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基本财产权,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实践中有时存在一些公权力越界、侵害私权利的现象,如有的执法人员执法时收缴无证商贩所卖物品,甚至销毁其物品,没收商贩的三轮车、秤等售卖工具,即使在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今天,这一现象虽然有所减少但远未销声匿迹。虽然无证商贩随意摆摊设点的行为不妥甚至违法,但其对所售卖的物品和售卖工具等物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民事权利,具有直接支配权和排他权,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或限制,执法人员可以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无证商贩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但无权销毁其物品,也就是说应当依法行政。又比如在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非依法定程序任意损毁他人物品的行为,是严重侵害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为。因此,应当树立最起码的物权意识,尊重和保障物权。
现实生活中发生侵犯公民财产的违法行为,可能有多种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侵害人的物权观念淡薄,对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和排他性认识模糊,也许是好心办坏事,也许是为了政绩等目的而实施了侵权行为。例如,有的地方政府成立所谓的拆迁办,动用公权力委托所谓拆迁公司强拆老百姓的房屋;整顿交通秩序没收所谓“黑出租”“黑摩的”并予以销毁;城管部门为了市容、市貌没收、毁损流动摊贩的商品和三轮车,等等。其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如果不能依法办事,就可能构成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是恶劣的,尤其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与威信!《民法典》明文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且针对历史和现实中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创设了各种法律对策。如关于物权效力的规定,可以划分行为违法与合法财产的界限,行为违法但财产并不违法,对所谓“黑出租”“黑摩的”不能没收汽车、摩托车,对流动摊贩,不能毁损、没收其物品和工具,没有搜查证就不能强行进入居民房屋,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精神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