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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股东股权与婚姻

就财产构成而言,现阶段公司股权是股东财产重要组成部分。股东财产与股东婚姻状况关系密切,因此股东股权与股东婚姻状况也存在强关联。如公司股东在持股期间结婚,或在结婚后取得股权,其名下股权和该股权增值部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股东能否独立处分该股权?其配偶是否有权主张分割该股权?上述问题不仅是股东个人问题,更是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的公司治理问题。

一、股权归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公司股东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夫妻财产协议”的形式书面约定各自名下股权的归属,既可以约定婚前股权的归属,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股权的归属。若股东夫妻之间没有通过“夫妻财产协议”的形式书面约定名下股权的归属或约定不清,股东结婚前取得公司股权则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投资取得的公司股权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股权收益归属

股权收益是股东股权权益重要组成部分,但又不同于股权。就夫妻共有股权婚后收益,如上文所述,在没有夫妻财产协议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就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公司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实践中,财产收益通常分为孳息、自然增值和经营性收益三类。具体如下:(1)孳息,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定义。理论上采用两分法,将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基于物的自然属性产生的收益,如鸡下的蛋、果树结的果子等;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2)自然增值,我国法律也未明确定义。理论上,自然增值是指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导致的财产增值,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经营、劳动、投资、管理等行为无关。比如,房屋、古董等财产价值随市场行情的上涨而增加的价值。(3)经营性收益,我国法律也未明确定义。理论上,通常是指基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经营、劳动、投资、管理等行为而产生的收益,如进行股票、股权、基金等投资而获得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股东个人股权婚后收益主要表现为股东分红和股权增值两部分。由于我国法律对孳息和自然增值并未进行明确定义,司法实践中就股东分红和股权增值收益属性认定常有分歧。通常认为,夫妻一方婚前股权婚后取得的分红收益和股权增值收益,要么是基于权利人直接参与公司经营行为而发生,要么是基于权利人间接参与公司经营行为而发生,两种情形下权利人均投入了一定精力,故夫妻一方婚前股权婚后获得的股东分红和股权增值收益不属于孳息,也不属于自然增值,而是属于经营性收益,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指出的是,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股权婚后增值不是来自经营,而是来自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则应认定为该股权收益属于自然增值,属于股东个人财产。(2020)最高法民申1003号 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新鸿基公司成立后,未对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雷某婚前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雷某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据此,法院认定:“雷某转让其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即便有溢价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股东个人股权婚后收益归属取决于该收益的具体性质:若是孳息和自然增值则属于个人财产;若是经营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股权处分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否独立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权?若夫妻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属于其个人财产,该股东当然有权独立处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若夫妻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虽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否独立处分呢?通常认为,公司的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资本额对公司享有决策、管理、收益等股东权利;公司股权具有财产性和管理性双重属性,其中公司股权财产性权利,包括收取股息、红利、股权转让价款等方面,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公司股权管理性权利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仅限于公司登记股东;夫妻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只是股权中的财产性权益。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司法实践中,北京市三中院在(2018)京03民终12607号 案中认为:“即使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股权本身也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只能是股权代表的价值利益和所带来的收益,未登记一方不属于股权的共有人。”因此,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基于公司股权这一财产的特殊性质,依据商事行为的“外观主义原则”,该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登记的股东本人独立行使,登记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股权、出质股权等,不需经过其配偶同意。

四、土豆网

土豆网为知名短视频网站之一,公开资料显示 ,创始人王微出生在福建福州,后出国留学。2005年,王微自掏100万元创办了土豆网,聚焦短视频赛道;当年即获得IDG资本50万美元投资。此后,土豆网开创性地在视频作品前后端植入广告,并于2008年拿到了广电牌照。此时,土豆网在年轻人中广为传播,成为视频网站赛道的领跑者。土豆网蒸蒸日上时,王微与上海文广传媒主播杨蕾于2007年结婚。在王微和杨蕾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土豆网成立了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微占股95%。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土豆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牌照,为土豆网核心业务公司。嗣后,王微和杨蕾感情破裂。2008年11月,王微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杨蕾离婚,但未获法院支持。6个月后,王微再次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获得法院支持,判决双方离婚。杨蕾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但对于王微所拥有的土豆网的相关股权,因涉及公司及第三人,法院要求双方另案处理。

2010年11月9日,土豆网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了纳斯达克上市申请。此时,美国股市对中国互联网企业十分看好。如果土豆网上市成功,将成为全球首个在美国独立上市的网络视频公司,必将受到资本市场的热捧。但在土豆网提交上市申请的次日,杨蕾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诉讼,要求分割王微名下3家公司38%的股权,同时对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申请了财产保全。众所周知,股权结构稳定是公司上市的前提条件。土豆网因创始人婚姻纠纷导致的股权分配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上市计划搁浅,只能眼睁睁看着上市时机溜走。就在土豆网上市计划搁浅的时候,其竞争对手优酷竟抢先一步在纽交所上市。优酷网上市受到美国资本市场热捧,上市首日涨幅达165%,市值超过30亿美元,风头盖过了土豆网。2011年6月10日,王微与杨蕾婚后财产分割案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创始人离婚纠纷解决后,土豆网最终于2011年8月17日登陆美国纳斯达克。虽然成功上市,但自2011年以来市场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土豆网上市首日大跌,市值只有7.12亿美元,不到优酷的1/4。企业发展,一步落后,步步落后,土豆网再也无法恢复往日强劲势头。2012年,土豆网被优酷收购;创始人王微也离开了一手创办的土豆网。

土豆网创始人王微婚姻纠纷案给私募股权投资界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有些投资人要求在股东协议中增加条款,要求他们所投公司的创始人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尤其是优先股股东的同意;除在股东协议中增加上述条款外,有些投资者还要求创始人配偶出具“配偶同意函”,承诺如发生离婚,配偶只能获得等额的金钱赔偿,无权要求分割股权,并保证放弃对公司的管理权。上述投资条款,俗称为“土豆条款”。有些人认为“土豆条款”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质疑它存在的效力,也有些人包括律师仍致力于研究合法合理的“土豆条款”。“土豆条款”的内容确实因涉及约束婚姻处于合同无效的边缘,侥幸追求其合法性也有“钻法律空子”的嫌疑,不妨可以尝试换个角度,不约束婚姻状况本身,而是考虑对夫妻名下的财产进行详细约定。 9zTIO3ptwyKCSmrD9U0iniuKH95sfWr0xz7SstiPCo2xxOmNLTaZeP+9ZxDVol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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