注时,否则没有单独诊断的必要。

4.非恢复性失眠,指虽然有足够的睡眠时间,但醒后感觉差、精神差。此情况如果单独出现,且频率、持续时间、日间不适感和功能损害均符合诊断标准,可诊断为其他特定的失眠障碍或未特定的失眠障碍。

5.严重程度的判定基本一致,均有“arbitrary”。为方便量化,规定主观入睡时间超过20~30分钟表示入睡困难;在入睡超过20~30分钟后的主观觉醒;早醒的判断上通常认为比预期早至少30分钟,在总睡眠时间未达到6.5小时之前。此外,DSM-5指出随着人的年龄的增长,睡眠时间会逐渐减少,睡眠结构亦会发生改变。因此,不是所有睡眠紊乱的人都会出现日间不适感或功能损害,如一些健康老年人。

(三)ICD-10

较以上两种标准,诊断范围相对宽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存在入睡困难、睡眠维持困难或者早醒。

2.睡眠紊乱每周出现至少3次,持续时间至少1个月。

日间专注于失眠,过分担心失眠的后果,睡眠量和质的不满意,引起明显的日间功能障碍且持续1个月以上。此条有别于DSM-5和ICSD-3。

二、鉴别诊断

失眠可以作为独立疾病(失眠症)存在,也可以与其他疾病(共病性失眠症)共同存在,或是其他疾病的症状之一,需要区别单纯性失眠症、共病性失眠症或失眠症状。失眠症的鉴别诊断主要包括睡眠障碍、精神障碍、躯体疾病、精神活性物质药物使用等。

(一)与睡眠障碍类疾病的鉴别

1.昼夜节律失调性睡眠障碍 在国际睡眠障碍分类中,昼夜节律被破坏时,即可引起机体各种生理功能障碍,临床以昼夜节律紊乱即睡眠-觉醒周期的失调最为常见,称为昼夜节律失调性睡眠障碍,指个体睡眠与觉醒的昼夜节律与所处的环境模式不协调而引起的睡眠紊乱。此类疾病易被误认为是失眠或早醒,而给予不适当的治疗。因此,需要与之进行鉴别诊断,其中包括睡眠与觉醒时相延迟障碍、睡眠与觉醒时相提前障碍、非24小时睡眠与觉醒节律障碍、不规律睡眠与觉醒节律障碍、时差变化睡眠障碍、倒班工作睡眠与觉醒障碍。其中主要与睡眠与觉醒时相延迟或提前障碍进行鉴别诊断。

(1)睡眠与觉醒时相延迟障碍(delayed sleep-wake phase disorder,DSWPD) 多见于青少年和年轻人,表现为睡眠起始比所期待的晚,因为内源性昼夜节律相对于期望的睡眠时间推迟。当DSWPD患者选择社会正常睡眠时间睡眠时,会表现为入睡困难、总睡眠时间减少及日间功能损害。然而当其顺应延迟的内源性昼夜节律而选择迟睡迟起模式时,则入睡几乎没有困难、睡眠时间正常,亦无日间功能损害。表现为入睡困难的失眠症,应当同DSWPD相鉴别。失眠症患者无论何时就寝和起床,他们在期望的就寝时间都虽有困倦但难以入睡。此外,失眠症患者的睡眠障碍有夜间差异的改变。

(2)睡眠与觉醒时相提前障碍(advanced sleep-wake phase disorder,ASWPD) 老年人比青年人和儿童多见,表现为睡眠维持困难又早起的失眠症患者,应当与ASWPD鉴别。表现为睡眠起始早于所期望的时间,因为个体的内源性昼夜节律比期望的睡眠作息时间提前。然而,当个体选择与提前的内源性昼夜节律一致的早睡早起模式时,总睡眠时间正常。相反,无论他们选择的是何种作息安排,失眠症患者都可能表现为睡眠维持困难和早醒。

2.不宁腿综合征 除了常产生的睡眠起始及维持困难,患者急切移动肢体和伴随的各种腿部不适感都可与失眠症相鉴别。失眠症患者的失眠症状可以不与不宁腿综合征共病。只有当失眠症状显示在发生时间与不宁腿综合征的其他症状相对独立存在时,或当有效治疗不宁腿综合征后失眠症状仍然存在时,才能诊断为失眠症。

3.睡眠呼吸障碍 除了在睡眠期间表现有噪声级鼾声和呼吸暂停及日间思睡以外,约50%患者会出现失眠症状,尤其女性和老年人,需明确是否存在共病的可能。

4.睡眠不足综合征 因日间过度思睡、疲劳和夜间睡眠减少等各种原因过度延长的日间工作时间,或有意延迟睡眠,以便从事娱乐或社交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当给其充足的时间睡眠时,他们容易启动并维持睡眠。而失眠症患者尽管有足够的时间睡眠,往往入睡后觉醒时间延长和总睡眠时间缩短。除此之外,失眠症患者通常不伴随客观的日间过度思睡和不经意的日间睡眠发作,但这种情况经常见于睡眠不足综合征患者。

5.短睡眠 在正常人群中由于个体的差异存在睡眠变异,睡眠持续时间可以差异很大。有些短睡眠患者可能过分关注自己的睡眠持续时间,但与失眠症患者相比,他们没有入睡困难,而且缺乏特征性的日间症状。有些短睡眠患者可能期望或者试图睡得更多些,他们可能通过延长在床上的时间而产生一种类失眠样模式。

6.环境性睡眠困难 当患者主诉存在干扰睡眠的环境因素时,就不能诊断为失眠症患者。各类环境因素包括噪声、光线、不适温度等均会影响多数人的睡眠。在妊娠威胁或非安全的场所也会干扰睡眠。此外,床伴的鼾声、睡眠期运动异常等也会干扰睡眠。只有当个体在适合睡眠的环境中仍有睡眠困难,或当失眠症状显示独立于环境因素之外时,才能诊断为失眠症。

(二)与精神障碍的鉴别

抑郁症患者可出现情绪低落、兴趣减退、精神运动性迟滞等核心症状,双相情感障碍可出现抑郁和躁狂症状,焦虑症患者除了有典型的焦虑、恐惧、担心外,还常伴有心慌、呼吸加快等自主神经症状。此外,其他的精神障碍也是失眠症常见的原因。

(三)与躯体疾病的鉴别

躯体疾病包括神经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肌肉骨骼系统疾病等全身各大系统疾病所致的失眠症状。故详细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和相关实验室检查也是必要的。

(四)与其他类的鉴别

精神活性物质或药物包括抗抑郁药物、中枢兴奋性药物、心血管药物、麻醉性镇痛药、平喘药等,以及酒精和烟草等物质均可诱发失眠。精神活性物质和药物的使用也可诱发失眠,故应了解失眠症患者的生活方式、药物使用史,以助于鉴别。 vRBQYoodUBwLT6PBQ5rao/ef34LZMrNpMvIp7OWhJQSGqnGpB3E4SDNOVPb/l7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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