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是明确工会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的重要法律,是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工会法》的实施为各级工会履行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在发挥工会职能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总体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工会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工会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治性。工会要坚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担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是先进性。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工会的先进性不仅表现为参加工会组织的是工人阶级中的分子,而且表现为工会是按照工人阶级的特性组织起来,开展活动的。
三是群众性。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拥有广大的职工群众。工会会员具有广泛性,只要是工人群众自愿加入工会,遵守章程,履行一定的义务,就可以成为工会会员。
四是自愿性。结社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工会是社会团体,也必须遵守这一原则。《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是按照自愿原则由职工参加或组织起来的。这体现在职工参加工会与否,是每个职工的自由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职工加入工会或者不加入工会。
《工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2021年修正的《工会法》扩大了基层工会组织的覆盖面,明确规定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将工会组织以及工会工作的覆盖面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扩展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
虽然《工会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机关,但就《工会法》的内容来说,能够适用于机关工会的规定不多,因此《工会法》第五十七条授权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本法中不适用于机关的一些规定,尤其是有些条文明确规定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在制定实施办法时也不能再扩大到机关。
《工会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此条是2021年修正的《工会法》落实党中央对工会改革的新要求新增的规定,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有利于保障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根据《工会法》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2021年修正的《工会法》完善了工会的基本职责,将工会的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同时,在第六条增加规定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新增第八条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规定,体现了中央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
工会的基本任务包括以下几点:
(1)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3)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4)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5)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6)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参加国际工会活动,是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工会法》第九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