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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性质的争议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已经存在于虚拟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新型财产。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是物还是权利,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权利。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权利人给付的服务行为。权利人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占有、使用和处分等行为,是对于这些特定服务的使用。这种服务行为,并非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的一般性服务行为,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特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一对应的服务行为。反对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确认为一种特殊的物,它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虚拟的网络当中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物。传统的物权法理论认为物权的客体应当是占有一定空间的有体物,并且具有有形性和独立性的特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物的范围早已经不限制在有形有体的范围内,只要具备法律上的排他支配可能性,都可以认定为物。现代各国的立法确认空间为物,就是物的概念扩张的结果。因此,可以认定网络虚拟财产为特殊的物。 这种观点值得赞同。

(二)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物权客体

随着时代的发展,物权的客体范围也应随之发展,没有必要拘泥于有体物的框架。“网络虚拟财产、无线电频谱资源等,也可以成为物权客体。” 事实上,权利作为物权客体已经被一些国家的民事立法所确认,这就表明,物权客体范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必要的开放性,吸纳一些被实践证明的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事物。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特殊的物,可以成为物权客体。《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网络虚拟财产是民事权利客体,可以建立民事权利,这样的民事权利就是物权。 0ce+anr4REfTOsE9tuGaiFzxFaVEWqfaZr6ZYt9RAknkYd2ufWx+HZTVx4FmAVv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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