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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谚云“证明责任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证明责任分配之于民事诉讼的地位可见一斑,“证明责任分配的意义超出人们通常的想象” 。如此重要的民事诉讼法理论问题,国内外诉讼法学界自古以来均将其作为重要研究课题。“在任何诉讼,任何诉讼种类,并且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可能面临一个基本问题。其核心问题是,当诉讼基于的事实问题再也无法查明时,法官(同样包括当事人)如何对法律问题进行评价” ;以上为德国的普维庭教授所提到的在事实无法查明时如何裁判的方法论问题,即为“证明责任问题”。证明责任理论主要包括证明责任的含义和证明责任的分配两大命题,其中:第一个命题主要回答证明责任的基本概念及其本质问题,证明责任的本质问题是指如何理解证明责任与案件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关系,也就是案件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裁判方法论问题;第二个命题主要解决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问题,也即,如何确定在总体意义上和具体适用情况下证明责任分配的根据问题。证明责任理论对于构筑现代证明责任理论与制度体系是不可或缺的,是整个基础,如同大楼之地基。证明责任分配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依据证明责任分配作出的裁判结果与当事人利益相关,也会对法官产生一定的影响。可以说,证明责任分配是诉讼中的实质性问题。

自罗马法以降,如何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一直是大陆法系诉讼法学领域研究的焦点之一。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一经提出便引起巨大反响,并以其逻辑清楚、简单易懂、可操作性强而成为通说。后经普维庭等人修正发展,以“规范说”基础建构的证明责任分配 一般规则,逐步发展成为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的程序正义,有助于保障法的安定性与可预测性,追求普遍性的正义。但是,不能回避的是,除了被德、日部分学者所批判的“三个命题”所存在的不自洽之外,“规范说”在实际运用中还涌现了无法兼顾个案公正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不适用规范说”只解决了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的裁判方法——适用客观证明责任裁判,而却未能指出如何避免“真伪不明”;其寻求通过以“规范说”所确立的一般规则分配证明责任,但“规范说”的前提是有事先制定的完备的实体法规范,而此已被证明难度极大;再者,即使制定有非常完善的法律规范,因实体法所具有的稳定性特征,有时也无法应对变化多端的诉讼纠纷。坚持证明责任分配的形式标准,无法兼顾具体案件中的实体考量因素;无法应对包括现代型诉讼在内的证据偏在案件、新类型案件及其他证明困难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特别是在实体法规定模糊或者未作规定时,按一般规则分配证明责任可能造成程序与实体上的双重不正义。针对其缺陷,可以通过证明责任减轻规则予以弥补。证明责任减轻概念是为修正与弥补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理论为基础建构的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缺陷而提出的。

本书试图建构我国的证明责任减轻理论与制度体系,此需要对证明责任减轻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如概念、性质、法理基础和价值追求,以及具体的减轻方法。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生自发”的司法实践,为证明责任减轻理论的建构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基础。随着研究的深入,如何界定证明责任减轻与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如何定位证明责任减轻规则的法律地位,自然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尽管“规范说”存在诸多缺陷,但从其具有促进法律安定性、保障普遍正义、防止裁判恣意等意义而言,其地位仍不应否认。鉴于此,本书提出证明责任减轻规则不是对一般规则的否认,而是在坚持一般规则作为证明责任分配基本规则前提下的一种减轻规则。

除导论和结语之外,本书一共分为五章,基本内容如下:

导论部分主要是说明证明责任减轻的选题依据(理论背景与实践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研究路径与本书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创新之处。首先,从理论背景和实践意义两个方面论证了选题的依据。其次,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证明责任减轻研究现状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我国的证明责任减轻研究现状作了梳理。再次,对本书重点运用的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分别是案例分析与经验实证法、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文本分析法及价值分析法等。最后,说明了本书的研究路径及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本书可能存在的创新点。作为一个新生概念,我国对于证明责任减轻理论及制度的建构尚缺乏应有的体系化研究。从证明责任减轻的概念着手,对其基本理论及制度建构进行了系统化研究,是本书最大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对证明责任减轻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系统研究。证明责任减轻的基本理论是本书的重点内容,也是整个研究的根基,是内容最多的一章。首先,对证明责任减轻的概念及性质进行了界定,这是整个研究的基础。本章先是梳理了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学界关于证明责任减轻概念的理解,最后给出本书的观点。本书认为证明责任减轻是主要通过对主观证明责任的运用,或者同时结合其他手段,直接或者间接地减轻负(客观)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负担,以实现克服真伪不明与避免证明责任裁判 的目的。其次,对证明责任减轻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界定,提出了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与证明责任减轻之间为“一般与例外”的关系定位。证明责任减轻仍是在坚持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前提下的一种减轻规则,不是对一般规则的否定。再次,对证明责任减轻的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认为证明责任减轻的法理基础为追求实体正义的民事诉讼法目的、武器平等理论及诚实信用原则三个方面,证明责任减轻的价值追求是追求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最大限度地兼顾诉讼效率。最后,从广义角度分析存在多种证明责任减轻的方法实践,但是从本书对证明责任减轻概念及内涵的界定出发,证明责任减轻的典型方法的范围大大缩小。本书重点讨论的是,本身负有(客观)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遇到证明困难时的减轻问题,而非免除其证明责任;相应地,针对司法实务中运用较多且具有典型意义的减轻方法——摸索证明、损害赔偿酌定及证明标准降低——进行类型化研究。

第二、三、四章重点讨论了证明责任减轻的典型方法与实践。这三章分别围绕三个证明责任减轻的典型方法展开,由摸索证明、损害赔偿酌定及证明标准降低三个独立的章节组成,其研究结构基本相似。通过对摸索证明、损害赔偿酌定及证明标准降低这三种实务中运用最多亦是最为典型的证明责任减轻方法进行专题研究 ,以检验本书提出的证明责任减轻基本理论的妥当性与自洽性。首先,分别对摸索证明、损害赔偿酌定及证明标准降低的概念内涵、法律性质与价值功能进行了讨论。其次,比较分析了这三种典型方法的域外经验。再次,研究了这三种典型方法在我国的实践与不足。最后,提出了建构与完善我国相应证明责任减轻制度的思考。对于以上三种证明责任减轻的典型实践,本书认为:其一,我国民事诉讼对于摸索证明可以持谨慎的许可态度——一般性地否定,例外地许可。其二,我国民事诉讼应当构建统一的损害赔偿酌定制度。其三,我国民事诉讼有必要构建统一且多层次的证明标准制度,明确建立一般性证明标准与证明标准降低制度,并辅以证明标准提高制度为补充。通过分别对三种减轻制度进行类型化研究,归纳和提炼证明责任减轻的共性问题,为最后一章的制度建构打下基础。

第五章对如何建构我国证明责任减轻制度提出了基本思路。在此思路指引下,为突出“中国问题”意识,首先研究了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制度现状与司法实践,提出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减轻在我国学界与实务中出现了两个截然相反的背离现象。在证明责任上的背离为,客观证明责任在学界已形成理论共识,而主观证明责任在实务上更被法官所推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多的是采用反复的证明转换,通过循环论证直到形成心证为止,只在个别案件中不情愿地适用客观证明责任进行裁判。特别是在出现当事人遭遇非因自身原因的证明困难时,上述背离彰显得更为突出。在证明责任减轻上的背离表现为,学界研究的不温不火与实务上的自发实践形成对比。本书对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进行了分析。其次,在准确把握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后,具体回答了证明责任减轻制度建构的意义,该部分通过对大陆法系及我国证明责任理论发展进路的分析,从历史视野与现实必要两个层面进行展开。最后,具体提出了建构我国证明责任减轻制度的基本思路。合理设计证明责任减轻的理论模型,是最为核心的内容。本书结合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制度现状与司法实践,提出从“规则体系:一般与例外”“减轻前提:证明困难”“证明过程:动态证明”三个方面设计我国证明责任减轻的制度模式,结合我国实务上的动态证明实践,提炼了我国证明责任减轻规则运用“三步递进”的范式。另外提出,建构证明责任减轻制度,应当对证明责任减轻规则的运用设置边界和禁区,以减少减轻规则运用可能造成的裁判不统一与法律的不安定性问题。引入程序保障制度,要求法官适时公开心证,赋予当事人程序参与权,以限制可能产生的法官裁判恣意。在以上研究基础上,本书提出了我国证明责任减轻制度建构的立法建议。 yuM+sq649XTEpwL5hhAKNsze0u8qY7RQ2lC3D0yYFd1FG+mpzWpKUn4SLYXvY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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