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功能

一、物权法的性质

(一)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规范

所谓强行法,是指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的法律规范。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规范,这是物权法区别于合同法的首要特征,合同法主要是任意法规范。 基于物权的支配性、绝对性和排他性,物权法以物权法定主义为基本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种类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变更,这与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则正好相反。 例如,根据《民法典》第209条和第224条的规定,物权变动采取公示要件主义,即未经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交付生效主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然,物权法作为私法,也要贯彻私法自治原则。例如,物权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物权;物权人依法自由行使权利,他人不得干涉;等等。

(二)物权法是固有法

所谓固有法,是指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和历史传统的法律。各国物权法都从维护其国家经济制度等需要出发,确立了一些符合其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的物权制度,使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特点。从物权法的历史发展来看,两大法系的物权法或财产法都与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大陆法上的物权制度是在本国旧有的物权习惯和借鉴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而英美法是在其封建的土地制度上形成的财产权制度。 物权法确立的制度与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密切相关。“每一个国家都依据其政治信念和经济条件,建立不同的物权制度。而一定的物权制度,当然又反过来促进一定社会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巩固。” 比较而言,合同法更多地体现融合性,而物权法更多地体现固有性。“与同世界市场运行规则相衔接的《民法典》合同编不同,《民法典》物权编更是坚持、反映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我国物权法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其他国家的物权法多有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法典》物权编通则部分规定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民法典》第206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二,《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部分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法律表达,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体现。第三,《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部分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这些均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全球一体化趋势的推进,物权法也发生了一些变化。物权法除具有固有法的特点之外,也具有国际化趋势,尤其是担保物权制度逐渐趋同。 两大法系物权制度的差异也在逐渐缩小,如英美法系的动产担保、让与担保、浮动担保等制度,已逐渐被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物权法所接受并采用。

(三)物权法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

物权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第一,物权法是行为规范。物权法确立了物权的得丧变更规则,规范物权人合法行使权利从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物权法确立的规则是对人们生活习惯的总结,有助于建立正常的社会生活关系,维护社会生活的和谐与稳定。第二,物权法是裁判规范。物权法确立的规则是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所依据的基本准则,它为司法裁判提供了一套基本的体系、框架、规范和术语,并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四)物权法既有实体规范也有程序规范

物权法规范主要是实体规范,调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但物权法也包含程序规范,例如,物权登记的程序、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条款。 oWLGXl1Ak26JQIA18s2UAncZGm1zODAnvsiqXpxNIz2ZXIrc4dGm9Lt/TH3g9qob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