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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坚持司法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

诸暨法院坚持贯彻落实“枫桥经验”,在工作中“依靠群众,对阶级敌人有效改造;依靠群众,教育改造有犯罪行为的人;依靠群众查破一般性案件;依靠群众,搞好防范,维护社会治安”。人民法庭与普通群众距离最近,并直接影响着普通群众的生产、生活;人民法庭的运转往往直接、鲜明、生动地反映了基层社会中法律与现实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枫桥法庭通过总结工作认识到,只有大抓基层建设,开展主动预防,依靠群众自己来处理自己的问题,才有利于团结对敌,从而提高了贯彻依靠群众转正、依靠群众办案方针的自觉性。在处理案件时,采取法庭、调解干部和群众“三结合”的方法,抓住三个环节:围绕案件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做好调解处理前的预备工作;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因案制宜地进行调解处理;落实退赔执行和经常性教育巩固等善后工作,形成了依靠群众的办案方针。 诸暨枫桥法庭依靠群众办案的主要经验就是认真学习,积极实践,吃透两头;把依靠群众办案的方针贯彻到清理积案,为中心服务中去;依靠群众办案的中心环节是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用毛泽东同志的思想去统帅当事人的思想;依靠群众办案和加强调解组织的建设密切结合。

一、依靠人民群众提高办案质效

马锡五曾感慨:“人民群众是真正伟大的,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的。我们只有依靠了人民群众,才是不可战胜的。所以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时,也就得到了无穷无尽的力量,不论如何复杂的案件和纠纷,也就易于弄清案情和解决。” 1965年4月底起,枫桥法庭在党员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试行了依靠群众办案的工作。至8月底,共处理了各种刑、民案件96件。其中,双方当事人同到法庭,经当庭调解达成协议的5件;收案后,当事人自行调解解决,自动撤回的13件;事关个人隐私而没有到群众中处理的5件。除上述这几种情况外,依靠群众处理的共70件(其中刑事18件,民事52件),占73%。最后依靠群众办案,还办结了人民来信14件。

在依靠群众处理的案件中:有17件是案情简单,双方当事人居住一地,在法庭指导下交由调解组织调解解决的,占24.3%;有31件是当地调解组织或由有关部门协助法庭作了部分工作后,法庭在就地办案时顺利得到解决的,占44.3%;还有22件是采取法庭、调解干部、群众“三结合”的方法,从多方面做了工作后解决的,占31.4%。其中有8件是几次解决不了的“硬骨头”案件。

通过贯彻依靠群众办案的方针,促进了法庭干部的思想作风革命化。未结案大幅度下降,案件质量有显著提高,有效地发挥了办案为政治、为生产服务的作用。与调解组织之间的联系和指导更加经常,更加落实,民间调解工作也有很大发展,使法庭工作逐步争得了主动。

依靠群众处理案件的具体做法包括:

1.认真学习,积极实践,吃透两头

对于依靠群众办案这一方针的贯彻是有一个从不自觉到开始自觉的过程的。开始时,认为“依靠群众办案是对涉及判刑的案件说的,法庭办的是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除少数案情复杂和集体性生产纠纷外,其余的没有必要大题小做地依靠群众来办。况且法庭人少案多,事实也不可能”。经过几次学习毛泽东同志依靠群众专政的思想和有关文件以后,想想毛泽东同志依靠群众的一贯思想,看看司法战绩上大搞依靠群众办案和枫桥地区全党全民办专政的形势,认为依靠群众办案是大势所趋不办不行。于是,就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开始行动起来。在实践中,边学习边琢磨,解剖麻雀,总结经验,尝到了甜头。原来认为依靠群众办案只能算质量账,不能算效率账,当依靠群众突破“难关”,处理了几件“硬骨头”案件,并依靠调解组织调解了一些纠纷,使法庭的未结案件逐步下降后,就解决了质量与效率的矛盾。过去对于一方居住外区、外县的两地离婚案件(据1965年1至8月统计,占离婚案件的50%),把当事人传到法庭调解,一次不行二次,实在不行判决,这是心安理得的事。当采取亲自去两地调查做思想工作,把外地原告通知到被告当地依靠群众进行调解的方法,试办了两件,并见到效果后,也解决了“其他案件可以依靠群众处理,涉及两个的离婚案不能依据群众处理”的思想。法庭干部以毛泽东同志的思想和上级文件为武器,边学习边对照,用一分为二的方法总结了工作,通过总结认识又提高了一步,体会到依靠群众办案,不仅是多办少办或办好办坏几个案件的工作方法问题,更是是否把全部审判活动真正建立在群众工作基础之上,让群众自己来解决自己问题的根本路线问题,从而提高了贯彻依靠群众办案方针的自觉性,促进了法庭干部思想作风革命化。

2.把依靠群众办案的方针贯彻到清理积案,为中心服务中去

在1966年4月底,法庭的未结案上升到68件,积案之多是前所未有的,其中生产纠纷就有13件,直接影响着春耕生产的发展。从这一情况出发,法庭就围绕清案来贯彻依靠群众办案的方针,大体做法是,先全面进行案件排队,按地区分布和先中心后一般,先急后缓的原则,先处理中心案件,后处理一般案件。对于双方当事人居住一地,调解干部能解决的纠纷,结合巡回办案,把案情、政策和方法当面交代给调解干部,请他们去处理,法庭干部在办好案件回返时,再顺藤摸瓜地了解调解干部解决纠纷的情况,发现调解干部解决有困难的,就及时帮助,配合解决。

经过4个月的工作,未结案已从4月底的88件降至8月底的22件,下降了68%。所办的案件质量高,办结的75件民事案件中,除撤回、终止的13件以外,只有两件离婚案件因一方多年无音讯无法调解,是判决结案的,其余全部是在做好思想工作基础上调解解决的。调解解决后还没有发生过推翻调解协议的“二进宫”案件。从经过回访的14件案件看,基本上符合认定事实,执行政策过硬,思想教育工作过硬和善后工作过硬的要求。

案件质量过硬的另一重要标志是,注意了处理一案防范一方,重视了办案为政治、为生产服务。如在解决了新山大队与网山大队之间的山林纠纷后,针对新山大队柴山培育管理不善和烧柴浪费的问题,帮助研究并落实了封山育林、加强管理和改善炉灶等措施,经实验每户每天可以节省烧柴百分之四十至五十。全大队240户已有百分之五十左右改了灶,每年可省烧柴42万斤。又如6月下旬,法庭到保安公社办案时,发现毛家园与宣甸的水利纠纷和江下五队富农拉干部下水偷窃集体稻谷的案件迫切需要法庭配合处理,法庭就放下其他案件,先去处理这两件中心案件。水利纠纷解决后,避免了一场械斗事件,促进了生产和团结。富农破坏事件经查清事实,组织说理斗争,揭露了敌人的破坏花样后,争取了受骗群众。党委和群众都很满意。公社同志对法庭干部说,“你们为处理富农破坏的案件花了九天时间,可是办一件复杂的案件不容易。今后我们要抓好调解组织,尽量做到一般纠纷不上法庭,以便使法庭能集中精力处理中心案件”。此后的两个月里,这个公社基本上做到了“矛盾不上交”。

3.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用毛泽东思想去统帅当事人的思想

法庭所办的绝大多数是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教育人、改造人,团结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群众和干部的过程。所以办案必须坚持以毛泽东思想挂帅,学会做人的工作。在采取法庭、调解干部和群众“三结合”的方法,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工作时,究竟采取什么形式,要不要用说理批判会或教育帮助会等开会的形式,应视具体情况因案制宜。最根本的问题并不在于形式,而在于认真贯彻十六字方针。也就是首先必须依靠群众查清事实,摸准当事人的活思想,做到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同时,还必须把案情和党的政策交给基层干部和群众讨论,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统一处理意见,使思想工作有可靠的群众基础。有些人由于与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等原因,往往成为思想工作的阻力,这就必须做好这些人的思想工作,以便化阻力为助力,顺利地解决当事人的思想问题,促使矛盾转化。

在对当事人进行思想工作的过程中,往往要碰到公说公的理,婆说婆的理,纠纷双方相持不下的情况,特别是在处理集体间的生产纠纷和其他涉及基层干部的问题时更会遇到这种情况。对此,法庭采用活学活用毛泽东同志著作,用毛泽东同志的思想去统帅当事人的做法,解决了10件案件,占结案总数10.4%,收到了良好效果。如营盘大队以1961年调整插花山不合理为由,抢搬王家坞大队砍倒在山上的二十几株树而引起的纠纷。双方都坚持自己有理,公社调解多次无济于事。法庭在查清事实后,针对营盘大队的本位主义思想,组织学习毛泽东同志《照顾全局,照顾多数及和同盟者一道工作》的论述,使营盘大队的干部和群众懂得“如果某项意见在局部的情形看起来是可行的,而在全局的情形看来是不可行的,就应以局部服从全局”的道理,并使其认识到调整插花山不仅仅是关系两个队的事,而要一动百动,将影响到全局,关系到是不是执行“六十条”规定的生产队体制固定后至少三十年不变和土地、山林所有权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的问题。在学习了毛泽东同志的著作,解决了本位主义思想后,营盘大队自动放弃了调还插花山的要求,迅速退还了抢搬来的全部树木,干部还自动作了检查,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现在,法庭干部已尝到甜头,初步学会了以毛泽东同志之“矢”去射当事人思想之“盾”的做法。然而,由于过去学习基础差,往往有了“盾”,一时找不到“矢”,或者有了“矢”却用不上、用不好,这就向法庭干部提出了必须努力学习毛泽东同志著作的要求,从而促进了对毛泽东同志著作的学习。

4.依靠群众办案和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密切结合

枫桥法庭在试行依靠群众办案的同时,对调解组织的建设思想上是相当重视的。1965年1月至8月,先后举办了四期小型训练班,训练了调解主任183人,占总数的91%。在保安公社通过蹲点已初步搞出了开展调解工作,实现“矛盾不上交”的样板。结合巡回办案也做到了工作到哪里,业务指导到哪里,在哪里办案就与哪里的调解干部实行“三同”(同研究,同处理,处理以后同总结)。同时,还提出四好五好条件,大树全区詈尖的护家洞大队调解主任陈阿德为标兵,大力推广先进经验,推动了比学赶帮运动的开展。

由于大抓了调解经验的建设,民间调解工作已空前活跃起来。在四个月的时间里,保安公社经调解组织解决的纠纷共67件,其中生产纠纷38件。相当于该公社同期内上交由法庭处理的5件刑、民案件的13倍。乐山、东山、齐东三个公社在近三个月中,有纠纷都能自力更生地及时就地调解解决,除涉及两个公社的离婚案件,本公社无法解决的以外,没有上交过意见纠纷到法庭。有些地方已形成了全党办调解的局面,好多调解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还从被动地等待纠纷调解转为主动地预防纠纷发生,使调解工作跨出了新的一步。东溪公社党委吸收了去年采摘香榧时由于山弄不清而发生二十几起争摘香榧的纠纷的教训,在最近香榧采摘前夕,专门组织了6个公社干部分两个组到各大队配合党支部和调解组织研究并采取了不少预防措施,挖掘并解决了六处队与队之间的山界潜伏纠纷。还有两处正在解决中,做到了把工作做在纠纷发生之前。

调解组织发挥了司法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法庭收案开始出现了下降的趋势。法庭干部在抓了调解组织尝到了甜头以后,也越抓越想抓,越抓越有劲。所有这些,充分说明了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和依靠群众办案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依靠群众办案有利于带动和指导调解组织;加强调解组织的建设就能为贯彻依靠群众办案的方针提供组织保证,使法庭工作从根本上争得主动。

二、依靠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诸暨法院充分认识依靠群众的重要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诸暨法院通过建立调解组织向群众开展道德宣传教育;坚持“先分是非、后清敌我”的原则,结合所有制问题和群众生活困难情形,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具体工作包括:

1.认真、严肃地处理社会治安案件,为生产建设创造更加安定的社会秩序

这一时期农村社会治安总的来看是好的,但某些地区滥砍山林、煅林、种粮、盗窃农具、肥料、粮食以及偷摸农作物不断发生;不少地区为干活争分,争夺自雇地或因婚姻家庭问题而发生打架伤害的事件较之前突出,迷信活动、投机贩卖、赌博仍有发现;个别地区还有哄抢、闹事的苗头。因此,积极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正确处理各种治安案件,应该是人民法庭的一项首要任务(但不是也不可能把所有的治安问题都包下来)。为此,必须充分运用已有处理治安案件的经验,采取传讯教育,具结悔过,当众检讨,训诫、赔偿等方法,认真严肃地处理。对于群众性的结伙哄抢闹事、骚乱等治安事件,要本着“可解不可结、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的原则,在党委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平息,对煽动闹事的反革命分子和在闹事中带头哄抢、行凶打人等刑事犯罪分子,一般应在事态平息以后,经过发动群众,充分揭露,使之在群众中孤立起来,然后再依法惩处。对于可能出现的在战争等情况下,坏人聚众抢劫,起哄闹事,应当断然处置,坚决惩办首恶分子和行凶的暴徒。

为了正确处理治安问题,法庭要配合公安部门有重点地摸几个队,摸清当前哪些治安情况比较突出,分析可能发生哪些治安问题,怎样处理最能解决问题,以便做到心中有数。对于可能出现的治安问题应主动做好工作,把它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某些治安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可选择少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分子,召开适当规模的专门宣判大会,严肃处理,以刹住歪风。对破坏军人婚姻案件,要及时慎重处理,个别情节严重恶劣的应依法论处。同时,要围绕生产中心,发动群众,因地制宜,由点到面逐步地推行爱国公约 ,以起“小宪法”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监督,促进生产的作用。

2.及时、妥善地处理有关生产、所有制纠纷和婚姻纠纷,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自十二条、六十条,尤其是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贯彻以来,群众因为山林、水利、土地、耕牛、农船等所有制问题引起的纠纷有很大增加。从各庭汇报情况看,1963年4月至7月全县发生50起纠纷,比去年同期几乎增加100%。这是群众积极性调动起来,要求发展生产的正常现象。这类纠纷一般特点是:纠纷形成的社会历史原因比较深远,群众迫切要求调解,情况复杂,牵涉面广,如果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容易造成更大的纠纷(上述50起纠纷中,发生械斗的就有2起,殴打5起,闹事3起),对发展生产影响很大。因此,诸暨法院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将工作做在前头,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深入就地,依靠当地党组织,查明事实,按照政策,根据实际情况,从巩固集体经济,有利生产,有利团结出发,做透思想教育工作,坚持调解为主的方针妥善解决。

婚姻家庭和其他纠纷,在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这对生产,对调动群众积极性也有很大影响,而且在当时困难的情况下,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情况更加复杂。因此,也应抓紧时机,更加慎重地处理。对于军人和下放、退职人员的离婚案件,更应慎重,不要轻易判离。对于一般的纠纷,应当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从有利战备、有利团结、有利生产出发,及时妥善地加以调处。

3.抓好对人民群众的教育,通过宣判揭露敌人的罪恶阴谋和破坏活动

1962年《八、九月份的司法工作意见》指出,应加强对人民群众的爱国守法和提高革命警惕性的教育,结合当前形势教育和备战宣传活动,通过就地宣判,彻底揭露敌人的罪恶阴谋和破坏活动,激发群众的新仇旧恨,教育群众,提高革命警惕,及时防止和揭发反、坏分子的现行破坏,加强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协助政府,维护治安。同时,要通过检查修订爱国公约,教育群众,遵纪守法,加强团结,增产节约,支援前线,搞好“四防”,巩固后方。

4.对地、富、反、坏分子的年终评审,及时审好管制案件和办好剥夺政治权利对象的法律手续

对有反攻复辟等现行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应选择典型,由人民法庭组织宣判会,用这些活的教材对群众进行教育。这项工作应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与公安部门密切协作,妥善安排,共同进行。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应由公安部门搞好材料,逐案审查核实,办好法律手续,报经党委批准,宣布处理。宣判会开得严肃、有秩序。教育干部、群众在斗争中要遵守法制,防止殴打、罚、跪等违反政策的现象发生。

斗争中,法院在县委领导下,与公安、检察部门密切配合,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政策,充分发挥了审判无期的威力,有力地打击了敌人。打击的方法:一是在一定条件下选择典型案件,召开规模较大的群众大会各4次,大张旗鼓地宣判处理。二是根据不同地区的治安情况,结合年终评审,就地召开小型会进行宣判,共计召开了12次。在这种大、小宣判会上,共宣判案件35起,到会群众13000余人。三是编印社会主义法纪宣传提纲、案例汇编和利用宣传窗张贴大字判决等,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大张旗鼓地开展法治宣传。同时,提高了群众的阶级觉悟,调动了广大人民对敌斗争的积极性,有效地保卫了集体经济和中心任务的顺利进行。

正确、及时地打击敌人的现行破坏。对于未结的刑事案件,应将其中主要的迅速地办出去,已经审理上报的反革命集团和杀人案件,召开群众大会进行公开处理。对于敌人破坏两个运动的现行犯和行凶报复、杀人、纵火、偷渡、抢劫等,因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民愤很大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必须及时打击,随到随办,从严惩处,有计划、有领导地大张旗鼓地宣判处理,以打击敌人的嚣张气焰,刹住歪风。对于有关评审中的案件,也应及时判处,以配合运动。对于犯人提出申诉的一批刑事案件,和在社教运动中群众对过去所判有意见的案件,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度办理,坚决执行党委批案的制度。

三、依靠人民群众改善办案作风

1.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巩固革命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财产不受侵犯,针对敌人的破坏活动,以及资本主义势力和封建势力的猖狂进攻,加强了刑事审判工作。“一个不杀、大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不捉”的方针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坚决地、及时地惩办了有严重的现行破坏活动的地、富、反、坏分子和其他重大的刑事犯罪分子。对于那些敢于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人民生命财产的现行犯,那些经过宽大处理后,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分子,那些罪大恶极、证据确凿、局部坦白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本着“现行从严、主犯从严、再犯从严、抗拒从严”的精神,给予从严惩处,应该逮捕判罪的,依法逮捕判罪,应该判重刑的判重刑。而对那些真诚悔改,决心改恶从善,坦白自首,立功赎罪的分子,则分别作了宽大处理。对那些彻底坦白,彻底退出,洗手不干的贪污分子,免予刑事处罚,不戴贪污分子帽子。

群众性的生产纠纷及由此引起的哄闹、械斗事件,也有少数敌人趁机破坏,两类矛盾相互交织,情况复杂。因此,处理这类问题,必须坚持“先分是非,后清敌我”的原则。对人民内部问题,要坚持耐心教育,调解协商解决。在处理时,要贯彻政策,解决所有制问题与安排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密切结合起来,以达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于在械斗中一般性伤害,损害农作物和生产工具等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批评教育,认错检讨、赔偿等办法处理。对于在械斗中打死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应在事态平息、群众是非界线划清以后,依法给予必要的制裁。对于反、坏分子利用群众性的纠纷、殴斗,乘机进行煽动破坏,谋害干部,实行阶级报复的,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之后一段时期,即1962年10月至1963年5月,诸暨县共拘留各类人犯217名,其中行政拘留6名,刑事拘留211名。在批捕工作上,受理公安呈捕案114件,经县委批准上报的委批捕100件,计被告141人。最终批准捕73人,批捕率为百分之五十六七,作捕一下处理和退回补充侦查的33名,地委法审批的29名。在审判工作上,这一时期共审结刑事案件282件(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63件),判处四类分子140名,刑事犯罪130名。判处结果:十年以上徒刑8名,五至九年徒刑29名,一至四年徒刑23名,管制129名,缓刑68名,其他刑罚15名。后经过综合研判,所判的案件中,未发现错判和漏判,上诉的只有个别案件。在执行政策上,贯彻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方面,较之前有了很大改进;坚持了党委批案制度。总的来看,由于党委和上级的正确领导,基本上正确贯彻了“稳、准、狠、细”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政策,宽严相当,判处正确,案件质量较之前有所提高。从而,有力地打击了敌人,惩罚了犯罪,教育了群众,使社会秩序有了进一步的好转,有效地保卫了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农业生产的发展,保卫了党的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教育和锻炼了政法干部,进一步提高了政策、业务水平。

2.依靠群众处理案件

处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诸暨法院深入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科学地鉴别证据可靠性,绝不马虎从事;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办事,绝不能有含糊态度。 诸暨法院在解决离婚纠纷时,重新学习毛泽东的《为人民服务》和《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这两篇著作。方法是先读后议,先讨论为什么要关心群众生活,再联系实际讨论怎样才算关心群众生活。

在调查工作中,必须深入群众,依靠贫下中农,真正贯彻群众路线,客观地掌握纠纷的性质和争执的焦点,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工作,凡是告到法院的案件,都及时深入群众查明情况,为下一步调解协商工作打下基础。如和平公社上三坂、下坞等七个大队要求重新调整插花田的纠纷,1962年春耕中,法院事先经过座谈访问,勘查现场,查明上三坂等三个大队确实比公社化前少去一百余亩,徐里等二个大队多了一百多亩,于是就拟出调整方案,召集了各大队支书、老农,调解主任,首先学习了“六十条”,然后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得到了解决。

以处理水利纠纷为例,处理水利纠纷,一定要深入就地,向有关干部和群众,做透思想工作,坚持协商解决。实践证明,水利纠纷的发生既有复杂的实际问题,更有复杂的思想问题,因此,单纯采用审判往往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而采取就地调解,就便于勘查现场,查清事实;便于依靠贫下中农,进行思想教育;也便于群众,有利生产。诸暨法院所处理的纠纷,都是由于坚持了这一工作方法而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如同山公社高城头大队与茶园大队为车水抗旱而引起的群众性械斗纠纷,法院接到电话后,立即派出干部赶到了现场,首先听取公社的情况介绍,初步统一思想认识,然后分头召开干部会,贫下中农会,层层进行思想教育,并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当弄清了争执的原因和双方的思想情况后,就继续分头进行背对背的思想工作,直至大家愿意坐下来会谈时,就由双方派出干部和贫农代表,面对面地检查自己的缺点,消除对立情绪,接着拿出具体问题逐个进行协商,终于在团结的气氛中合理确定可堰基,及水库、堰坝的受益范围,并签订条约,共同遵守。纠纷解决后,两个大队的广大社员都很满意,更加积极地投入了抗旱保秋,公社党委书记也感激地对法院说:“法院支持中心有力。”

3.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审判方式上的运用和创造,也是诉讼立法依靠群众、便利群众指导思想的体现,其特点是法官走出法庭,携卷下乡,深入农村,亲赴争讼地点,依靠群众,就地审判。 做好司法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人民法庭采取携卷下乡,巡回就审,及时处理各种治安案件和生产纠纷,并在适当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审判站,定期接待群众,处理案件,也是这一时期司法工作贯彻群众路线,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 通过就地审判、公开宣判、推行爱国公约,作法律讲演、印发布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向群众进行提高革命警惕性的教育和法纪教育;教育群众进一步树立爱国家、爱集体、守法律、守纪律的观念。

妥善处理各种治安案件和人民内部纠纷。在处理治安案件时,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坚持说服教育为主的方针,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已经构成犯罪的分子,则应依法给予制裁。在处理人民内部纠纷,特别是有关生产纠纷时,必须从有利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加强人民内部团结出发,按照政策,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尽可能调解协商解决。

1963年的全县治保、调解先进工作者代表会议总结工作,交流各项工作的经验。这次会议中,采取群众教育群众的方法,组织9名治保干部,6名调解干部和5个单位代表,介绍了亲身工作经验,其中有管好四类分子;搞好评审;侦查破案;护路;防火;调解纠纷;改造懒汉、二流子等丰富的经验,印发了13个典型发言材料发至到会代表,到会代表纷纷反映,这次会议懂得了不少事情,学了一些本领,工作范围清楚了、工作方法知道了,今后工作有奔头了。

上述举措的实施,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了各种治安案件。这一时期,以人民法庭为主,采取个别教育、当中检讨、责令赔偿、公开训诫等方法,处理了一批小偷小摸、转手贩卖等一般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这些人虽未构成犯罪,但不作正当处理,会引起群众不满。法院通过传讯教育和据情处理,既严肃了法纪,又坚持了教育为主的方针,使说服教育和法纪约束密切地结合起来。不仅干部、群众满意,他们的家属满意,而且被处理者本人绝大多数都感到自己违了法,亏了理,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庭教育,表示决心悔改。午凤公社大林生产大队有个青年,1952年起一直偷摸,群众意见很大,后经过当地调解委员会和法庭的多次教育,既指出偷窃违法,又帮助他解决生活上的实际困难,他终于表示“再偷就不是人”,积极地参加了生产,在8月间可吃嫩六谷的季节里,他还认真地起早落夜,奔走山上山下,看管好集体和个人的六谷,社员们在喜庆丰收的时候纷纷反映说:“亏得人民政府政策好,使得一个坏青年变成了好青年。”

及时妥善地处理好山林、水利、农具等群众性的生产纠纷和乱偷乱砟等引起的哄闹殴打事件。在处理的指导思想上,应坚决从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生产出发,对于维护集体利益的正当行为应予支持。同时总结和运用山林生产联防会议的经验,在没有开过的山区和毗邻地区,依靠基层党委,召开有关大队的联防会议,应以维护集体所有制,教育制止偷砍树木的问题为主,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和妥善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用材、烧柴等实际问题相结合,通过充分协商,订出切实可行的联防公约,以预防和减少纠纷事件的发生。对于一般的纠纷,应在抓贯彻县调解代表会议的时候,发动公社和大队调解委员会加强这方面的调处工作。

1964年,诸暨县委山林、砍柴、水利等引起的群众性纠纷殴斗事件相当突出,截止到1964年4月15日,全县发生60起群众性纠纷殴斗事件,其中山权纠纷15起,砍柴偷树纠纷27起,水利纠纷9起,土地纠纷4起,偷割草籽2起,瓦厂纠纷1起,其他纠纷2起(以上发生在三、四月份的54起),与去年同期(37起)相比,同比增加61.7%。

这些纠纷的特点:一是涉及面广,属于县与县之间的3起,区与区之间的11起,社与社之间的12起,大队与大队之间的33起,国营林场与几个大队之间的1起。二是因纠纷而酿成的群众性哄闹、互殴、械斗事件十分突出,对生产、团结和治安危害很大。在60起纠纷事件中,发生互殴械斗的有29起,参加群众达3200人左右,打伤81人。如冠山公社左溪大队与下度大队,为山界不清,乱砍乱夺,双方纠集100余人开枪械斗,致重伤1人,还捣毁公社的门、窗及办公用具一部分,经政法部门会同五泄区委就地工作十余天才调解解决。陈蔡区保和公社小尖溪大队与季四公社寺坞大队,为偷砍树木,纠集200余人械斗,结果互相捆绑社员11人。牌头区安华、红桥、沥江公社与义乌县东塘公社的山权、砍柴纠纷,双方几百人进行激烈械斗,打伤20余人,两位县长和诸暨法院副院长等已就地工作20余天,在两个专署负责同志的领导下继续进行调处。三是有的纠纷反复性大,甚至连续发生殴斗,这样的有5起。如保和公社白杜坞大队与上周坞大队的水利纠纷,曾于上年发生殴打,后经县、区负责同志处理,达成协议,但仍不执行,上周坞大队生产队长竟发动社员公开掘毁水库启闭机,取消锁一把(连同链条重7斤多)。四是纠纷的形成和发展带有地区性和季节性。为争夺山林和偷柴引起的纠纷,大部分发生在山区和平原之间。农民为了备足烧柴,以便投入紧张的春耕生产,就上山砍柴,但与封山育林发生矛盾,引起了纠纷。因为水利、土地等产生的纠纷往往发生在农忙时节,如枫桥区东溪公社相泉大队,于4月初发动30余人和7头耕牛,到钟家岭大队竟无理要求耕回已被确定给钟家岭大队所有的30多亩插花田,险些造成严重事端。 prYK83enAKT1xhAAlKfUHjV3/1d7jQHTjf927Pgj6EHEL4NahRMxUHb1ToBIdv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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