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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空间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所谓空间,是指土地上下一定范围的立体上的位置。空间虽然不是有体物,但因其具有可支配性,因此可以成为物权客体。“盖法律上之物不以有体物为限,凡人力有排他之可能者亦足当之。土地上空之一定空间既得成立区分地上权,为用益物权之客体,是自得为占有之对象也。” 空间作为无体财产也能成为物权客体,根据《民法典》第345条的规定,空间可以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称为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仅如此,空间可以成为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客体,也可以成为占有的客体。

一般认为,空间具有不动产属性,可以适用不动产登记规则,并因登记而特定化,从而成为物权客体。“依现今之通说,物之概念已不限于有体、有形,凡具有法律上排他的支配性或管理可能性者,皆得为物。就空间而言,虽异于一般有体物,但由于空间占有位置,如能对位置予以支配,亦可成为物。” 空间无论在土地空中或地中,只要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以及可支配性,即具备物的属性,可成为物权客体。 “土地上下垂直的立体空间,上、下、四方,可以度量其范围之大小,可感受其有实质之存在,又有承受或包容特定面积大小之建筑物的功能。应可视为可分割(水平分割)之有体物(不动产)。” 但是,并非所有的空间都属于物权客体。外层空间由国际空间法调整,海洋上空的空间由海洋法调整。作为物权客体的空间,是指土地上下的一定范围的空间,与土地等不动产具有天然的物理联系。 TVABtHvAS2dy9WFge24+KGfo9tt2emgrV703U1iHvSWEPcHbQ6Hqw5ABv+QS9b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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