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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物权的客体

一、物权的客体概述

物权的客体,也就是物权所指向的对象。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物权法是以物为核心的,无论是所有权、他物权还是占有,都是围绕“物”这一权利客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从罗马法时代直到现代,所谓物即指有体物,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民法典》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据此,物权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权利可以成为物权客体。

晚近以来,关于物权客体局限于有体物的观点有所缓和,有些无体财产能够成为物权客体,而且被立法予以确认。例如,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了空间地上权或者分层地上权,从而使空间成为用益物权客体。此外,网络虚拟财产等无体财产也可以成为物权客体。一般认为,能否成为物权客体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有体,而在于能否支配。要么扩大物的概念,要么扩大物权客体的概念,以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将法律上的物限制在物理学上的有体物,是不适应今天的社会、经济情况的……我认为法律中的‘有体物’应当解释为‘法律上排他性支配的可能性’,以扩大物的观念。” 物权客体不以有体物为限,凡是人力有排他支配之可能者亦足当之,例如空间可以成为用益物权的客体。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计算机软件、网络的虚拟财产等也可以成为重要的财产。此外,尽管传统物权法不调整空间关系,但在现代社会,人口激增、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的日益加快,导致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决定了人类对土地的利用逐步从平面转向立体,空间的利用与开发也就越来越重要。因此,地上和地下空间也成为重要的财产,出现了空间权、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形态,这些都是新的财产形式。物权客体范围不断扩大,对无形财产调整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oWLGXl1Ak26JQIA18s2UAncZGm1zODAnvsiqXpxNIz2ZXIrc4dGm9Lt/TH3g9q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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