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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会组织

9.工会各级组织的建立原则是什么?

《工会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这一原则体现了中国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的性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工会的根本特征。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工会的一切组织和会员都必须按照这个根本原则进行活动。

10.上级工会如何审批、指导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

《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工会是从全国到基层的有组织的群众团体,这样的独立的群众团体,一方面要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另一方面要按照自己的特点和广大会员职工的愿望、要求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就要求有组织上的保证,加强工会的统一领导。

11.如何对各级工会委员会进行监督?

《工会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12.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工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从实际出发,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推进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工会组织建设。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13.乡镇、街道可以建立工会吗?

《工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14.不同的行业可以建立产业工会吗?

并非只有同一行业才能建立产业工会,《工会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15.工会组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

工会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团体,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所以《工会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但是,由于企业关闭、合并或者破产及其他情况导致企业终止,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使基层工会组织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基层工会组织也就相应撤销。

《工会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中国工会章程》第十六条规定,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16.哪些工会可以设立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

17.所有的工会都具有法人资格吗?

《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民法典》第九十一条规定,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18.基层工会委员会、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产业工会委员会的任期是多久?

《工会法》第十六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19.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会议制度是怎样的?

《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20.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被随意调动工作或罢免吗?

《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21.《工会法》对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作了哪些保护性规定?

《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确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

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中,“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这里的“个人严重过失”,是指具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ShBpNni5mEjoVotSyf5vA8Glt0lcC8VFIprqMTioI3CeqEv1wTNqEsFbyYGH2j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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