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受省文体厅委托采购省渔船通广播电视工程设备,招标文件载明:项目分为a包和b包,共采购设备3202套;投标人可对两个包选择投标或全部投标,但必须按照包号分别报价,且最多只能中一个包;当投标人所投a包、b包综合得分均为第1名时,优先确定其中标a包,b包由投标该包综合得分第2名的投标人中标。
2021年4月18日,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公告,决定增加海上实地检测,且对原招标文件中有关数据进行修改,要求投标人各派一位代表上船配合检测工作。
2021年4月21日,6家投标人的受检设备均在检测船上安装并调试,投标人各派一名代表登船参与检测。受检设备开机后,仅视频公司的受检设备没有视频信号。2021年4月23日,海上实地检测组织人允许视频公司另派技术人员上船对其受检设备进行调试,视频公司在海上实地检测过程中,视频信号未出现中断。2021年5月9日,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中标公示”,涉案项目a包、b包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依次均为:科技公司、视频公司、电子公司。
2021年5月12日,电子公司就视频公司中标b包的结果,向某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质疑。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向电子公司回复“正在组织评审专家复核该项目,待有结果后将给予答复”。
2021年6月10日,电子公司向财政厅提交“投诉书”。财政厅经调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决定取消视频公司在a包、b包排名第二的预中标单位资格,电子公司为a包、b包排名第二的预中标单位,为b包中标单位。视频公司不服该决定,遂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财政部作出处理决定,决定b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视频公司获悉该复议结果后,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电子公司自某省政府采购中心于2021年5月9日发布“中标公示”后,于2021年5月12日就视频公司中标涉案项目b包的结果提出书面质疑,符合质疑的期限要求。电子公司在某省政府采购中心以“正在组织评审专家复核该项目,待有结果后将给予答复”为由拖延答复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10日向财政厅进行投诉,未超过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的投诉期限要求。
根据涉案项目“海上实测补充通知”的规定,海上实地检测时间自2021年4月23日开始,投标人各派一位代表上船配合检测工作,受检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由投标人代表当场检验正常即待检测,不得另行调换。但是,涉案项目进行海上实地检测时,检测组织人在检测船启航后,未取得其他投标人同意,就允许视频公司另派人员登船调试其受检设备,且等待视频公司受检设备调试出视频信号后,才宣布开始检测。因此,财政部作出处理决定,其认为海上实地检测过程违反招标文件规定,采购过程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并无不当。视频公司一直未能取得b包的中标通知书或者采购合同,故其所诉生产产品的经济损失,与财政厅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具有关联性。视频公司为处理涉案投诉而支出的费用,系其主张自身权利的开支,而非投诉处理决定造成的经济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视频公司的诉讼请求。
1.投诉必须在投诉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本案中,电子公司自某省政府采购中心于2021年5月9日就涉案项目招投标结果发布“中标公示”后,即于2021年5月12日就涉案项目b包的中标结果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质疑,并在对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质疑的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10日向财政厅进行投诉,符合投诉期限要求。
2.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是招标人事先确定招投标交易规则,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依据。因每一招标项目均涉及多家供应商的经济利益,其招投标活动应按招标文件事先设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保障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本案中,依照“海上实测补充通知”的规定,涉案项目海上实测时间自2021年4月23日开始,投标人各派一位代表上船配合检测工作,受检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由投标人代表当场检验正常即待检测,不得另行调换。但是,视频公司的受检设备没有视频信号,海上实测组织者在未征求其他投标人意见的情况下,再次允许视频公司另派技术人员登船处理直至调试出视频信号后,才宣布开始检测。因此,在所有供应商受检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处于待测状态时,海上实测组织者未征求其他供应商的意见,便允许视频公司另派技术人员对受检设备重新调试,对其他投标人有失公允。海上实测过程违反招标文件规定,采购过程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并在涉案项目尚未确认中标人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下,决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无论是在操作程序上,还是对实体问题的处理上,都应遵循相同的交易规则和行为规范,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办法,是评标委员会开展评审活动的依据。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采购条件和评审标准、方法进行评审,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评审时不得擅自变更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在评审过程中随意修改变更采购条件和评审标准,也不得针对某一部分投标人作出变通适用或偏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