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1954年9月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通过,新中国人民法院的地位发生了重大转变。该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第78条),“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79条)。随之重新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不仅确立了全国法院系统,而且重申了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这样就结束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院由当时的人民政府管理的局面,开创了法院独立办案的新局面。与此同时,法院工作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也建立和发展起来,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制度、公开审判和辩护制度、合议制度和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和死刑复核制度、审判监督制度等。这就使法院自身独立品格地位的形成有了一定的制度保障,这些制度构成了我国审判制度的基础。
“枫桥经验”诞生之初,国内外形势复杂多变,诸暨法院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要想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唯有牢牢依靠党的领导。诸暨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今后法院工作,必须在党的正确领导下,紧密配合公安、检察等部门,更好地依靠人民群众,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专政,随时击退反动势力的进攻,严厉打击干预进行现行破坏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并正确处理民事案件,促进人民内部的团结,更好地维护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董必武曾深刻指出,新中国刑法的任务就是“进一步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巩固法律秩序,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保护公共财产,更有效地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继续肃清反革命分子,继续同一切违法犯罪的现象作斗争,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在刑事审判工作方面,诸暨法院及时有力地打击了现行反革命和重大刑事犯罪活动,主要是反革命集团、造谣煽动、行凶报复、破坏集体经济以及杀人抢劫、盗窃、强奸、诈骗等。
对这些案件,诸暨法院通过公开审理和选择典型案件召开宣判大会的方式,充分运用这些反面教材,把打击现行和预防犯罪结合起来,对震慑敌人、教育群众、维护治安、保卫生产起了显著的作用。在依法惩办重大现行犯的同时,还依靠群众处理了一般现行反革命分子和轻微刑事犯罪分子。对这些不予捕办的罪犯,一般都深入就地,发动和依靠群众对犯罪分子进行说理斗争,然后分情节轻重和悔改表现,依法判处管制、徒刑缓刑或采取当众检讨、具结悔过、经济赔偿等办法处理,把他们交给群众监督改造。这样,既制服了罪犯,打击了现行,又教育了群众,既捕人少,又解决问题深,群众和基层干部都比较满意。
例如,璜山公社上新大队的某反革命集团案件,法院在当地召开大会对首恶分子判处徒刑的同时,对7名一般成员,召开了50余人的贫下中农会进行说理斗争,大家以摆家史,忆苦思甜,指出危害,对罪犯作了严肃深刻、感人至深的批判,有的犯罪分子后悔得流下了热泪,检讨说,自己“受了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反身忘本,丧尽良心,走上了反革命道路”,表示“今后一定要老实接受群众的监督,好好改造自己,永远跟着共产党”。最后,诸暨法院对这7名一般分子宣布免予刑事处分。群众高兴地说:“这样处理案子真好,大家都受到了教育,今后我们一定把他们教育好。”
此外,为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教育干部,提高政策水平,诸暨法院制定了刑事案件复查计划,计划中特别提及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重大问题必须及时请示报告,以便认真做好错案平反和善后处理工作。
1956年9月,刘少奇在代表中共中央向中共八大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指出:“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一贯地实行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凡是坦白的、悔过的、立功的,一律给予宽大的处置。……这个政策已经收到了巨大的成效。……在今后,我们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仍然必须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进行坚决的斗争。……这一斗争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制,并且应当根据目前的新情况,进一步实行宽大政策。”
这是首次正式提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并指出其适用于包括反革命犯罪在内的所有类型的犯罪。
1964年《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区分两类矛盾中存在的问题的初步总结》指出,由于党委和上级的正确领导,基本上正确贯彻了“稳、准、狠、细”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政策,宽严得当,判处正确,案件质量较前有所提高。
1972年《加强对流窜偷窃、拐骗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人员改造工作的通知》中认为,要依靠党组织、发动群众来做好这一工作,指导思想是要少捕,矛盾不上交,依靠群众就地监督改造。
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方面,不仅解决了大量的纠纷,而且进一步积累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经验。历年来,民事案件是大量的,一直是人民法院的繁重任务之一,特别是直接有关生产的山林、水利、土地等群众性纠纷,不仅发生多,而且危害大,往往引起群众性哄闹殴斗。法院对这类纠纷,一般都做到协同有关部门,在当地党、政部门领导下,从有利生产,有利团结,有利巩固集体经济,有利进步出发,依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坚持说服教育,调解协商解决。不仅有利于打退两股势力的进攻,维护了社会主义所有制,而且对调整个人与个人、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关系,促进生产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是在系统地总结了我国司法工作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民事纠纷的性质和特点而制定出来的一条处理民事案件的正确方针。这一方针集中地体现了毛泽东同志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光辉思想和党的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工作作风;充分发扬了我国审判工作大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
诸暨法院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方针,在当地党、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加强了对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对调解干部的训练,共有883名大队调解委员会主任(或小组长)受到了培训,从而大大提高了政治业务水平,在为群众排难解纷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仅据对40个公社的了解,1964年半年间,社、队调解组织处理的各类纠纷就有1986件。
与此同时,法院还处理了群众来信1657件,接待来访685人次。
总的来看,在1964年半年多时间里,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司法干部学习了“双十条”,开展了比学赶帮,思想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诸暨法院的工作比过去更加主动了,特别是在贯彻群众路线方面,有显著的进步。主要的经验教训有两条:
(1)对每一个案件,要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从本质上明确案件性质,分清是非,并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区别对待,正确处理,这是保证案件办得准确的根本关键。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试点以前,对敌人非公开的破坏形式(如潜伏在人民内部建立反革命组织、进行反革命串联活动等)认识不清;对敌人明显的破坏形式(例如散发反革命的传单、标语等)认得清,而对敌人利用“合法”形式进行迂回的破坏活动(例如地、富分子在贯彻“六十条”过程中,乘机进行反攻倒算活动等)则认识不清;对敌人激烈的公开破坏形式(例如行凶报复、杀人、放火、放毒等)认得清,而对敌人“和平演变”的破坏形式(例如腐蚀软化基层干部,篡夺基层领导权,利用封建宗族关系和封建迷信活动,进行反革命复辟等)则认识不清。因而,发生了个别案件混敌为我,或者混我为敌的错误。例如,当时有地主乘退赔之机猖狂地倒算房屋,诸暨法院一开始误作“房屋纠纷”判决驳回了事,后经上级法院指示,才及时作了纠正。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展后,大家通过学习,参加实际斗争,办案质量大有提高,所以必须继续加强认真分析的能力,并轮流派出司法干部,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实际斗争。
(2)必须进一步贯彻依靠群众,做好司法工作。群众路线是党的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也是司法工作的根本路线。在办案过程中,通过群众辩论、倾听群众意见能够有效地帮助法官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同时也能够贯彻法治教育,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有力地保卫中心工作,推动生产运动。
但是,法院过去对于这个问题体会不深,贯彻不够,特别是对依靠群众制服改造敌人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认为只有捕到才是打击现行,才能解决问题,因此对于应该而且可以依靠群众处理的案件,没有放手发动群众处理,没有把工作做到家,影响了办案效果。
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实践证明,只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就能更有效地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就能更有效地制服和改造犯罪分子,彻底打垮资本主义势力和封建势力的猖狂进攻。例如,枫桥区七个公社的运动试点中,经过充分地发动群众,向有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
开展了说理斗争,没有捉人,就把多数敌人制服了。西畴大队有一个原有一千四百多亩地的大地主,过去一概拒绝参加劳动,写了一本反动诗抄,虽斗争过,还用过罚跪等办法,但都没有制服他,群众称他为“橡皮碉堡”。运动中,法院发动群众同他进行了充分说理,其他四类分子也揭发了他写的反动诗。结果,还没有大会斗争,他就交代了造谣、记变天账、写反动诗等罪行,交出了长期保存的蒋介石相片,他说:“这次评审,对我很有助态,我服了。”以后天天出门拾猪粪,表示要在劳动中改造成为新人。群众高兴地说:说理斗争真正好,“橡皮碉堡”攻破了。
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依靠群众制服、改造反动分子的范例,对于司法机关进一步贯彻群众路线,有极大的启示。进一步贯彻依靠群众对反动势力实行专政的方针,成为迫切任务。对进行现行破坏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重大形式犯罪分子,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依法给予及时有力的打击,对一般的案件,应当尽可能地采取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方法,依靠群众监督教育改造,而不采取逮捕判刑的方法来处理。司法干部应当走出机关,走出法庭,到基层、到群众中去,组织和依靠群众对犯罪分子进行说理斗争,使他们心服口服,低头认罪。群众认为他们能够改造的,就交给群众去改造。群众实在改造不了的,再依法捕办。
法院在党委和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办案方针,处理是认真的,及时的,效果一般也是良好的,对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和社会进步,起了积极的作用。并且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水利纠纷和其他纠纷一样,必须根据党的政策精神,从有利巩固集体经济,有利人民内部团结,有利发展农业生产出发,及时、妥善地加以处理。这是司法工作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进一步调动群众生产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的根本所在。在实践中,根据党的政策精神,按照不同的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原则,大体是:对水塘、小型水路因没有随着土地所有制调整或历年来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清而引起的纠纷,应教育群众消除习惯势力,根据有利抗拒自然灾害和发展生产进行确定;对于建、修水利和在放水抗旱、蓄水防洪过程中影响他方抗拒自然灾害者,既要教育一方服从全局利益,又要教育另一方协助建修堤埂等加以解决;凡几个大队集体建造水库,因负担不合理,账目不清而引起纠纷的,配合有关部门,发动群众,查清账目,贯彻合理负担政策;水利受益范围不清或者水灌溉不合理的,应根据水源和蓄水量合理分配到队,以利节约用水。其中有的虽已负担,但因建库时规划灌溉面积过大,得不到灌溉,应由水利会在受益范围内的集体经济中给予适当退赔;库底田退赔不清或随着水库逐年培修,蓄水量增加而影响别队减少种植面积引起纠纷的,配合有关单位,给予彻底退赔;水利管理制度不健全,争种库沿田和争夺车鱼等而闹纠纷的,应整顿水利组织制度,其库沿田和鱼等项收入,归水利会收入,作为修理水利开支用,如收入很少,水利会又无专人管理,可在不妨碍抗旱防洪的前提下,经过有关大队协商,委托种库沿田的队管理,其少量的收入给该队作管理之报酬。对于水利纠纷所引起的哄闹、械斗事件,必须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透过现象,看清本质。本着先分是非,后清敌我的原则,首先平息事态,然后冷静地进行正确处理。如查清系封建残余势力进行复辟活动的,特别是为首组织、幕后操纵和插手破坏的反、坏分子,应依法从严惩处。对在纠纷械斗中打伤、打死了人,后果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分子,要依法惩办,并且要将对这些案件的处理,当作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活的教材,组织群众讨论,以便分清是非,提高阶级觉悟,加强法治观念,坚决与各种反社会主义的思想行为作斗争,进一步调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2)调解组织是及时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便利群众、增进团结、有利生产的良好组织形式。凡是调解组织比较健全,民间调解活动比较活跃的社、队,纠纷一露苗头,就能及时地就地得到解决,不致使小纠纷变成大纠纷,真正起到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例如1965年4月至8月,湄池区的阮市大队,在公社领导下,对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健全后,处理了生产、婚姻、偷摸等各类纠纷41件,该大队除一件与劳改犯离婚的案件告到法庭外,长时期来纠纷没有上公社和法庭。因此,凡是调解组织没有建立或不健全的地方,应当尽快地整顿和健全起来,公社必须有一个健全的调解组织。
诸暨法院在处理群众性纠纷事件时强调党政干部亲自动手、深入现场。在党的领导下尽快建立和健全调解组织,坚持“先分是非、后清敌我”的原则,结合所有制问题和群众生活困难情形,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党委重视”这一点也被写入诸暨法院“发挥调解组织作用,为生产服务的经验”第一条。
诸暨农村按春耕、夏耘、秋收、冬藏的时令开展农业生产活动。春耕是农业之始,历来为党和政府所重视。法院为农业建设保驾护航。诸暨法院在《春耕生产期间的司法工作安排》中指出,司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检察部门密切配合,着重抓好继续严厉打击敌人的现行破坏活动,切实妥善处理好群众性纠纷,以保障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春耕生产的顺利进行。
从枫桥法庭的收案情况来看,1963年1月至9月25日共受理民事案件79件,其中运动前(1月至5月)的62件,运动后(6月至9月25日)的17件。运动后收案有所减少的主要原因与生产季节有关。该庭受理的群众来信有209件,具体如下:
又以枫桥镇公社为例,10个大队1月至9月,在工作组和公社党委的领导下,共发生和调处了59起纠纷案件,其发生时间和类别如下:
1962年来,诸暨法院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处理了群众性土地纠纷42起,其中土地13起,山地29起(以上1962年处理的37起,1963年一季度处理的5起),占同期民事案件总数的39%。这些纠纷的解决,一般都做到了依靠党委,深入群众,查明原因,分清是非,联系各方,充分协商,按照政策,妥善地解决。对于巩固集体经济和发展农业生产,加强人民内部团结,调动群众生产积极性,起了良好作用,取得了一定成绩。
正确及时处理民事案件,以利进一步调整人民内部关系,最广泛地团结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民群众,对于集体之间的山林、土地、水利等有关生产的纠纷,必须彻底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等有关政策,加强社会主义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切实解决好所有权问题,并且妥善安排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用材烧柴等实际问题。这类纠纷,一般不是法院审判所能解决的,根据上级指示,应由当地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出面负责处理,将工作做在前头,力求把纠纷消灭在萌芽之中,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对于财产权益纠纷,必须首先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同时也要依法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投机取巧、损公肥私和自发资本主义倾向。对于婚姻家庭纠纷,必须按照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强调巩固和改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子女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发扬共产主义道德风尚,坚决反对资产阶级思想和封建恶习。
对此诸暨法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图1-1 对当前生产纠纷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一,在土地方面,农业生产离不开土地这一资源要素,涉及土地的纠纷需要妥善处理,将矛盾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马克思曾指出:“地产,即一切财富的原始源泉,现在成了一个大问题,工人阶级的未来将取决于这个问题的解决。”
土地问题是中国最主要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也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重要问题。诸暨法院在《1962年以来处理土地纠纷的情况报告》中提到,解决土地纠纷一般都做到了依靠党委,深入群众,查明原因,分清是非,联系各方,充分协商,按照政策,妥善地解决。基本方法是: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工作;依靠当地党委,做透思想工作,坚持调解为主协商解决;按党的政策办事。
第二,在水利方面,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兴水利才能促生产。诸暨法院在1962年的《关于处理水利纠纷的总结报告》中认为,在党委领导下,既要积极发挥法院工作的主动性,密切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力量,才能有效地处理好水利纠纷;又需要法院领导亲自动手,以有效地制止事态,解决好重大的群众纠纷;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纠纷的发生,或把已发生的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三,在林业方面,对于部分社队制定的违背政策法律的“罚规”,应教育基层干部和群众自觉地予以纠正,并引导他们正确地制定护林公约。
第四,在积压的陈年旧案方面,诸暨法院认为直接有关当前生产的案件,经请示党委同意,与有关社队联系,由他们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处理。
当地党、政部门要把处理群众性生产纠纷,作为领导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对于已经发生的问题,必须积极认真处理,做透思想工作,坚持协商解决。对于已经存在但未暴露的纠纷,要进行调查摸底,善于抓苗头,做好预防工作,力求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不形成事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五,案件的审理方面,《关于第三季度的工作情况和第四季度的工作意见》中提到,根据以往经验,并从当前纠纷的苗头来看,由于秋季收种,湖区捕鱼采菱、山区采伐烧柴用材,加之划分社队时经济政策处理不彻底和地理变化与发展生产的矛盾,集体与集体之间的水利、山林、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性纠纷,将在民事纠纷中显得突出起来,诸暨法院必须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要对纠纷进行调查摸底,报告党委,联系有关方面,将它消灭在萌芽状态。凡是告到法院的,必须根据县委《对当前生产纠纷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指示,认真处理。同时,应就地办案并运用调解员、陪审员的力量,向群众进行保卫秋收法纪宣传教育。
例如,浣纱区双桥公社负责政法工作的副主任王光校,自台灾以来,积极主动地解决了山林纠纷8起,鱼塘纠纷2起。这对发展生产,加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治安,调动群众生产积极性,克服暂时困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在主观上对于认真处理群众性生产纠纷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思想麻痹,抓得不紧,对纠纷闹事苗头,主动地做工作不够;在具体工作中作风粗糙,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做得不够透,有的具体实际问题和善后工作处理不彻底;对哄闹、殴斗中的首肇事分子和打人的凶手,有的处理上不够严肃。在客观上,部分社、队的调解组织不健全,人民法庭人少案多,不胜其烦,1962年1月至9月,仅法院(法庭)受理的婚姻、房屋等其他民事纠纷就有756件,还有一大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人民来信、来访以及各种简易纠纷事件,以致有些本来在下面就可解决的小纠纷,因处理不及时而由小闹大,造成损失。因此有的基层干部公开提出,有了纠纷一是提意见,二是告状,三是打,不打上面不来处理。使人民法庭的同志,有的思想畏难,感到工作被动,包袱很重。
这个时期,诸暨法院在党委和上级的正确领导下,依靠广大群众的积极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审判处理了一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加强了经常工作。从司法工作方面,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保卫了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农业生产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顺利进行。同时,通过斗争,司法干部的阶级觉悟和政策思想进一步提高。
1953年4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作出了关于有领导有计划地建立和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决议,有力地促进了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和发展。1954年2月25日原政务院通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标志着我国人民调解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发展阶段,具有重大的意义。到了1963年,我国人民调解组织重新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期间,许多省、市、自治区政府为了大力推广人民调解而分别发布的指示都十分强调培训调解干部,加强调解纪律,提高调解质量,重视调解经验的总结,以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诸暨法院当然也不例外。20世纪60年代,枫桥法庭在区委领导下依靠基层调解会做好调解工作。枫桥区委把调解工作纳入区委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到四不忘:安排党的中心工作,不忘布置调解工作;总结工作交流经验,不忘总结调解工作的经验教训;抓干部的政治业务学习,不忘训练调解干部;开展革命竞赛,表扬好人好事,不忘表扬奖励调解干部。运用三抓一加强的方法,做好调解工作:抓调解队伍的组织整顿,抓调解队伍的思想业务建设,抓调解工作落实,加强法治教育。
1963年的《八、九月份的司法工作意见》中提到:“全体司法干部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加强学习,认清队形,树立备战观念,坚定必胜信心,克服任何麻痹轻敌和侥幸心理,要认识人民司法机关肩负服从军事需要,严厉镇压反革命,维护城乡治安,保证后方安全的重要职责,因此,要以司法业务活动来保证战备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通过战备来推动和加强经常工作,为此,全体干部要树立战斗作风,踏踏实实地努力工作,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同时,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1964年,司法工作安排中特别指出,处理好基层普选的案件,以保卫普选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结合普选和整风整社,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举工作,全面整建基层调解组织。对于其他一般刑、民案件,应在保证做好以上工作的前提下,适当安排,抓紧进行。
1964年《关于以公社为单位训练调解干部的情况和体会》中记载:以公社为单位培训调解干部,是提高广大调解人员政策业务水平的好方法;坚持以阶级教育为纲,运用回忆对比的方法,认真抓好思想教育。学有所思,学有所用,才能更好地培训调解干部。
在当时复杂的斗争形势面前,调解干部应有的态度:首先,应在公社党员和支部的领导下,从思想上积极投入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通过忆苦思甜,提高阶级觉悟,防止资产阶级思想和资本主义、封建主义两股势力的侵蚀,坚决站稳阶级立场,决心做一个人民的好干部,在守法上要成为群众的榜样,在劳动上要成为模范,在社会主义建设、巩固集体经济中,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要正确看待民事纠纷的复杂性。总的来说,在民间纠纷中,混杂敌我性质的矛盾只占少数。大量的还是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其中主要又是人民内部的是非问题、先进与落后问题和某些实际需要问题。
要正确调处好纠纷案件,必须善于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严格划清敌我性质和人民内部性质两类不同矛盾的界限,对每个纠纷的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分清是非,搞清性质。既要防止把阶级敌人借“纠纷诉讼”的合法形式进行反攻复辟活动,当作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放纵了敌人;也要防止把人民内部的问题,当作敌我矛盾处理。
对于人民内部的纠纷案件,只要它还没有转化为敌我矛盾或者触犯刑律,必须坚持采取“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去处理,即耐心说服,按照政策,调解协商,妥善调解。在处理中,对那些投机取巧、损公肥私和自发资本主义倾向及资产阶级思想和封建恶习,要进行批判教育,但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化,光扣大帽子,要有理有力,易于接受。
对于敌人利用纠纷诉讼进行反攻倒算和复辟等破坏活动的,必须坚决予以揭露和打击。具体处理一般都放在当前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调解干部应积极反映情况,在支部的领导下,依靠贫下中农结合运动进行处理。
同时,加强对全体司法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的文件,使干部认清当前形势,明确经济观点,提高思想政治觉悟,积极做好工作。
《训练调解干部情况报告》中认为:党委重视,加强领导,是训练的重要保证。
枫桥区是省委第一批结束社教试点的地区。十二个已经结束社教的公社,都以大队为单位重新建立了调解组织,连同尚未开展运动的乐山、舞凤两个公社的调解组织,全区共有大队调解委员会或小组189个,调解干部816名。新当选的调解干部中,新手占63%。他们都是运动中涌现出来的贫下中农积极分子,政治可靠,并为群众所拥护。新当选的调解干部存在的问题是业务不熟,经验缺乏;开展工作有一定困难。较普遍地存在着怕麻烦、怕招怨、怕困难的三怕思想,有的遇到纠纷三言两语,解决不好就简单地将矛盾上交;有的凭一股热情去调解,一碰到钉子就受不了,顶不住,打了退堂鼓;个别的甚至当群众找他调解时,竟不承认自己是调解干部。同时,一部分比较老的调解干部也因为过去缺乏经常培训,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也跟不上形势的要求。
枫桥法庭在培训工作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常性业务指导工作还做得不够,建立联系点的工作还只刚刚开始,全区尚有二十三个大队未派员受过训。已受训的地方,只训练了主任,对一般的调解干部尚未着手训练。对这些问题,为了培养调解干部,更好地推动调解工作的开展,诸暨法院多次召开会议。
第一,诸暨法院于1963年12月中旬传达贯彻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后,经县委批准,于12月下旬开始,至次年2月初,对全县大队调解委员会主任(或小组长)基本上普遍地进行了一次专门训练。训练的方法多数是以公社为单位举办训练班,时间一般为三天,计有31个公社(包括两个公社合并训练的10个),448名调解干部,截止到1964年3月共计854名(新任调解员308名,老调解员442名),其中党员417名,团员51名,贫下中农积极分子282名。这次训练是在党委领导下,密切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进行的,调解主任事先都参加了公社的三级干部会,重点抓好政策业务教育。这次培训,内容丰富,重点突出,效果明显。
此次训练是根据县委的指示而举办的,后在政法党组织领导下,经过认真研究,加之城关镇首先举办治保、调解干部训练的经验介绍,全院同志树立了积极态度,并作为当时的中心工作来抓。这样,整个培训自始至终都在区委的密切领导下和各公社政法主任的集体领导下进行,从而保证了这次培训任务的完成。
第二,牌头、璜山、湄池等人民法庭和县院民庭,遵照党委指示和县院关于分期分批训练调解干部的意见,于1963年12月下旬和1964年1月上旬,分别在牌头、璜山、连湖、店口、双桥五个公社试点举办了调解干部训练班。所属大队共90个,实训调解主任99名(新任调解人员49名,老调解人员50名),其中党员47名、团员7名、贫农下中农积极分子45名。
一是训练的内容。经验证明,在提高理论认识的基础上,示范调解,这是最实际的、必不可少的教育内容。几个试点共选择了婚姻家庭纠纷4件、水利1件、房屋2件、打架1件(除2件未结,其余都调解成立)分组下村调解,最后民主总结经验教训,有效地提高了调解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牌头训练中调解了3起,总结时个个情绪很高,公社调解主任也说:“我过去调解三言二语,弄不好就发脾气,这次示范调解对我是一次非常深刻的教育。”至于典型的经验介绍也很需要,以共同提高。
二是训练的规模问题。从质量看以公社为单位较好:可以保证人数到齐;公社调解主任参加到底,既加强了领导,又便于公社在今后加强对各大队调解组织的领导;法庭同志具体掌握讨论,解决问题深。但是,这样比较费时,尤其是一庭辖二个区的,任务与时间的矛盾更大,因此,各庭认为以片或以区为单位训练也是可行的,但需切实注意两点:(1)尽最大努力到齐人数;(2)要有一定时间示范调解。
三是日程要安排得当。一般是三天时间,第一天报告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当天晚上就学政策,第二天下午和晚上即刻示范调解,第三天首先总结实际调解的经验教训,并作典型经验介绍,然后将任务、会议总结请当地党政领导做会后,法庭应作总结,向党委汇报。
四是整个训练过程,要抓活思想,多加表扬鼓励,以引导畅所欲言,自觉地回忆对比,暴露一些问题,以便有的放矢进行教育。试点过程中,到会干部的情绪很高,但也暴露出一些思想问题,经过反复回忆对比,做透思想工作,树立了做好调解工作的光荣感和事业心。
经过开会,当时总结的经验体会主要表现为:
一是以公社为单位培训调解干部,是提高广大调解人员政策业务水平的好方法。在一定时期,对调解人员采取集中到县到区以开会的形式专门训练,这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经常进行小型的短训。这次是先在牌头、璜山、连湖、店口、双桥五个公社分别搞好试点取得经验后,主要地采取了以公社为单位,开展训练的。实践证明,它的好处在于:“第一,保证受训人数到齐。由于以公社为单位规模小,不仅通知便当,而且便于审查受训对象,发现不称职的易于及时调整,保证质量。我们所训31个公社,到会的占应训数的87%(主要是以片训练的有缺席),而历年来的教训告诉我们,以县以区特别是与治保一起集中训练,则往往不能到齐人数,这次以区为单位训练的,人数到的最多的也只占74%,仍需相当的精力与时间进行补课工作。第二,可以依靠公社的力量,既加强了训练班的领导,又帮助了公社干部提高政策业务水平,有利公社今后加强对大队调解组织的辅导。这一次,凡在公社训的,他们都看成是自己分内的事,公社书记亲自作报告,公社调解委员会主任都自始至终具体掌握。斗门公社调解主任陈仁潮,原来决定到县参加劳模会,他为了亲自掌握训练,就另换一公社干部出席。西江公社四个干部主动参加了学习民事政策和示范调解。王家井公社调解主任兴高采烈地说:‘我政法工作算做长了,这样系统的学习还是第一天,对我帮助真大,今后一定要把调解工作抓起来,做到小纠纷大队解决,大纠纷公社解决。’显然,这次培训,也激发了公社干部搞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第三,便于结合就地解决纠纷。我们采取了将带下去的案件或就地和解的纠纷,在学习民事政策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分组分案下去或传当事人上来的办法,组织了示范调解,共计59起纠纷案件,结果解决46件,没有解决的也查清了事实。从而既起到示范调解,帮助调解干部提高了业务能力的作用,又是清理结案的好方法,便利群众,有利生产。如西江公社厂山大队与占西大队为争夺2.4亩塘爿田,纠纷已历时三年,1963年夏收中曾在夜间互相抢割黄稻,先后经公社调解三次不成,这次拿到训练班上集体调解,大家集思广益,加之二个大队的调解干部明确了政策思想,都以团结互让的态度,因而只花了一个晚上就能顺利解决。公社的同志都感激地说:‘这个难案的解决,亏得这次训练班。’第四,人民法庭同志等于当个组长,具体掌握讨论解决问题深。第五,由于以公社为单位所花的精力较小,灵活渐变,易于在平时结合审判活动,经常进行培训。”
二是坚持以阶级教育为纲,运用回忆对比的方法,认真抓好思想教育。在训练前和训练期间调解人员反映出这样五方面不正确的思想问题:(1)年老的,要求安逸不想再干;(2)中年的顾虑调解纠纷,耽误生产,减少工分;(3)新调解人员怕业务生疏,工作麻烦,顾虑吃不下干(指担心无法胜任调解工作——编者注);(4)怕伤感情,愿种花不愿种刺,说调解工作“总要打头叫叫,弄头笑笑”;(5)认为有公社有法庭,有支书有队长,少管些好,能推就推。针对这些思想认识,法院在培训中,除了向调解人员进行阶级斗争形式教育,反复地讲明调解工作与建设社会主义的密切关系,以及表扬好人好事,引导在讨论中自觉地回忆对比之外,还组织了典型诉苦,忆苦思甜,璜山法庭在陈蔡区训练中,共选择了五个受苦较深的调解员在会上诉苦,就使调解干部受到了一次极其深刻而实际的阶级教育。大家通过回忆对比,更加认清了旧社会和制度的反动本质。小尖溪大队郭某云(童养媳出身)、下蔡大队周某宝等调解员的诉苦激发了所有到会者,有的热泪满眶,心中久久不能平静,唤起了大家强烈的阶级感情。斯宅大队副支书兼调解主任应某华(童养媳出身)激动地说:“我原来不想当干部,这次学习也想不来,这是翻身忘了本。”继而坚决地表示要积极工作,当个好干部。大家深深体会到,有领导有准备地组织回忆对比,是进行阶级教育的最好方法。
抓活的思想教育,突出政治,主要是针对调解干部中比较普遍存在的“三怕”思想,坚持政治挂帅,着重解决三个问题:(1)反复强调承担调解工作是一项政治权利。通过新、旧社会的回忆对比,使大家珍惜自己的政治权利,热爱调解工作,树立起当家作主的思想。(2)大力表扬热心为人民排难解纷的好人好事好思想,引导大家学先进,找差距,以进一步树立助人为乐,舍己为人,不怕麻烦,热心为人民服务的思想。(3)大家谈调解工作的成绩和对革命的贡献,使大家从平凡的工作中看到不平凡的作用。明确认识做调解工作就是干革命,树立起甘心做一颗革命螺丝钉的思想。实践证明,只有树立了为当家作主、为人民服务、为革命而于调解工作的“三为”思想,才能丢掉“三怕”思想。也只有政治挂了帅,才会积极钻研业务,虚心学习先进经验,使调解工作跟上形势的需要。舞凤公社参加第二期训练的九个调解主任,在受训前都不愿做调解工作,理由是:调解工作低人一等,是额外负担;“清官难断家务事”,农民干不了;经常要放假休息,耽误生产,太麻烦;打个哭逗个笑得罪当事人,出力不讨好。经过训练,特别是听了护家洞大队调解主任陈阿德的介绍,他五年如一日,脚勤、口勤热心调解工作,做到矛盾不上交,而且件件纠纷都解决得既按政策办事,又能让当事人和群众满意,大家深感自己没有做好工作,很惭愧。比比阿德,他也是个农民,而且从未念过书,客观条件并不比自己好,觉得真正的差距在于毛泽东思想没有很好挂帅,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没有阿德来得红。于是,大家纷纷表示要学习毛泽东著作,学习阿德的革命精神,抛掉种种杂念,热爱调解工作,为革命作出自己的贡献。他们在受训后,说干就干,干劲很足,抓紧夏收大忙前的十天时间,突击调解了八件直接影响夏收夏种的生产纠纷,这个公社调解工作出现了新气象。
三是必须依靠党委,做好充分准备,这是做好培训工作的关键。训练调解人员取得了一些成绩,主要是党委重视,加强领导。县委宋书记曾明确指示要先搞试点,以公社为单位分期分批地训。姚江区委马书记除支持分公社培训外,还指示要训好一个公社汇报一个。三都区委郭书记亲自作二次报告,又电话通知受训人员按时报到,还自始至终领导讨论。牌头区委何书记非常重视,与公社党员一起审查了对象,将不称职的调解干部作了调整。党委的重视关怀,使调解组织增强了信心。其次,调解组织也做了必要的准备,召开院务会议统一了思想,确定培训调解干部作为一项中心业务去进行,领导乡亲搞试点,做出样子,还编写了讲稿。这样,诸暨县的培训调解员工作经过二个月时间就基本完成了。至于巩固培训成果和补课,尚需进一步努力。
密切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切实为生产中心服务。区委对调解工作一直十分重视,两次全区性的训练,区委在事先均有具体指示,并在训练期间亲临讲话鼓励。为了保证会议开好,区委不仅通知公社落实受训人员的动员工作,还指示公社派政法主任带队参加集训,从而保证了训练工作的顺利进行。
怎样才能使培训工作密切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切实成为党的工作的一部分呢?实践证明,最根本的问题是必须使培训工作直接为生产中心服务。在具体做法上,抓住了以下三个环节:其一,把每期训练有计划地安排在春耕和夏收大忙前夕。这样既可以使训练不误生产,又可以使训练的成果迅速落实到生产中心服务的实际工作中去,收到立竿见影之效。其二,在训练中,不仅大力表扬为生产中心服务的好人好事好经验,还在训练后期,专门研究如何处理和预防生产纠纷的问题。在第一期训练时,还有计划地请七件事实清楚的集体纠纷的当事代表参加集训,解决一部分代表的本位主义思想,依靠其他受训人员发表公正意见,结果有六件当场达成了协议,并起了示范调解的作用。其三,在训练后,趁热打铁,抓紧突击处理生产纠纷。法庭除与受训人员保持联系,催促他们抓紧处理集体纠纷外,主要是深入重点,帮助处理较重大的集体纠纷。在第一期训练后,法庭和公社、大队调解组织一起,突击十天就处理了集体性生产纠纷26件(属法庭收案的10件),对增强团结、加强专政、促进生产起了积极作用。
四是采取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四期训练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不作大报告,主要靠群众自己来教育自己。大体做法是,在作了简单动员以后,分小组交流经验,接着请小组里的“尖子”和事先物色、聘请的“教师”向大家介绍经验。然后,由小组到大组进行讨论、消化。引导大家活学活用毛泽东著作和二十三条,用毛泽东同志的思想作红线把零星的分散的经验贯穿起来,由群众自己进行总结。法庭在大家发言后,视具体情况抓住重点,进行总结发言。最后,布置和研究当前任务,提出四好、五好条件,号召开展比学赶帮运动。采取这种自我教育的方法进行训练,有以下几点好处:
(1)大家既是学生又是教师,可以广泛交流经验,取长补短,互相学习,共同提高。不仅多数缺乏经验的新兵有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而且老的调解干部也可以以别人的经验弥补自己的不足,扩大眼界,有利于防止和克服骄傲自满、固步自封。
(2)介绍的都是一个个生动、逼真、形象鲜明的故事和奇案,经过自下而上的抽象概括和总结提高以后,就使大家从小故事中学到了大道理,既看到了调解工作的重大作用,懂得了政策原则,也丰富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的工作经验。这样印象深刻,记得牢,讲得出,用得上,效果比听大报告好得多。
(3)采取先在小组里“冒尖”,后组织大会发言的办法,就可以扩大“教师”队伍,使大会介绍的经验丰富、精彩,保证训练效果。
(4)可以把法庭干部作大报告的经历用到掌握好会议、抓好受训人员思想上面去,以便更好地把训练搞得既紧凑又活跃,达到因人施教、解决问题的目的。
1962年10月,第六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草案)》,增强了人民调解在农村化解纠纷中的作用。196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强调加强调解委员会建设,实际是司法系统重新重视在民事纠纷中化解纠纷的引导,有利于司法系统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新认识,也为以后在民事纠纷中引用调解打下了基础。1964年12月26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再次强调:“调解委员会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和互相帮助解决问题的一种良好形式。”
所以,必须贯彻执行1964年3月4日《浙江省人民委员会(64)浙法办字第680号关于整顿和建立治保、调解组织的通知》,进一步加强调解委员会的领导,密切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切实把公社、大队两级调解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普遍地进行整顿健全,把那些政治立场坚定,阶级观点鲜明,密切联系群众并且有社会经验的贫下中农,充实到调解组织,大队建立3至11人的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公社可吸收部分大队调解主任组成调解委员会,做到治保和调解在组织上分开,不兼双职,以利充分发挥这两个组织的作用,进一步活跃民间调解工作。
从1963年的《诸暨法院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诸暨法院在党、政机关领导下,有重点地整顿和健全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高了调解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发挥了调解组织的积极作用。调解委员会来自群众,了解群众的思想感情,熟悉情况,易于辨明纠纷真相,善于采取群众乐于接受的方法,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促进生产建设》中也认为,在调解工作中必须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加强向群众进行遵纪守法教育;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调解组织,发挥全体调解干部积极性,活跃民间调解工作。
诸暨法院在《依法调解组织,处理集体纠纷经验的通知》中表示,根据县委指示,法庭应加强对调解组织的指导。“枫桥经验”告诉我们,只要相信群众,用适当的方法去依靠调解组织,依靠群众,就能使案件办得效率高、质量好,就能使法庭工作争得主动,更好地为党的中心服务。
1965年春以来,枫桥地区发生的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山林、土地、水利纠纷十分突出。据1965年4月底的统计,已经告请法庭处理的有13件,其中发生过群众性械斗的5件,参加械斗的群众690人,打伤5人。这类纠纷积压在公社和大队的数量更多,仅保安公社的新塘大队就积压有兄弟生产队之间的山林、土地、水利纠纷12件。这些纠纷,有的是因老纠纷没有及时解决而“生出来”的新纠纷;有的是因小纠纷没有及时解决而“拖出来”的大纠纷;也有的是纠纷之中有纠纷,情况比较复杂,已经严重影响了春耕生产。为解决这些问题,诸暨法院向县委和区委回汇,提出召开调解会议,动员和依靠调解组织,突击处理集体纠纷的意见。县委和区委积极支持法庭的意见,并对开好会议作了指示和鼓励。县、区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为开好会议提供了重要保证。
在决定开会以后,诸暨法院做了三项准备:一是与公社研究选定出席会议的代表,并由公社通知落实。通知出席的代表有:纠纷较多的公社的政法主任;七件事实清楚,公社调解无效的集体纠纷的当事代表(调解主任12人);本大队内纠纷较多的大队调解主任48人。二是通过调查、访问,抓好到会代表的活思想。据了解,不少调解干部是这次社教运动中新当选的,缺乏经验,工作困难。一部分纠纷当事代表,对解决纠纷抱本位主义:有的表现为依仗村大势众以武力为后盾,有意侵占对方的利益或拒绝对方的合理要求;有的表现为明知自己不对但没有认错的勇气,怕丢面,怕退赔。了解这些活思想后,诸暨法院确定会议的重点是交流经验和树立全局观点。三是帮助三个有经验的调解组织,做了典型发言的准备。
第一,大力加强对调解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除了平时结合巡回办案,加强对调解组织的经常联系指导外,还应在当地公社党委领导下,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有利时机,普遍地加以整顿健全,让那些经过运动考察、政治立场坚定、阶级观点明确和密切联系群众的贫下中农,充实调解组织。为此,各庭应当主动与当地公社和工作队加强联系,摸清和掌握调解组织的情况,提出意见,报告党委。并应有重点地整顿健全一个公社的调解组织,取得经验。同时,要为今冬或明春召开调解代表会议和陪审员会议积累材料,做好准备。
第二,继续整顿健全调解组织,活跃民间调解工作。凡是目前调解组织还不够健全,或者没有建立的地方,应当尽快建立健全起来。各人民法庭和公社,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思想和政策、业务水平,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服务。
经过上述举措,诸暨县切实加强党对调解工作的领导,成效显著,而且形成了调解工作有正确思想指引又体现党的政策的机制特色。《保安公社全党动手,依靠群众,做好民间调解工作的总结报告》中认为,通过调解工作,能更好地宣传和贯彻党的政策;做好调解工作,有利于教育人、改造人。
例如,东和公社全党办调解,为实现农业发展纲要服务的事迹中,诸暨法院认为调解工作必须从党的中心工作出发,宣传与贯彻党的中心工作有关政策,解决生产中心有关纠纷问题,才能发挥为政治、生产、群众服务的目的。要从四个方面做好调解工作:公社党委和大队党支部加强对调解组织的领导;进一步整顿健全调解组织;调解工作必须明确为生产中心服务,优先解决生产纠纷,把纠纷解决在就地,矛盾不上交;搞好法纪宣传,教育群众,提高社会主义觉悟,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可见,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对调解工作的正确指导,建立一支既能密切联系群众又有相当业务能力的骨干队伍,是搞好调解工作的关键。多年的经验表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地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都是不够平衡的。凡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重视、指导有方的地区,人民调解工作就取得了较好的发展,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反之,它的工作就受到阻碍,甚至形同虚设,陷于瘫痪。这可以说是一条普遍的规律。
1964年,遵照县委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示,诸暨法院于3月4日召开了全县治保、调解先进工作者代表会议,到会共547名代表,其中党员369名,团员102名,大队治保干部305名,调解干部144名,公社干部69名,县属厂矿保卫干部29名,会期三整天。首先由何文隆县长致开幕词,接着由王延昌同志做了一年来治、调工作总结和今后任务报告,张庆忠同志作了调解工作和法纪宣传的报告,其间还传达了县党代大会精神和周总理在华东劳模会议上的报告,组织了讨论和发言,通过了向全县治、调干部的十项倡议,最后由王延昌同志作了会议总结。
第一,依靠当地党委,做透思想工作,坚持调解为主协商解决。处理这类重大群众性纠纷,一般都请党、政领导出面处理纠纷,既便于对纠纷所属单位的干部群众进行思想教育,也便于使有些问题,当地领导挑担子,使纠纷顺利地解决。如仙田与毛家园等大队的插花田纠纷,由公社书记,有关八大队支书和法庭干部参加,在区委书记亲自主持下进行调解,按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圆满地得到解决。由于党委的重视,加强了思想工作,在42起案件中,调解结案的达41件,判决的仅1件。
第二,按党委的政策办事。根据“六十条”精神,切实掌握从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和有利团结出发,妥善合理地解决。以下几类纠纷,法院在处理中掌握的政策原则是:(1)对因调整插花田“畸轻畸重”而引起的纠纷,按县委指示,掌握“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积极配合区和公社协商解决。(2)对于争夺水库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凡属国家举办的大型水库,其库底田,偿付征用费,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水库所有;凡中、小型水库,其库底田国家采取减免征购任务的办法退赔,所有权和使用权亦归水库所有,其中有的生产队虽被减免了征购数,但确实人多田少,就允许在一年或者几年内种一季,但不得影响水库蓄水和灌溉;对无理争夺使用权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支持。(3)对开荒山荒地的纠纷,按“六十条”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有些沙滩田,所有权原来明确,一方大队花了很大成本去开荒种植的,原则上归开荒的队所有,如成本少,经过协商,可种三年后归还原主。其他调整,退赔和侵犯所有制的纠纷,据情适当处理。
第三,在党委领导下,积极发挥法院工作的主动性,密切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力量。如1963年9月安平公社张庄大队与和济公社白马墩大队为争夺江东坂渠道内的松山溪溢洪道车鱼而引起的群众械斗纠纷,虽由城关派出所和双方公社平息了事态,但两个大队均向诸暨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还准备县里官司打不清,就向专署和省里去告。当时考虑到双方群众的对立情绪,如此严重,连两个公社党委的认识也不统一,就立即报告县委,由县委派出干部,共同与浣纱区委、城关派出所取得联系,召集了安平、和济两个公社党委的负责同志和双方大队的干部共同勘查现场,开会座谈,辨明两大渠道的性质、作用、历来负担情况和受益范围等,由于党政机关出面主持,两个公社党委的书记就当场检查了缺点,表示接受教训,并提出了解决的方案,最后经过双方代表充分讨论,纠纷顺利解决。很显然,群众性的水利纠纷,只有在党委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纠纷才能得以解决。
此外,随着生产活动的持续开展,群众性纠纷殴斗情况仍时有发生。《关于当前群众性纠纷殴斗实践的情况和今后意见报告》中诸暨法院提出当地党、政部门要把处理群众性生产纠纷,作为领导生产的一项中心内容来抓;进一步加强调解委员会的领导,切实把公社、大队两级调解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普遍地进行整顿健全。
针对群众性的纠纷斗殴事件,诸暨法院在县委和各级党委的直接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极大部分已作了妥善处理,特别对哄闹殴斗的事件,一般都迅速赶赴现场,采取措施予以平息。同时,各级党、政领导和各个人民法庭开始对纠纷苗头的调查摸底,力求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对于已经暴露的纠纷,做到分清主次缓急,深入就地,查明原因,联系各方,充分协商,按照政策,随个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