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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政府职责】

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合理配置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差距,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国家采取措施,倾斜支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学前教育发展职责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第一款是对推进普及学前教育的国家责任和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目标的规定,即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应当着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第二款是对各级政府依法履职的要求,即各级人民政府在学前教育领域依法履行职责,“合理配置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差距,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第三款是对国家发展学前教育的地域性以及特殊群体倾斜政策的规定,即在地域上倾斜支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在人员群体上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本条第一款是对推进普及学前教育的国家责任和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目标的规定。

首先,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我国教育体系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其他教育。学前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教育的基础和开端,是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宪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提出国家发展学前教育,从国家根本法层面确立了发展学前教育的国家义务。学前教育法本条正是贯彻宪法的具体规定的体现。

其次,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是新时代学前教育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与基本要求。教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学前教育法在遵循教育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增加两个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条件。第一,“布局合理”,是针对当前学前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而提出的建设条件。从当前学前教育发展总体布局来看,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区域差异和城乡差异较为显著,学前教育结构性布局不均衡。因此以布局合理为发展目标,构建东西南北中以及城乡一体化学前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是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第二,“公益普惠”,是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和领域学前教育行业追逐市场化倾向而提出的改善性条件。2018年我国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提出了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的重大政策举措。学前教育法则贯彻中央政策文件精神,明确和保障学前教育的公益普惠属性,助推学前教育优质化发展。

本条第二款是对各级政府依法履职的要求。

首先,教育管理工作是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之一。教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则进一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学前教育法在落实宪法、教育法的基本精神下,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学前教育领域依法履职标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即合理配置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差距,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其次,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仅应当按照本地学前教育发展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土地、师资、财政等各种资源,还应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差距。

本条第三款是对国家发展学前教育的地域性以及群体性倾斜政策的规定。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学前教育发展中,地区性和群体性差异也较为明显,因而强调国家要对特殊地区进行政策倾斜,对特殊人群着重予以保障。

第一,在学前教育领域,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教育资源紧缺、发展环节薄弱,严重制约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因此,学前教育法倾斜支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续航发力。

第二,学前教育应覆盖全国所有适龄儿童,但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所处的家庭经济实力较弱,其接受学前教育会受到部分阻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中强调要“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并着重指出要“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中应当发挥保底作用,重点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使最缺乏入园条件的幼儿能够享受学前幼儿教育,这不仅是教育公平和儿童全面发展的表现,还体现了社会责任意识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注。

【适用指南】

本条是对宪法第十九条确立的发展学前教育的国家责任、政府职责,以及教育法第十条和第十八条确立的特殊地区、人群倾斜支持政策和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目标的进一步细化。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各级人民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未来。目前学前教育仍是整个教育体系的短板,地区性和群体性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较为显著。这就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确保学前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和公平共享;对特殊人群和特定区域也应当采取倾斜支持措施,保障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和可及性。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六条;《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GpV+cqD8EPQx/gZVfXmlvjwFtC8gWZqwpXoX8El7QEqtS5ArRy6CjIkDLQlKZ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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