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主席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2)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3)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4)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企业工会换届或新建立工会组织,应当成立由上一级工会、企业党组织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和选举工作。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
上级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基层工会推荐本企业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进行考察,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调整。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按姓氏笔画排序。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报经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批。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均应依法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经会员民主选举方能任职。
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企业工会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可以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同时进行选举,也可以单独选举。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参加选举人数为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不得妨碍民主选举工作,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会员到场,不得以私下串联、胁迫他人等非组织行为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企业工会主席出现空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
补选前应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一般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工会主席选举产生后应及时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或工会法人代表变更登记。企业工会主席一般应按企业副职级管理人员条件选配并享受相应待遇。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应依法进入董事会。
企业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与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尚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主席接受上一级工会领导。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企业应依法保障兼职工会主席的工作时间及相应待遇。
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工会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罢免、撤换企业工会主席须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
由上级工会推荐并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工会主席,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费用等,可以由企业支付,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或上级工会与其他方面合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