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不可偏废。德治未病,法治已病;法治标,德治本。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贾谊在《治安策》中写道:“凡人之智,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先王执此之政,坚如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时,据此之公,无私如天地耳,岂顾不用哉?然而曰礼云礼云者,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渺,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
司马迁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写道:“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
管仲运用德法共治的手段,取得了卓越的成就。“管仲既用,任政于齐,齐桓公以霸,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管仲之谋也。”
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写道:“文德者,帝王之利器;威武者,文德之辅助也。夫文之所加者深,则武之所服者大;德之所施者博,则威之所制者广。三代之盛,至于刑错兵寝者,其本末有序,帝王之极功也。”
德育与刑法不可偏废,时移世异各有侧重,盛世施仁政,圣道怀柔致远,德也;乱世用重典,王道杀伐震慑,法也。德治本,法治标,德法皆仁,标本兼治,天下太平也。“德法互补、共治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成功经验,也是历史发展规律的体现。由于历代的历史条件的不同,使德法互补的内涵也不断地丰富,显示了德法互补既有阶段性,也有连续性和一贯性。它符合中国古代的国情,是先哲们充满理性的伟大创造,反映了中国古代具有鲜明特色的道德观、法律观,也彰显了独树一帜的法文化的先进性和特殊性。凡是德法互补、共同治国成功的朝代,均为盛世,因此,从史鉴的角度来考察中国古代德法互补治国方略的设计与实施及其历史经验,很有现实意义。”
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条文只是写在纸面上的东西,它自己无法使之贯彻,法律的实施要靠人,人的因素是治理之本。“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
“为政到底在人,并不一定在法。立法、制度固然重要,但执法的还在人,立法的也是人,所以还是人政重要。”
制度与人相比,关键在人,人才是最终决定制度的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法治是必要的,但法律不是万能的。目前的立法不可谓不多,但治理效果并非尽如人意。除法治手段外,社会治理还有道德、纪律、宗教等多种手段,因此,“法律万能论”是错误的。从根本上说,是人决定制度,而不是制度决定人。“有的实证主义法学家认为,法制或法治固然有很大价值,但这种价值是消极的,即限制专横地行使权力,而且这种专横本身也是法律造成的;也有人认为,法制或法治只是使法取得实效的手段,符合法制也可能使法服务于邪恶的目的。总之,对法制的作用不应夸大,因为法治本身毕竟不是一个最终目的。”
人民群众既是历史的剧中人,也是历史的剧作者。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从根本上说,好人才能制定好的制度,坏人是很难制定好的制度的。判断制度好坏的标准就是能否体现多数人的意志、维护多数人的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人学观的基本立场。
评价一个时代的治乱标准,犯罪率应该是一个重要指标。东汉李固给黄琼的信中写道:“自生民以来,善政少而乱俗多,必待尧舜之君,此为志士终无时矣。”
太平盛世的违法犯罪率很低,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很高,国泰民安,几致刑措,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历史上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大抵如此,作为太平盛世写入了史册。例如,汉文帝时期,“专务以德化民,是以海内殷富,兴于礼义,断狱数百,几致刑措。”
汉景帝时期,“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周云成康,汉言文景,美矣!”
盛唐时期的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更是以断死刑人数最低写入史册,甚至死刑犯回家省亲后“应期毕至”。贞观四年(公元630年),“断死刑二十九人,几致刑措。东至于海,南至于岭,皆外户不闭,行旅不赍粮焉。”
贞观五年(公元631年),“十二月辛未,亲录囚徒,归死罪者二百九十人于家,令明年秋末就刑。其后应期毕至,诏悉原之。”
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其年刑部断狱,天下死罪惟有五十八人。大理少卿徐峤上言:大理狱院,由来相传杀气太盛,鸟雀不栖,至是有雀巢其树。于是百僚以几至刑措,上表陈贺。”
上述历史记载彰显了德治的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近代以后,不少人试图在中国照搬西方法治模式,但最终都归于失败。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在倡导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当代中国,更应当将法治与德治密切结合起来,双管齐下,充分发挥德治未病、法治已病的功能,使二者有机融合、相得益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更加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共建共治共享在基层的作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