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静态的物权关系和动态的物权关系。《民法典》第205条规定:“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所谓物的归属,是指所有权,即静态的物权关系。所谓物的利用,是指对他人财产的利用,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即动态的物权关系。
从物权客体的角度来看,本条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德国、瑞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其余为动产。我国原《担保法》第92条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概念作出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静态的物的归属关系和动态的物的利用关系,即所有权关系和他物权关系。以所有权为基础,《民法典》构建了不同主体的所有权制度,即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以他物权为基础,《民法典》构建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体系。
物权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物权法,是指凡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物权法不仅包括《民法典》物权编,还包括《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狭义物权法,是指《民法典》物权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