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五条
【保障机制与办园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

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学前教育保障机制与办园体制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指出,发展学前教育应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关键责任,进而实现保护儿童权利和促进儿童发展的目的。

就保护儿童受教育权而言,在众多义务主体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义务主体,也是最重要的责任主体。政府履行保护儿童权利、促进儿童发展责任的关键途径是发展普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真正建立起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宪法第一章第十九条规定了国家教育事业方面的内容,其中第二款规定了“国家举办各种学校……并且发展学前教育”,该条为实现受教育权包括学前教育阶段受教育权提供了宪法保障;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第八十九条第七项规定了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说明学前教育事业的整体建设由中央政府负责统筹推进;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等行政工作”,地方人大负责审查监督,地方政府采取具体措施。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我国明确规定了政府在规制学前教育方面的义务: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为目的,国家和政府对幼儿在学前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负有保障义务。作为公民基础教育的开端和奠基,学前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受教育权的组成部分,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受到国家和政府的应有保障。

儿童的受教育权无法得到保障与政府职责的缺失、监管不到位有关。世界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较好的国家,其立法都明确规定了政府的有关职责。因此,在我国学前教育立法中需要明确政府对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和保护学前教育阶段儿童的受教育权的职责。首先要确立政府责任制。儿童的受教育权保障关乎我们整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尤其是学前教育阶段的儿童,他们是最脆弱的群体,他们的权益最容易被侵犯,因此要发挥政府的重要作用。学前教育阶段的儿童受教育权问题是整个学前教育事业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学前教育事业本身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如果政府在这个环节上缺位,势必破坏学前教育事业的公益属性,那么后果将相当严重,幼儿的权益更加容易遭到侵害,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将无从保障。这会给社会个体的发展、国家整个教育事业的稳定都带来不利影响。通过确立政府责任制这种模式,以强有力的国家干预模式来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从而达到保护学前教育阶段儿童权利的目的。政府责任制应当建立起一个从地方到中央的网状分布图,要做到全面不留死角,尤其是农村地区。其次是中央政府的职责规定,立法应当明确规定中央政府负有监督地方政府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维护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受教育权的基本职责。在中央还应当建立跨部门合作协调机制,各部门各机构之间应当互相合作,协调统一,齐心协力来保障学前教育阶段儿童的受教育权。

确立并坚持“公立为主,公立、私立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既要坚持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要有利于最广泛地整合社会资源进入学前教育事业。要明确公立与私立并举、充分发展、共同繁荣的思路。一方面,我们反对将学前教育过分市场化、商业化,因为学前教育乃国家基础教育的基础,其具有显著的公益性质。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及学前教育的阶段需求,必须坚持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大力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共同助力学前教育事业。另一方面,我们也反对将“政府主导”等同于“政府主办”,因为这将妨碍社会力量和资源的进入,也不利于政府职责的充分发挥。积极利用社会力量,促进我国学前教育质量的有效改善,使幼儿获得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进而提升我国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应当鼓励私人企业自办幼儿园,由政府给予有力的引导和支持,对自办幼儿园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以及国家财政补贴。基于城乡差距显著的国情,城乡的办园体制应当有所区别。在农村等不发达地区,一般情况下由于社会资本较少进入,政府办学应为主导,同时也要鼓励社会力量到农村举办幼儿园;在城市等发达地区,则应广泛发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入,创造公立与私立共荣互促、有序发展的良好格局。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开通组织监督及个人监督渠道。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与政府主导的学前教育督导工作形成互补。切实提高我国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育质量,督促政府部门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科学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健康发展,为我国学前教育的普及贡献力量。可以引入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其对各类幼儿园办园资质、安全卫生条件、教育质量等进行中立、公正的监督、检查,获得客观中肯的评估结果,为政府部门对各学前教育机构的考核评价提供参照,也能够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帮助家长为幼儿选择合适的学前教育机构,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总之,在我国的学前教育立法中,有必要明确社会组织的监督评估作用。积极利用社会力量,促进我国学前教育质量的有效改善,使幼儿获得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进而提升我国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学前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起着奠基性作用,是人类个体发展的开端阶段,对社会与个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族未来的振兴息息相关。调动各方力量为学前教育的发展保驾护航,是学前教育立法的应有之义。

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对政府和教育机构的双向监督作用。社会监督是最有力的“防腐剂”,我国的学前教育立法有必要明确社会组织的监督评估作用。例如,探索引入专业的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由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安全卫生条件、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中立、公正的监督、检查和评价,为政府部门提供参照,也能够帮助家长在选择学前教育机构时作出正确决定。需要注意的是,社会监督的指向是双重的,一方面它可以督促政府部门行使职责,另一方面它又对办学的私人形成强大监督压力,与政府学前教育督导机制形成互补。

【适用指南】

家长基于家长教育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学前教育阶段有权为其孩子选择接受何种形式、何种内容和在哪里接受学前教育,这是其选择权的应有之义。家长教育权包括选择权、知情权和参与管理权,其中的选择权是该项权利内容的核心,是指选择合适教育方式的权利,即父母凭借已有能力有权选择有利于孩子成长和学习的手段或途径,主要包括语言选择权、基本生活方式确定权等。社会教育权主体除了图书馆、博物馆这些具有较强公益性的主体,更多的都是趋于谋利的市场组织。当家长选择让其孩子进入这些社会教育权主体接受学前教育时,特别是以市场为主导的非公立学前教育机构时,即将家长教育权委托给了这些主体。作为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委托方,家长有获知被委托方的基本情况和服务内容的知情权。较强公益性的社会教育权主体教授内容天然地具备权威性和正规性,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非公立学前教育机构,家长依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完全有理由参与到这些社会教育权主体的教授内容、教授方式等课程设计过程中来,从而肩负委托者、参与者和监管者三重角色。同时,家长在儿童的学前教育中也负有主要责任。家长的教育责任是家长监护责任的一部分,一般来说家长是儿童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在学前教育阶段,父母独享家长教育权在理论和实践中是完全可行的,但并非没有限度。在家开展学前教育时,父母对儿童教育内容的选定应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和审查,即有义务向社会公开自己的教育内容,接受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管理和监督。

幼儿园是学前儿童接受教育的最主要场所,公办幼儿园代表国家教育权的行使,民办幼儿园则是社会教育权的主要代表,二者均享有一定范围的办学自主权。当部分民办幼儿园将个性发展作为其办学宗旨时,将会享有合法范围内的更大办学自主权。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幼儿园必须毫无保留地承担起保护和尊重幼儿的基本义务,在其办园管理过程中,不得虐待学前儿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条、第二条;《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jlqlk7LDbA1L23/0IaZurFiG2dCpNW23eSzjl/+B1p8dVrKRwmOomvoY+tsyL2+S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