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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会会员队伍建设

(一)申请加入工会的条件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二)工会会员会籍管理

1.会籍取得与管理

(1)职工。职工加入工会,由其本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及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以下简称会员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工会会员卡(以下简称会员卡)也可以作为会员身份凭证。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按照属地和行业就近原则,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入会申请,在上级工会的帮助指导下加入工会。用人单位建立工会后,应及时办理会员会籍接转手续。

(2)农民工。农民工输出地工会开展入会宣传,启发农民工入会意识;输入地工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广泛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农民工会员变更用人单位时,应及时办理会员会籍接转手续,不需重复入会。

(3)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可以在劳务派遣单位加入工会,也可以在用工单位加入工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的,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加入工会。

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加入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含委托用工单位管理)的会员,其会籍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管理。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会员会籍由用工单位工会管理。

基层工会可以通过举行入会仪式、集体发放会员证或会员卡等形式,增强会员意识。

(4)会籍接转。基层工会应建立会员档案,实行会员实名制,动态管理会员信息,保障会员信息安全。

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发生变化后,由调出单位工会填写会员证“工会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有关内容。会员的《工会会员登记表》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会员以会员证或会员卡等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新的用人单位工会应予以接转登记。

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并实现再就业的会员,其会员会籍应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如新的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其会员会籍原则上应暂时保留在会员居住地工会组织,待所在单位建立工会后,再办理会员会籍接转手续。

临时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会员,其会籍一般不作变动。如借调时间六个月以上,借调单位已建立工会的,可以将会员关系转到借调单位工会管理。借调期满后,会员关系转回所在单位。会员离开工作岗位进行脱产学习的,如与单位仍有劳动(工作)关系,其会员会籍不作变动。

联合基层工会的会员会籍接转工作,由联合基层工会负责。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的会员会籍接转工作,由会员所在基层工会负责。

(5)会员统计。各级工会分级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会员统计工作。农民工会员由输入地工会统计。劳务派遣工会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统计,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由用工单位工会统计。保留会籍的人员不列入会员统计范围。

2.会籍保留与取消

(1)会籍保留。会员退休(含提前退休)后,在原单位工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退休后再返聘参加工作的会员,保留会籍不作变动。

内部退养的会员,其会籍暂不作变动,待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会员失业的,由原用人单位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原用人单位关闭或破产的,可将其会籍转至其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工会。重新就业后,由其本人及时与新用人单位接转会员会籍。

已经加入工会的职工,在其服兵役期间保留会籍。服兵役期满,复员或转业到用人单位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办理会员会籍接转手续。

会员在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会籍取消。会员有退会自由。对于要求退会的会员,工会组织应做好思想工作。对经过做思想工作仍要求退会的,由会员所在的基层工会讨论后,宣布其退会并收回其会员证或会员卡。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会员所在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会员证或会员卡。

(三)工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四)工会会员履行的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技和工会基本知识等。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

(3)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五)工会会员组织关系变动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明接转。

(六)工会会员退会或开除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七)会费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0p6ZNGqF0dsN/3Z7+YLlOunaV/sv2hCi4R150qMox8TS7aFIHpa4elkWd5Wujy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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