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或者与年龄特点不符的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活动。
本条是关于学前儿童禁止性活动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禁止学前儿童参与的活动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的活动主要表现为,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或与其年龄特点不符;活动的类型包括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及其他活动。
本法第十四条强调,实施学前教育应当以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为出发点,坚持科学的保育和教育理念,按照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注重学前儿童良好习惯的养成,促进学前儿童身心全面发展。《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强调,幼儿园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实践中,不仅是幼儿园,个别单位和个人为营造噱头,谋取利益,组织学前儿童参加与其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不符的商业性视频拍摄、广告等活动,或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各类竞赛,严重违背教育规律,阻碍学前儿童健康成长。为有效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发展,本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此类活动,学前儿童禁止参与此类活动,切实营造适宜学前儿童健康发展的环境。
《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均规定幼儿园不得违背学前教育规律,开展有损于学前儿童身心健康的活动。实践中,个别单位和个人出于获得流量关注或获利的目的,组织学前儿童参与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或者与年龄特点不符的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等,基于此,本法对禁止学前儿童参与活动的范围进行了拓展。
一方面,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不得违背规律,忽视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开展与其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不相符合的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
另一方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行为监督,积极引导单位和个人在开展涉及学前儿童活动时,充分考虑其身心发展特点;并对违反本条规定,违规开展的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及时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及时予以惩戒,为学前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