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到1953年9月是我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时期,这一时期主要是继续推动土地改革运动,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奋斗目标,完成新民主主义阶段的基本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全国尚有近3亿人口的地区没有实行土地改革,为了完成这一空前规模的消灭封建土地制度的斗争,1949年冬,中国共产党在华北等有2600万农业人口的地区进行了土地改革,在其他解放区进行了剿匪、反霸和减租运动。为了有准备、有秩序、有领导地进行这场规模巨大的土地改革运动,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改革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指导全国开展土地改革的基本文件。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力,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运动,是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有步骤地分批进行的。从1950年冬到1952年年底,新解放区进行了废除封建土地制度的改革,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到1952年年底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全国新解放区有3亿多农民重新获得了7亿亩土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通过土地完全私有化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土地改革,实际上就是平均地权,使得农民个人普遍而且比较平均地获得土地所有权,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奋斗目标,确立了农村土地的个人所有制,极大地调动起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耕者有其田”,这是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纲领之一。但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软弱的民族资产阶级没有力量领导农民去实现这个纲领。只有在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二十多年前赴后继的斗争,才真正实现“耕者有其田”,完成了这一彻底反封建的伟大历史任务。
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土地改革后,通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等形式,逐步把农业的个体经济改造为集体经济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农村中,即出现了实行劳动协作的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1953年,中共中央先后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和《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中提出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1955年10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随即出现了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的浪潮。1956年年底,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农业合作化运动是通过三个相互联系的步骤进行的,因而农村土地逐步由农民个体所有制转变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制。第一步,建立农业生产互助组,即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实行劳动互助,土地私有制还没有改变。第二步,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的情况下,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集中劳动,统一分配,合作社给予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一定的报酬。在这种合作社中,土地所有权归农民个人,土地使用权归合作社,即个人所有,合作经营。第三步,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经营,即集体所有,统一经营,这里所说的集体是合作社集体。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到1956年年底,全国农村的土地已基本由农民的个体所有制转变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
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完成,基本确立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为全面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我国农业集体化产生的主要原因,并非农业生产自身的要求,而是国家工业化的需求。为了进行工业化必需的资本原始积累,政府强制性地在农村建立了这种能够相对低成本地直接获取农业剩余的制度以及相应的组织载体。”
“我国农业合作化的成绩是伟大的,这是基本的历史事实,任何时候都必须充分肯定,不容抹杀。农业合作化的胜利,使中国广大农民群众彻底摆脱了小块土地私有制的束缚,走上了合作经济的广阔发展道路,开创了建设社会主义农村的新时代。”“既然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它的续篇就只能是社会主义,或者说必然以社会主义为其发展前途。中国只能走社会主义道路,不能走别的道路,这不是在制定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时候才选定的,而是早在中国共产党成立时就已经选择好了,而且这种选择在我们党领导民主革命的整个过程中是一直坚持,从未动摇过的。这是历史性的选择。”
1958年3月成都会议后,农村中出现把小型农业合作社并为大社的热潮,并于8月定名为人民公社。1958年8月,中共中央在北戴河召开了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讨论了在全国农村中建立人民公社的问题,认为把规模较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和改变成为规模较大的工农商学兵合一的、乡社合一的、集体化程度更高的人民公社,是目前农业生产飞跃发展、农民觉悟迅速提高的必然趋势。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定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实行“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制度。这种制度只在人民公社制度初期使用,而且只在全国部分地区实施了不到一年的时间(从1958年7月到1959年3月),党中央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了错误,1959年4月从公社所有制退下来,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第二阶段,实行以生产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制度。三级所有是指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指以生产大队所有为基础。这种体制,从1959年下半年开始,延续到1962年下半年。第三阶段,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制度。三级所有仍然指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这里改变的是,原有的以生产大队所有为基础,改变为以生产队所有为基础。
这种制度从1962年延续到1978年甚至以后的几年。所以,认为人民公社制度就是“一大二公”的观点并不符合历史事实。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设立乡政府的规定,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至1984年年底全国基本完成这项工作,至此,人民公社制度已不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制,仅解决了恢复农民个人或者家庭之经营所需要的承包权的问题,而没有变更土地所有权,只是有关称谓发生了变化,生产小队改称为村民小组,生产大队改称为村民委员会,人民公社改称为乡政府。也就是说,我国现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建立并逐步发展起来的。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农村部分地区在1978年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制度。“1982年底全国农村67%的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了包干到户,1984年以后一直稳定在99%以上。”
土地承包责任制其实是一种形成制度改变的交易。20世纪80年代初期政府集权控制的人民公社解体、允许农民以集体所有的名义分户承包土地,农户实际上占有了土地的完整使用权和大部分收益权。政府之所以同意做这样根本性的制度改变,是因为在原来的制度框架内交易费用太高。在这种“以土地为中心”的财产制度创新中,政府在放弃对农村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控制的同时,也放弃了对占中国人口70%左右的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例如对村社的行政管理、扶养乡村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一般公共品的供给等。这些公共责任作为农民占有土地使用权的代价转移到土地上。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民法典》第330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家庭,即以农村承包经营户,而不是农民个人。统分结合既有“统”的一面,也有“分”的一面。“统”的一面是指集体统一经营,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为生产经营单位,并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开展统一的生产经营。“分”的一面是指家庭分散经营,即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是家庭承包经营,但必须统分结合,不能因为家庭经营而忽略集体经营,特别是必须强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用益物权的区别。
最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短期制度;后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了承包期限。“到1983年底,全国99%以上的生产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93年,国家决定在农户原有的承包期到期后可再延长30年,在承包期限内,农户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可以在不改变使用方向的前提下实行自愿、有偿转让。”
自2006年开始,国家全面免除了农业税,剔除了“联产”的成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演化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2018年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耕地承包期在期满后再延长30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在期满后相应延长,继续贯彻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基本思路,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发挥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职能,维护和实现农民作为集体成员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