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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领域,侵权类案件不仅在民事案件中占据了很大比重,而且经常成为社会的关注热点。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的生活质量逐步提高,交往领域不断拓展,新生事物频繁涌现,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如此种种都给侵权法领域提出了很多新问题,也带来了很多新变化。

首先,在侵权主体方面。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侵权类案件中的侵权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但随着人工智能、AI(人工智能)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侵权主体也产生了很多变化。例如,互联网侵权成为侵权领域的主要类型,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成为新类型的侵权主体,并且在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再如,算法侵权逐渐增多,在算法对被约束者合法权益进行侵害之后,算法开发者、算法服务者、算法管理者都以“新面孔”的形式进入了侵权主体的行列。

其次,在侵权方式方面。传统侵权领域,侵权行为的方式更多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短兵相接”,通过直接的肢体冲突、语言暴力等方式对他人实施侵害。当下时代,侵权方式则体现出强烈的技术中介性和手段隐蔽性特征。所谓技术中介性,是指部分侵权人通过自媒体、手机应用软件、AI虚拟形象等新技术从事散播他人隐私、盗用他人形象、侮辱他人名誉等不当行为。所谓手段隐蔽性,是指部分企业通过算法、程序设计等技术优势,以一般人难以察觉的方式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侵害。例如,部分企业未经自然人同意,擅自收集、储存、使用个人信息;或者将某软件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擅自与其他软件共享等。

最后,在侵害人身权益内容方面。《民法通则》时代,人身权益侵权类案件大多是人身损害、名誉权、肖像权纠纷,被侵害的人身权益内容相对单薄。当下时代,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人民生活质量普遍提高,人身权益的内涵不断丰富,被侵害人身权益的案件类型也不断增多。例如,骨灰安葬权益被侵犯的要件如何判断,其行使主体包括哪些?再如,平等就业权的内容包括什么?如何认定劳动者的该项权利被侵犯?

在社会的发展给侵权法领域带来丰富的实践素材的同时,也带来很多具有时代特征的新问题、难问题,这些都需要司法审判积极作出回应。在应对的过程特别是新类型案件的审判中,笔者认为树立两种裁判理念至关重要。

第一,树立系统的审判理念,避免僵硬的片段式判断。互联网时代的新类型案件,突出的特点是融合了科学技术的探索、应用,同时也不乏经营模式的创新要素。一种新的模式、行为、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如果裁判者仅仅局限于其中的某一个片段、某一个环节,可能会轻易得出“是”或“否”的结论,但如此结论往往难以经受住社会和时代的考验,也难说完全符合法律规范的本质要义。故此,如果裁判者能够立足于时代背景,树立系统观念,真正弄懂、厘清一个新类型案件产生的具体原因、运营模式、域外认知、发展前景等内容,以相对宏大的视野、前瞻性的眼光去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时,不仅能够得出更为妥当、统一的法律结论,也会在科技发展与法律规制的关系中找到结合点,促进两者的良性互动。

第二,树立平衡保护的价值理念,避免片面的“一刀切”式倾斜。新类型侵权案件审判中,时常会出现如下情景:一边是创新企业的经营模式,另一边是自然人的权利诉求。应当说,二者都包含了合法的权利范畴,都应得到相应的保护。但是,当两种正当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选择?是保护科技发展还是自然人的个人权利?这是当下时代摆在裁判者面前亟须回答的问题。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两者并非二选一的问题,而且科技发展与人身权益保护也不应该存在本质冲突。所以,笔者建议,在价值的判断与选择上,裁判者应在综合考量发展阶段、时代要求、行政监管等要素的基础上,树立平衡保护的价值理念,裁判结果既有利于企业经营模式和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又充分考虑到个人权利的依法保护,避免主观化的“一刀切”式判断。

有鉴于此,笔者结合侵权领域的上述变化,兼顾传统侵权领域的难点问题,以审判经历为基础,从互联网相关案件、新类型人格权相关案件、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12个方面选取了50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形成了本书主要内容,并通过“法官评析”形式将贯穿其中的实务共识、裁判理念呈现给读者,希望为该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一个有益的借鉴视角。当然,考虑到新类型侵权的出现时间较短,书中的很多观点也只是实践中的一些初步思考,笔者相信,伴随着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逐步发展,裁判者对于当下面临的新问题、难问题的认识会越来越成熟,裁判规则也会越来越完善。

宋毅
2023年8月 SNh1nLpA5EsLq1tFleuZzMTHpsl0li/TQtJPW8MjRFp/4ptYuGRLlk+yCl+bk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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