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幼儿园及其教职工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涉及学前儿童的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
本条是关于学前儿童人格权保护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学前儿童人格权保护的规定,主要分为三个层面:第一款明确了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款规定了幼儿园及其教职工等单位和个人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的前置程序,即需要经过学前儿童监护人同意。第三款对涉及学前儿童的新闻报道明确了具体规则,要求涉及学前儿童的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
第一款规定了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体现了国家对学前儿童人格权的重视。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指的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指的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也规定要保护未成年人,同时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除了名誉和隐私,学前儿童还享有其他人格权益,如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对于学前儿童而言,因为自身心智尚不成熟,当自己的名誉受到侵犯时,他们无法表达甚至无从知晓,也就无从谈起对其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本款为单位和个人施加了尊重学前儿童人格权的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款规定了幼儿园及其教职工等单位和个人在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时的两个限制性条件:一是必须取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二是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时,必须获得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学前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他们对儿童的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同时《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第九条也提到,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获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是为了确保儿童的个人信息得到妥善处理,尊重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权,保护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次,在获得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的同时,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而《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部门规章对于处理和使用学前儿童个人信息有特殊规定的,也需要遵守,以此保障学前儿童信息的安全。
第三款规定了涉及学前儿童的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旨在明晰媒体报道的社会责任,保护儿童免受媒体不当报道可能造成的伤害。对学前儿童的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基于事实,避免主观臆断,给观众造成误导;对学前儿童的新闻报道应当审慎,考虑到新闻报道可能会对学前儿童产生负面影响;对学前儿童的新闻报道应当适度,这要求媒体在报道涉及学前儿童的新闻时应当恰当有度,避免对儿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中也强调要引导媒体客观、审慎、适度采访和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
本条明确规定了学前儿童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名誉、隐私、个人信息和其他合法权益。有错误观点认为,学前儿童年龄尚小,认知尚不成熟,不存在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相关人格权,这实际上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误读。不管是民法典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提到要对自然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等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在涉及学前儿童的特殊领域中,更应当尊重和保护儿童的基本权利。本条实际上是自然人人格权在学前儿童这一特殊群体中的特殊规范。
为了充分保护学前儿童的人格权,本法也对学前儿童人格权提供了特殊性的保护措施,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时,必须获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幼儿园为例,这就要求幼儿园应建立严格的信息管理和保护机制,幼儿园及其教职工在收集和使用学前儿童个人信息时,除了要遵守本法有关规定,还需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儿童信息的安全处理。此外,涉及学前儿童的新闻报道中也常会涉及学前儿童的人格权,因而涉及学前儿童的新闻报道应当坚持客观、审慎和适度的原则。报道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儿童的隐私、名誉和其他合法权益,防止对儿童造成心理等方面的伤害。
本条旨在全面保护学前儿童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尤其是在网络和新闻传播等领域,应当确保学前儿童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应当根据本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