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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社会参与】

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与学前教育的具体性规定。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儿童的成长和进步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的未来发展。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益性是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区别于其他商业性文化服务机构的最主要特征,这一特性就决定了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

首先,新时代教育发展不仅在课堂以内,更要走出课堂,走进实践,将纸面上的知识与现实连接。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直观性和教育手段的非强制性正符合儿童的学习特点,是儿童学习的重要课程资源之一。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条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在学前教育领域,公共文化服务发挥社会教育功能的方式之一就是通过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此外,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因此,在受国家补助政策的扶持下,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更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

其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受国家财政补助,取之于民也应用之于民,特别是用之于受国家重点保护的儿童群体之中。教育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图书馆、博物馆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具体到学前教育领域的表现就是为学前儿童提供公益性教育服务,通过按照有关规定向学前儿童免费的方式,为其利用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提供便利。

【适用指南】

本条是学前教育法对社会参与的特别规定。本条对社会参与的规定,与教育法第五十一条之间是特别规范和一般规范的关系。教育法作为规范教育事业发展的一般法,对社会参与教育事业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学前教育法则要求全社会从关爱儿童、保护儿童权利出发,积极参与学前教育事业,为学前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各级各类政府要为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与学前教育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资助;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也要积极主动参与学前儿童校外教育,充分发挥其社会责任,助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

幼儿园在进行园内保育工作的同时,也可积极与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合作,提倡多元主体共同进行学前教育,充分挖掘各类教育资源,依托区域内的物质与文化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园所外的实践活动。幼儿园在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合作中,激发、呵护、尊重幼儿自发表现出来的对新鲜事物的兴趣与爱好。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UvM52i14vmDdO5GjXUjzp/83xWzSGrcdIsrnYNjA8KDQNXRaX5e7888rT82Wj+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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