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令更迭,梦想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自从其颁行之日至今已经历经三次修正。整体而言,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历程表现出从为了遵守国际条约被动修改到基于我国实践发展需要主动调整,从回应性调整伴随技术发展引起的利益纠纷到前瞻式预防技术发展引起的相关侵权风险,保护水平不断提升、体系结构更加合理并且国际保护水平不断提升的特点。
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诞生于1990年,并于1991年6月1日开始施行。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的施行,对于激励作品创作,促进科技、经济发展以及文学、艺术的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入21世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已经进入最后阶段,但是由于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的一些规定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存在一定差异,不利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同时,信息技术迅猛发展,1990年《著作权法》的规定无法有效协调信息技术发展引起的利益冲突,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这次修改的主要目的在于:其一,对于我国《著作权法》中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做好准备;其二,丰富著作权法的客体种类与行为类型,以此应对随着网络技术发展出现的新型信息成果与新型作品利用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其一,细化有关著作财产权利的规定,将1991年《著作权法》中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细化为十一项具体权项,并且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此规制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之下作品的利用行为;其二,将“编辑作品”改为“汇编作品”,以此将“数据库”纳入著作权法客体范围;其三,增加有关版式设计、装帧设计的相关规定;其四,增加有关合理使用的原则性限制,并对合理使用的具体类型进行相应调整;其五,增加有关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著作权转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临时措施、法定赔偿、举证责任的规定等。
我国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面临如下时代背景与现实需求:其一,200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突出强调知识产权制度对于确定权利、调整人们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以及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其二,我国《著作权法》实施的配套法规相继出台,我国《著作权法》实施的政策与法律环境已经发生变化;其三,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裁决认定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有关“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有关作品自动获得保护的原则。为了适应《著作权法》新的政策与法律环境,并与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保持协调,《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有必要进行相应调整。2010年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其一,删除2001年《著作权法》第四条有关“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同时增加“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其二,增加有关“著作权出质登记”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始于2012年,至2020年本次修改方才完成。尽管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已经回应了一些信息网络环境之下的著作权问题,但是信息网络技术发展迅速,2010年《著作权法》仅对2001年《著作权法》进行了两处修改,面对信息网络技术提出的新问题、新挑战,前两次《著作权法》的修改显然并未全面并且预见性地对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细致地回应,因此,为了适应新的实践发展需求,有必要根据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实践与需求再行调整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稳步推进,并分别于2017年与202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相关法条内容与表述发生变化。此外,我国虽然参与《马拉喀什条约》的起草,但是我国2010年《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与之还存在一定的差异,影响了加入该条约。为了与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国际条约保持衔接,也有必要对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如何更好地激励我国文学、艺术以及科学作品的创作、传播与利用,提升我国文学、艺术以及科学水平,也成为推动本次修改的关键因素。
2020年《著作权法》的体例结构包括六个部分,分别为“总则”“著作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附则”。上述体例结构相较于2010年《著作权法》,区别主要在于2020年《著作权法》将2010年《著作权法》第四章的表述“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修改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将其第五章的表述“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修改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相关表述逻辑更加严密,体例结构更加合理。2020年《著作权法》条文共计六十七条,相较于2010年《著作权法》,条文数量增加六条。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部分涉及对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著作权法排除等内容的修改。对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2020年《著作权法》规定智力成果构成作品的前提条件,即“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对于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客体,将“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
第二章“著作权”部分,修改之处主要涉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将《著作权法》中的“公民”与“其他组织”的表述分别修改为“自然人”与“非法人组织”;调整著作权权利内容,将“数字化”纳入复制权的调整范围,明确规定出租权的客体包括“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和复制件”,明确规定广播权控制“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的行为,但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明确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行使规则;明确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行使规则;明确规定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则;增加有关“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的规定;完善有关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的规定;完善有关合理使用的原则性条款以及合理使用的具体类型的规定等。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部分,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完善有关著作财产权利出质的规定;完善使用作品付酬标准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主要修改涉及:增加有关职务表演著作权归属与行使的规定;完善有关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权利的规定等。
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增加有关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完善有关著作权侵权行为行政责任的规定;完善有关著作权侵权行为类型的规定;增加著作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完善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完善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等。
第六章“附则”,主要修改内容涉及著作权法实施的技术性条款。
本书为《著作权法》全部六十七个法条添加了评注与相关案例。本书对于《著作权法》法条的分析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法条对比”、“条文主旨”、“修改理由”、“条文释义”以及“以案说法”。
“法条对比”部分采用表格的形式对比分析了2010年《著作权法》与2020年《著作权法》,并且具体标注每一法条的修改之处,以此直观展现法条之间的区别。
“条文主旨”部分提纲挈领地概括了每一法条的主题与意义,以使读者能够迅速把握法条的要旨。
“修改理由”部分具体阐述了2020年《著作权法》法条进行修改的国际与国内背景,以期向读者呈现《著作权法》相关法条为何修改,以及修改理由。
“条文释义”部分结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标、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以及著作权法的司法实践对于2020年《著作权法》的具体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以期指明相关条文在著作权法体系中的作用、其与相关法规的配套衔接以及司法适用的要点与难点等问题。
“以案说法”部分选取相关典型案例,通过情景引入的方式深刻而又生动地向读者传达相关法条的具体适用问题。
本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冯晓青教授、杨利华教授共同主编,中国农业大学罗娇副教授,中原工学院杜爱霞副教授,北京工业大学讲师周贺微博士,北京科技大学讲师、博士后研究人员刁佳星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师郝明英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后研究人员闻馨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专业博士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江刘容法官助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专业博士易镁金,清华大学知识产权法学专业博士生邵红红担任副主编。
本书出版,得到了中国法制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由于研究水平所限,本书难免存在不足之处,还望学界同人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