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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无懈可击

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有观点认为,《物权法》草案没有对国有财产进行特殊的保护,而与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平等保护,因此认为《物权法》草案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与《宪法》所规定的“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相抵触。其实这里存在着认识误区。确认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对国有财产进行特殊保护,是宪法、行政法等公法应当承担的使命,而民法不能承担这样的使命,因为民法是私法,在民法上,每一个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都平等地受民法保护。基于此,《物权法》第4条明文规定了对民事主体的物权进行平等保护的原则。《民法典》第207条基本沿袭了原《物权法》第4条的规定。“物权法应当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从实际情况看,目前经济领域中受侵害最严重的恰恰是国有财产,物权法就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是必要的。” 《民法典》第258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私法上的平等保护与公法上的特殊保护是相对而言的,公法上的特殊保护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志,向某些特殊主体倾斜,以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在私法上,主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因此不存在所谓“利益倾斜”问题。《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几乎每个国家都有对国家财产进行特殊保护的规定,之所以进行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每个国家都有其核心利益,都对其核心利益进行特殊保护。 fEkxTruLo2vW8mYpY0W5FWHTATxZdHUkhJx0wvINSuXJJQrvWW2oFfEy+T5kbK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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