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在打碎旧的司法制度的基础之上,同新生的人民政权一道建立起来的。最初是依据1949年9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成立的,后根据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在全国建立了由上而下的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体系。
1950年5月15日,诸暨县人民法院成立。同年,诸暨县人民法庭根据《人民法庭组织通则》成立。1953年9月,为了保卫普选工作的顺利进行,处理普选中的有关申诉和对破坏普选的分子予以制裁,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六个普选法庭。1954年2月,为了便民诉讼,先后建立四个巡回法庭。1955年2月,建立诸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和诸暨县人民法院办公室。枫桥人民法庭于1956年2月1日宣告成立。璜山人民法庭于1956年8月宣告成立。1956年12月,诸暨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立。
1963年,“枫桥经验”由枫桥干部群众在实践探索中创造,经浙江省委、省公安厅的调整完善与总结汇报,得到了毛泽东同志的肯定,作出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此后公安部、浙江省委总结出“在党的领导下,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