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9日,某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收到M公司投诉,称该公司参加一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食堂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在项目评标过程中,遭遇多处不公正待遇:一是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工作人员由于粗心大意漏编了页码,结果被判为无效标。二是M公司消毒储碗柜、蒸饭柜生产厂家为“Z市昌和宝厨具设备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少打了一个字而写成“Z市昌和厨具设备有限公司”,评标委员会以生产厂家名称与厂家证明文件所加盖的公章单位名称不相符为由,认定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三是评标委员会在对各投标人提供的样品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对M公司的样品检查得非常全面认真细致,如果认定M公司的投标无效,那就应该直接宣布M公司的样品不在评标之列。既然检查了,就意味着M公司已经进入详细评审程序,进入了详细评审程序后又宣布M公司的投标文件无效,解释不通。
此外,M公司认为,漏编页码并非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错误,投标文件中的厂家名称与厂家证明文件不符,属明显的打字错误所致,评标委员会应启动澄清程序,且M公司的报价比中标价低了96万多元,公司在售后服务、保修期限等方面的优势都远胜于中标公司,评标专家因为漏编页码、明显的打印错误就认定投标无效,失之偏颇。
那么,M公司的上述投诉是否站得住脚呢?
1.评标的直接依据应当是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在招标采购实践中,由于编制人员的疏漏,招标文件前后内容难免有不一致或不对应之处。本案例就属于典型的招标文件内容前后不对应导致的争议。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1款规定: “投标人须按照本须知第8项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并自编目录及页码装订成册。” 但在“评标办法”一章,未明确规定“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自编目录及页码”属于无效投标。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相关规定,认定M公司的投标文件编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判定该公司的投标属无效投标。
但是,评标委员会的这一做法值得商榷。本案例“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出现不一致的情形,且招标文件没有约定以哪个为准。严格来说,评审的直接依据应该是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一章中的“评标标准及评审细则”部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在部门规章层面,也有类似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该办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也就是说,“投标人须知”中的内容并非意味着一定属于实质性条款,如果在“评标标准及评审细则”中没有约定漏编目录和页码属于无效投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中的要求,认定M公司投标文件无效显得过于牵强。
2.投标文件出现明显打印错误应启动澄清说明程序。
本案例中,投标人由于疏忽,将设备生产厂家的名称少打了一个字,错打成“Z市昌和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与厂家实际名称“Z市昌和宝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不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本项目M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将生产厂家的名字少打了一个字,应认定为明显的文字错误并启动澄清说明程序为妥,而不应武断地判定其为无效投标。
3.认定无效标后是否可以审查样品。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评审工作分为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技术评估三个阶段。其中,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技术评估由评标委员会实施,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开展商务和技术评估,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并向招标人推荐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供应商。
本案例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阶段判定M公司投标无效,按理不应对其样品再进行评审。但是,经财政部门调查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所有投标单位的样品均应无记名密封提交,并在开标现场由投标单位代表随机抽取相应数字进行编号后,统一移交给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在评审现场,评标委员会无法知晓样品所对应的投标单位,只能对所有样品进行评议,评标委员会并不存在刻意让初步评审不过关的投标文件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对招标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作了严格限制。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评标的直接依据是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要求前后存在不一致之处,评审时应当以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评审细则为准,而不应对诸如漏编目录、错编页码等非实质性内容过于较真,武断地判定该类投标文件无效。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明确,采购人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在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下,才能要求提交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