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整理以清乾隆二十四年己卯(1759)乐只堂刻本为底本,以宋本《伤寒论》为主校本,以1956年人民卫生出版社影印本《注解伤寒论》为参校本。
具体校注处理,详见以下各点:
1.采用现代标点方法,对原书进行标点。
2.采用简体横排形式。
3.原书中一般笔画之误,如“己”“已”“七”“匕”不分等,予以径改,不出校。
4.原书中的异体字、俗写字、古字,以规范简化汉字律齐,不出注。
5.原书中的通假字,保留原字,于首见处出注说明。
6.原书中的药物异名予以保留,其生僻者于首见处出注。
7.原书中可以确认的讹字,有校本可据者,据校本改,无校本可据者,据文义或文例改。
8.原书中可以确认的脱文,有校本可据者,据校本补,无校本可据者,据文义补。
9.原书字词无误而校本义胜或有参考意义者,酌情出校。
10.原书中文字有疑义,无校本可据,是非难定者,出校存疑。
11.原书正文前有“伤寒论近言目录”,今予以删除,另据正文编成新的目录,置于正文前。
12.原书卷题下有“南海何梦瑶报之辑”字样,今删去。
13.原书中“右”“左”等作方位词“上”“下”义者,统一改为“上”“下”。
14.原书中字词疑难或生疏者,予以简注和注音。
15.原书段落中小字夹注者,用小字另体,并置括号内。
16.根据原书内容,酌情重新划分段落。
17.原书卷末有“伤寒论近言卷之某”字样,今删去。
18.原书卷首有“伤寒论近言卷之某”“伤寒论近言卷某”“卷某”等字样,今统一为“伤寒论近言卷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