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实践中,案件的真实情形往往是十分复杂的。鉴于此,测谎思路的设计也应最大限度地囊括所有的事实可能性。
在测谎思路的设计过程中,测谎师必须对所有可能存在的真实情形进行全面的考量,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个的“事实假设”,并在正式测谎的过程中分别对这些“事实假设”进行推翻与验证,最终明确哪种“事实假设”才是真正的事实。
鉴于此,测谎思路设计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尽可能地囊括所有的事实可能性”。对“事实假设”的囊括不周,可能导致测谎思路的方向出现偏离,测谎问题的编制出现漏洞,测谎结果的解释出现偏差。
举个例子。
被害人甲报案称,自己在一年前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女友乙,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几个月前的一天,自己与女友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女友的哥哥丙一气之下朝自己腹部猛扎一刀。甲没有丝毫防备,当场中刀,随即跌坐在地上。见此情形,女友及其家人赶忙把甲送往医院救治。
那么,为何甲在受伤当时没有报案,而是选择在事发几个月后才报案?
甲解释称,因为自己与女友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双方家人都已见过面,并且女友及女友家人在事后也不断恳求,于是甲在受伤当时并未选择报警,也未向别人提及自己的伤是女友的哥哥造成的,而是以其他理由搪塞了过去。然而,在甲出院后一个多月,女友突然向其提出了分手。甲在愤怒之余选择了报警,将几个月前自己被女友哥哥扎伤的事情讲了出来。
然而,关于这件事情,女友乙则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说法。
乙陈述,事发当天,自己意外发现甲与一名女同事的暧昧聊天记录,于是与甲发生了争吵。乙提出分手,甲坚持不同意。双方越吵越凶,乙跑到墙边,大喊要在这里撞死。甲见状情绪也变得十分激动,大喊要同归于尽,紧接着抓起桌上的一把刀就朝自己腹部扎了下去。乙见状吓得大叫起来,叫声引来了房内的其他人。
乙的哥哥丙陈述,事发当时,甲与乙在楼下的一间卧室内发生了争吵。由于是甲、乙二人之间的纠纷,丙也没有过多参与,只是与妻子丁到二楼的房间内看电视。再到后来,丙突然听到乙在楼下大喊,于是赶忙从二楼跑到一楼,来到了甲、乙二人所在的房间,发现甲坐在地上。
丙的妻子丁陈述,事发当天,自己在二楼房间内看电视。过了一会儿,丙也走进了二楼房间并告诉丁,甲、乙二人正在楼下的房间里吵架。丁劝丙不要掺和甲、乙之间的事儿,丙表示赞同,于是便与丁一起在二楼房间内看电视。其间,丙、丁二人还在讨论自家的一套房屋打算出售的事情。突然,丁听到乙在楼下大喊,丙于是赶忙从二楼跑了下去。
换言之,乙、丙、丁三人均坚称,甲的伤与丙无关,案发当时丙根本没有与甲在一起。
双方当事人对于事发当时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截然不同的描述。而就在此时,又一名证人戊出现了。
案发当晚,戊陪同乙、丁二人将甲送至医院。按照戊的陈述,在去往医院的路上,自己曾亲耳听到,甲说过受伤是自己造成的。
由于被害人在受伤后几个月才报案,并且在这段时间内,事发现场的具体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无疑为事实的查明带来了进一步的困难。
为了帮助还原事情的真相,案件承办人将案件送到了测谎实验室,委托测谎师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测谎。
在完成充分的测前准备后,测谎师首先对证人乙与证人丁分别进行了测谎。
对乙、丁二人的测谎结果显示,二人所陈述的内容为假。事发当时,丙就在甲、乙二人的房间内,并非在二楼的房间。而甲所受的伤,也正是丙造成的。
在此基础上,测谎师继续对案件隐蔽线索进行深入挖掘。通过对乙、丁二人进行测谎,测谎师发现,证人戊同样牵涉其中,并且在这件事情上应当得到了(或被承诺给予)“好处”。除此之外,关于“好处”的具体种类与具体数额,乙、丁二人均存在清晰的记忆痕迹。
基于对乙、丁二人的测谎结果,测谎师接下来对证人戊进行测谎。
具体到本例中,即使证人戊确实牵涉其中,又存在以下几种事实可能性。
情形一: 乙、丁已经(亲自或通过其他人)将“好处”交给了证人戊。例如,事发之后,乙、丁(亲自或通过其他人)找到戊,并将5万元现金交给了戊,请戊在作证的事情上帮忙。
此种情形下,存在这样几个重要信息点:
其一,戊在这件事情上已经得到了“好处”。
其二,戊对于“好处”的具体种类(现金)存在清晰的记忆痕迹。
其三,戊对于“好处”的具体数额(5万元)存在清晰的记忆痕迹。
情形二: 乙、丁(亲自或通过其他人)向证人戊承诺了“好处”。例如,事发之后,乙、丁(亲自或通过其他人)找到戊,请戊在作证的事情上帮忙,并向戊承诺事后会给予其“感谢”。
此种情形下,存在这样几个重要信息点:
其一,戊已经得到给予“好处”的承诺。
其二,戊还未实际拿到“好处”。
其三,戊对于“好处”的具体种类和具体数额均不存在记忆痕迹。
情形三: 乙、丁(亲自或通过其他人)向证人戊明确承诺了给予“好处”的具体种类,但未明确告知“好处”的具体数额。例如,事发之后,乙、丁(亲自或通过其他人)找到戊,请戊在作证的事情上帮忙,并向戊承诺事后会给予其金钱上的“感谢”。
此种情形下,存在这样几个重要信息点:
其一,戊已经得到给予“好处”的承诺。
其二,戊还未实际拿到“好处”。
其三,戊对于“好处”的具体种类存在清晰的记忆痕迹。
其四,戊对于“好处”的具体数额不存在心理痕迹。
情形四: 乙、丁(亲自或通过其他人)向证人戊明确承诺了“好处”的具体种类和具体数额。例如,事发之后,乙、丁(亲自或通过其他人)找到戊,请戊在作证的事情上帮忙,并向戊承诺事后会给予其5万元现金作为“感谢”。此种情形下,存在这样几个重要信息点:
其一,戊已经得到给予“好处”的承诺。
其二,戊在这件事情上还未实际拿到“好处”。
其三,戊对于“好处”的具体种类和具体数额均存在清晰的记忆痕迹。
情形五: 乙、丁(亲自或通过其他人)向证人戊明确承诺了“好处”的具体种类和具体数额,并已经向戊交付了部分“好处”。例如,事发之后,乙、丁(亲自或通过其他人)找到戊,请戊在作证的事情上帮忙,向戊承会给予其5万元的“感谢费”,并向戊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此种情形下,存在这样几个重要信息点:
其一,戊已经得到给予“好处”的承诺。
其二,戊在这件事情上已经拿到了部分“好处”。
其三,戊对于“好处”的具体种类和具体数额均存在清晰的记忆痕迹。
……
具体到本案,测谎师对证人戊进行了正式测谎,测谎结果显示,在“是否被承诺给予好处”这一主题上,戊说了谎。换言之,戊在这件事上应当被承诺了给予“好处”。
在此基础上,测谎师围绕“是否已经得到了好处”这一主题设计了一系列问题进行测谎。结果显示,戊在这一主题上的陈述是真实的。
换句话说,在这件事上,戊还未实际拿到“好处”。
测谎师继续针对“好处”的具体种类进行测试,结果显示,戊在某一特定种类的“好处”上存在明显的心理痕迹。而这一特定种类的“好处”,与乙、丁二人的测谎结果也恰好实现了相互印证。
接下来,测谎师继续针对“好处”的具体数额进行测试,但结果显示,戊在“好处”的具体数额上并不存在明显的心理痕迹。
换言之,在“好处”的具体种类问题上,乙、丁、戊三人的测谎结果实现了很好的相互印证。而在“好处”的具体数额上,戊的测谎结果并未与乙、丁二人实现相互印证。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本案的事实恰恰是上面所列举情形中的 “情形三”。
具体来说,乙在事发之后向丁提议,通过给予戊一些“好处”让戊提供一份虚假证言。丁表示赞同,于是二人商议后,最终确定了一个二人认为合适的具体数额。随后乙找到戊,请戊提供一份虚假证言,并承诺会在事后以某一具体形式对戊的帮忙表示“感谢”。
鉴于此,乙、丁二人对于“好处”的具体种类与具体数额均存在清晰的记忆痕迹,因为二人曾经针对“好处”的具体种类与具体数额进行过商议。而戊则对“好处”的具体数额不存在心理痕迹,因为乙仅对给予“好处”的具体种类进行了承诺,并未告知“好处”的具体数额。
这个例子同样凸显了测谎思路的设计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囊括所有事实可能性的必要性。一方面,案件的真实情形常常十分复杂,如果仅专注于单一预判的真实性确认,将可能导致测谎思路的设计出现重大漏洞。另一方面,测谎思路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服务于测谎结果的解释。当一名被测人在不同测谎问题的测谎结果之间出现矛盾,或多名被测人在同一测谎问题的测谎结果之间出现矛盾时,最大限度地囊括所有事实可能性,使得测谎师能够对测谎结果进行客观、全面、准确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